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潼南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着力优化投资环境,切实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快我县对外开放和新型工业化进程,推动潼南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及条件
(一)本政策所指投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外,下同),是指潼南县内外投资者在潼南投资兴办的独资、合资、合作项目。
(二)投资项目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项目投资强度、产出强度和容积率等符合国家和市级有关标准。
(三)企业投资项目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和重庆市外商投资政策的同时享受本优惠政策。
(四)凡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对外开放和准入。重点鼓励投资下列行业:
1、信息电子、机械加工、精细化工、旅游开发、农副产品深加工;
2、商贸、物流、现代服务业。
二、用地政策
(一)对工业类项目用地,原则上按土地成本价出让。用地实行“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综合价金超出挂牌基准价格部分,由县人民政府全额安排给企业,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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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出让税费除外)。
(二)企业投资农、林、牧、副、渔等项目,可采用租赁、承包经营方式获得集体土地使用权。
(三)外来企业投资道路、城市基础设施、学校、医院、文化、体育等项目用地,原则上按土地成本价出让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四)在不改变土地性质的前提下,鼓励土地承包者在有效承包期内以土地入股的方式入股办企业。
三、财税政策
(一)增值税。投资项目自纳税年度起,3年内缴纳增值税县级分成部分的50%安排给企业,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二)所得税。投资项目自纳税年度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县级分成部分,第1年按100%安排给企业,第2-3年按50%安排给企业,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三)营业税。投资项目属以下情形之一的,自企业经营纳税年度起,缴纳的营业税县级分成部分(房地产开发部分除外),前3年按50%安排给企业,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1、开发旅游项目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
2、兴办大型商业设施中营业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镇街8000平方米以上的);
3、专业市场营业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的;
4、物流项目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
(四)在工业园区投资修建标准厂房50000平方米以上并 - 2 -
用于出租兴办企业的,从实现租赁收入之月起的五年内,缴纳的营业税县级分成部分60%安排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五)县外企业迁至潼南工商注册设立总部或在潼南设立分公司,自首次纳税之日起,企业年交纳税收镇级分成部分(附加税种除外),按不超过总额35 %的比例,由相关镇安排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全额缴纳应纳税收的不享受此优惠政策。
(六)政府积极协助企业争取国家、市级各种项目资金。以企业名义争取的项目资金全额用于企业发展。
四、规费政策
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新办工业企业、投资1亿元以上的旅游开发项目、修建10000平方米以上大型商业设施、营业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市场、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物流项目生产或营业用房部分的建设,在建期间属县级收取的行政事业性规费实行全额征收,由县政府全额安排给企业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厂区内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规费全额征收后,由县政府安排50%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五、奖励政策
(一)县人民政府给予招商引资单位和个人奖励(见《招商引资考核办法》)。凡经单位和个人介绍,对引进生产加工型、商贸、流通、旅游等项目,投产后第二年度给本级财政新增税收100万元以上(需报县财政局、投资促进办公室、工业园区管委会等部门审核,县人民政府认定)的进行一次性奖励,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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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标准按该项目给本级财政新增税收的10%执行。
(二)潼南县工作职责范围内招商引资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人员,经县人民政府确认后,给予特殊奖励。对招商引资能力突出、招商信息丰富的县外人员可招聘为专业招商人员,享受县内同级事业单位人员待遇。
六、服务保障
(一)对外来生产型企业和项目实施全程代理服务。外来企业和项目的规划布局、立项审批、选址定点、土地出让、方案评审、环保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核备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登记、国土证、房产证等建设手续由项目所在地政府或工业园区管委会初审并协助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手续,由县投资促进办公室明确专人协助办理。水、电、气、管网等设施建设由相关单位先期介入。
(二)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重点项目,县政府鼓励县内金融机构给企业融资。
(三)投资项目在劳动、用工、办公、住房、交通等方面需要帮助的,县政府相关部门给予大力支持。
(四)外来投资项目业主及外来员工的子女入学、就业、参军等享受县内居民同等待遇。
(五)享受优惠政策申报程序。由投资者据实向县投资促进办公室提出申请,由投资促进办公室牵头,会同财政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国税局、地税局对其进行审核,报经县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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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审批同意后由县财政兑现。
七、附则
(一)对科技含量高、投资强度大和税收贡献大的产业项目,特别是世界500强、中国500强、重庆50强、高新技术领军企业,报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后实行“一企一策”,给予特别优惠。
(二)鼓励大项目进园区,小项目到镇村。落户镇村的生产、加工型项目可享受本优惠政策。
(三)本优惠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潼南委„2008‟67号文件同时废止。
(四)本政策由县投资促进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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