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算做视同销售
不算做视同销售
以下是不视同销售行为,而作为销售行为处理的:
按照税法的规定,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不属于视同销售,而是销售行为,对于这两项业务会计上也是要确认收入的。
⑴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借: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银行存款等(或借方)
⑵用于债务重组:
借:应付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销项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不确认为收入的情况
对于自产产品的视同销售是否作为主营业务收入核算,需注意以下政策: 《财政部关于将自己的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复函》规定: 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
企业不会由于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
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企业按规定计算缴纳的各种税费,也构成由于使用该自产产品而发生支出的一部分,应按用途计入相关的科目。
而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视同销售处理,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按公允价值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同时结转商品销售成本。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销售收入确认包括以下5个条件:
⑴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⑵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⑷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⑸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因此,对于上述8种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对照销售收入确认的5个条件,其中用于非应税项目(如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和捐赠这两项业务不能产生可准确计量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在会计上不能确认收入,可按成本转账,其他情况应一律确认收入。
对于新税法下的视同销售业务(如将自产产品用于捐赠、赞助、广告、样品),此类业务不能产生可准确计量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在会计上不能确认收入,可按成本转账,其他情况应一律确认收入。
举例说明
某化妆品生产厂家2007年8月份以账面成本3万元的自产化妆品作为福利发放给本厂职工,同时将账面为1.2万元的自产化妆品赠予他人。按当月同类化妆品的加权平均市场销售价格计算,这两批化妆品不含税售价分别为5万元和2万元。化妆品的消费税税率为30%,增值税税率为17%,假设不考虑其他税费。
⒈发放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 58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
⒉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30000
贷:库存商品 30000
⒊计提税金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1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5000
⒋对外捐赠
借: 营业外支出 21400
贷:库存商品1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6000
对于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的自产化妆品部分,税法上视同销售,会计上已不再按成本转账,因此不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对于对外捐赠,税法上视同销售,应交企业所得税,而会计上按成本转账,汇算清缴时要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 2确定销售额
顺序
视同销售行为无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⑴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
⑵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
⑶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注意事项
当该货物不征收消费税时,公式最后一项为零.
当纳税人销售的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也适用以上确定销售额的顺序.
3视同销售业务分析
对“收入”的正确理解
对视同销售行为进行正确披露,对“收入”的正确理解是解决问题的关键。近日,财政部在2006年2月颁布了新《企业会计准则》,其中《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2条,对收入则界定为: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其根本点是: 收入的本质是企业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其通常表现为新增资产的取得或原有负债的消失。而这种流入,不一定是以现金的形式。
如果有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就牵涉到该种利益是从外部流入的才可,该种行为体现的应该是企业与外部的关系。如果行为体现的是企业自己内部的关系,则谈不上有“经济利益的总流入”。视同销售行为属于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业务,从表面上看,大多没有发生直接的现金流入,但并不等于它们不包含有“经济利益的流入”的本质,只是这个过程复杂一些而已。 业务实质分析
进行业务实质分析,看其是否具有销售实质,即按该种视同销售行为是否会使企业获得收益,经济利益是否流入企业,该种行为体现的是企业与外部的关系,还是企业自身内部的关系,可将其归为以下两类。
⒈具有销售实质的行为
首先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作为投资”为例,表面上看其未给企业带来实际的经济利益总流入,但实际上其是具有销售实质的行为,该项业务体现的是企业实物资产与外部的交换关系:企业将投出的产品在社会上出售,取得相当于公允价值的现金(销售过程),然后再将该获得的现金作为投资投出去(投资过程)。这样,企业投出产品的生产成本就相当于“流出的现金”,换回的等值于公允价值的现金就相当于“流入的现金”,其间的差额就体现出“经济利益的净流入”概念,表现为所有者权益增减额。双方在交易时是按公允价值来认定的投出(投入)资产价值的。
再看“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其体现的是企业以实物资产偿还外部的债务的关系,该过程分解为:转出资产换回货币,以换回货币偿还债务。用于偿还债务的产品其体现价值应当以公允价值为准来衡量,因为债权人接受该资产时是以公允价值衡量其价值的,虽然生产该商品的成本按所
发生生产耗费计算,但是这些毕竟没有考虑活劳动所体现的价值部分,产品的公允价值才是真实体现该产品真实价值的,否则以产品的成本直接冲销相关的债务,这无异于进行了不等价交换。因此,其属于具有销售实质的行为,体现出所有者权益的变化及债务的减少。与此类似的还有“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
⒉不具有销售实质的行为
“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如工程耗用)、职工福利(如福利设施)”,属于自产自用性质。由于该项业务体现的是企业内部关系,属于企业内部资产的不同形态转化,是不具销售实质的行为,虽然形成的是固定资产,但其还在企业内部使用,其所耗产品成本会分期以折旧的方式得到补偿,因此该业务不通过“收入”账户核算,而应按所耗自产产品成本转账,即按“分离法” 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虽然其体现了企业与外部的关系,但这种行为未能引起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入,而是企业单方面的无偿支出,然而所送出的自产、委托加工产品中毕竟包含了劳动者活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因此,对这种无偿赠送行为税法中是有严格规定的。这也说明了一个问题:无偿赠送行为有时虽属于义举,但是超过一定限度的时候,多少会损及企业劳动者、所有者的利益,对此行为不得不有所限制。[1]
销售代销货物双方如何做账
【问】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商品100件,协议价为200元/件,成本为120元/件。代销协议约定,乙公司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甲公司无关。这批商品已经发出,货款尚未收到,甲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3400元。(假定乙公司可以250元价格销售)请问甲乙公司需分别做哪些账务处理?
【答】甲公司账务处理:
(1)发出商品时:
借:应收账款 23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
(2)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000
贷:库存商品 12000
乙公司账务处理:
(1)收到代销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2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 20000
(2)售出代销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292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 4250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 20000
(3)收到委托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 3400 贷:应付账款 23400
(4)支付给委托单位代销商品款时: 借:应付账款 23400
贷:银行存款 23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