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
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
作者:胡永琴
来源:《学理论·上》2014年第04期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必须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政府转变职能的关键是简政放权。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实践中,政府管好该管的,放掉该放的,才能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最大限度释放出发展的新活力、新动力。
一、简政——优化政府组织结构
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首先必须简政,优化政府组织结构。这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简政,优化政府组织结构主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改革。
一是优化职能配置,理顺部门职责关系。按照宏观调控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部门的职责定位,合理界定政府部门的职能分工,进一步明确和强化责任,完善政府职责体系。
二是探索省直接管理县(市)体制改革。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行政区划调整以人为本,行政区划调整要注重提高城镇化发展质量和效益,创新行政区划体制。各地行政区划调整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行政区划调整要坚持改革的条件和标准,严格审批程序,防止竞相攀比和失序现象发生。
三是严格绩效管理,突出责任落实,确保权责一致。干部考核不能只以GDP论英雄。根据各级政府部门的不同职能特点和管理任务,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绩效标准和考核重点,增强绩效管理的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进一步健全绩效管理评估机制和方法。注重公众评议、专家评估和舆论参与,形成政府考核与社会评价有机结合,多层次、多元化、开放式的政府绩效管理体系。
四是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推进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要科学合理地加强机构编制标准体系建设,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实现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化。要加强机构编制制度建设,强化机构编制的刚性约束。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和组织人事管理、财政预算管理等协调配合机制,全面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实现机构编制管理规范化。推进机构编制管理法制化,首先要加强机构编制立法建设,使机构编制管理有法可依。要严肃机构编制纪律,严格遵守机构编制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明确区分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严禁混用,上级部门不得干预任何下级机构编制事项,做到有法必依。要维护机构编制管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做到执法必严。必须健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机制,加大违法违纪行为查处力度,做到违法必究。加强机构编制制度、标准体系建设,完善管理办法。靠法制来规范编制,避免“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怪圈。
二、放权——创新管理方式
转变政府职能,必须把该放的权力放开、放到位,把该管的事情管好、管到位。如何放权?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中央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审批”。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重中之重,是一个关键点。往哪里放权呢?
1.推进政府向市场放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第一,要把政府对市场过多的干预、越位、错位要拿掉。第二,要减少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审批。企业的经营活动是企业的责任,政府不应该过多干预微观的层面。第三,减少不必要的检验检测、资格认证,降低门槛。第四,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
2.推进中央政府向地方和基层放权,切实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第一,中央政府要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投资审批,如果必须要保留,也要尽量下放给地方政府,中央政府不要直接审批。第二,中央政府尽量减少对生产经营活动的审批,如果必须要保留的话,也尽量下放给地方政府。第三,改善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关系。
3.推进政府向社会放权,更好发挥社会力量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作用。主要是要发挥社会组织、民间组织在社会服务中的作用。政府减少审批事项,不是意味着就完全撒手不管了,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政府要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和实施,加强市场活动监管,加强各类公共服务提供。”强化“放”“管”两轮同时驱动,将行政机构职能改革与创新行政方式和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相结合确保释放活力与加强监管同步推进。
作者单位:中共哈尔滨市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