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告诫制意见
市委组织部《关于在全市实行党员
告诫制的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不断提高党员队伍素质,切实保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充分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实行党员告诫制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告诫制度的适用原则
党员凡经组织考察、民主评议或群众反映并经调查核实,在思想、政治、工作和作风等方面存在明显问题,按规定尚达不到以党纪处分的,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所在党组织或上一级党组织对其进行告诫:
1、不能带头学习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在群众中散布消极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
2、不能认真执行上级组织的决议、决定,工作消极,在群众中起不到应有带头作用的;
3、不能认真履行职业道德,对破坏集体利益或对集体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或事,不制止、不报告,置若罔闻、听之任之的;
4、不能积极化解矛盾,参与群众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的; 5、在经济交往中不能严格要求自己的,发生违纪现象,且不够党纪处分的;
6、不能认真处理家庭、亲属关系,不能教育引导亲属执行党的政策、维护大局、维护改革、维护稳定的;
7、个人主义严重,在群众中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把个人利益置于组织利益之上的;
8、有时参与赌博、参与宗教活动,且不够党纪处分的; 9、不能对宗教、邪教以及迷信活动进行抵制、化解,甚至参与的;
10、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的;
11、在民主评议党员中,不合格票率达到或超过30%的; 12、其它问题需要告诫的。 二、告诫的形式及期限
告诫采用书面通知的形式进行。告诫期限一般为三个月至一年(从《告诫通知书》签发之日起计算)。
三、告诫的权限及程序
1、党员告诫工作按党员管理权限由党员所在的党支部或上级党委负责组织实施。
2、对一般党员的告诫,由党员所在党支部委员会讨论(未设支委会的由支部大会讨论)提出意见,报上级党委审核后,召开党员大会,宣布告诫事由,并听取本人说明,集体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3、对干部党员的告诫,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党委和纪委进行调查、了解,听取党员、群众意见,并听取本人的陈述,根据调查情况,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4、党委或党支部作出告诫决定后,要指派专人与被告诫的党员谈话,指出问题,提出要求,并送交《告诫通知书》。
5、被告诫的党员,在接到《告诫通知书》后,要认真进行反思,并在15日内,向所在支部或上级党委提交书面检查。如果被告诫对象认为告诫事由与事实不符,可以在接到《告诫通知书》之日起一周内,向负责实施告诫的党组织申请复议,党组织应及时召开会议进行重新审议,并将审议结果通知本人。
6、被告诫的党员在告诫期满后,要进行认真的自查总结,并在一周内将自查情况书面报送所在党支部或党委,党支部或党委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考核,并召开支部或党委会研究;对
认识深刻,确已改正错误的,解除告诫;经教育仍无改变的,予以组织处理。解除告诫的党员,由负责实施告诫的党支部或党委指定专人与其谈话。
7、被告诫的党员自解除告诫之日起一年内再犯同样的错误或其它更为严重错误的,应视为不合格党员,并予以组织处理。
四、有关要求
1、被告诫的党员,一年内不得评为优秀共产党员或优秀党务工作者,不得提拔使用。
2、实施告诫的党委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告诫资料的立卷存档工作,告诫资料进入本人档案。
3、各单位党委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党员告诫制度实施细则。 附: 《党员告诫登记表》 《党员告诫通知书》 《解除告诫通知书》
注:本《意见》自2001年元月起试行(马组[2000]50号)
中共马鞍山市委组织部 2000年12月26日
马鞍山市党员告诫登记表
党员告诫通知书
同志:
你因
而没有起到一名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委同意(或经党委研究决定),对你实行党内告诫,告诫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希望你在告诫期内自觉反思检查,认真改正错误。
特此通知
(盖章) 年 月 日
解除告诫通知书
同志:
你因
而被实行党内告诫(告诫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现告诫期已满,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委同意(或经党委研究决定),对你解除告诫。
特此通知
(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