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如何改革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点击>>http://s.yingle.com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如何改革
目前医疗纠纷案件的鉴定存在一个明显的误区,认为只有经过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的案件,才能进行行政或法律诉讼处理。实际上,医疗纠纷的鉴定应与处理纠纷的程序相适应。通过卫生行政程序处理医疗纠纷,则进行医疗事故的鉴定;通过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则进行医疗过错的鉴定;通过公安局和检察院刑事侦查程序,则进行医疗事故罪的鉴定。
(一)医疗事故鉴定
医疗事故鉴定,是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性法规《办法》,组织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医疗纠纷中医患双方争执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的分析、评定。其实质是行政鉴定,其鉴定结论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追究医院或医务人员行政责任的依据。
当前医疗事故鉴定越来越不被人们相信,与下列因素有关:
1.医疗事故鉴定标准中存在的问题。
(1)对出现死亡、残疾结果中医务人员的过失因素认定缺乏统一标准,
法律咨询s.yingle.com
不认定为医疗事故的理由缺乏足够的说服力。
(2)对“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规定,缺乏统一的判定标准,特别是难以和“医疗差错”进行区别。
(3)对在患者体腔内或深部组织内遗留手术异物的鉴定标准存在相互矛盾。如卫生部的《说明》中对此存在三种鉴定标准,即:第一,在胸腔、腹腔、盆腔、颅腔及深部组织遗留手术异物给予认定;第二,及时发现、取出,无明显不良后果者不予认定;第三,虽然遗留给患者造成痛苦和创伤,但再手术取出后未致残或遗有功能紊乱,《办法》中不列入医疗事故,事故分级标准中列为医疗事故。
这种规定在工作中无法适从。对第二种情况,存在“及时”如何确定的问题。是患者方及时发现,还是医疗方及时发现,多长时间可确定为及时;对第三种情况,是确定为医疗事故?还是不确定为医疗事故?模糊不清。
2.医疗事故鉴定方法和制度上存在问题。
(1)缺乏对提供给鉴定的临床医学资料进行全面性和真实性审查制度,医疗单位涂改、伪造、隐匿、销毁医疗鉴定材料的问题得不到行政和法律的严肃处理。
法律咨询s.yingle.com
(2)鉴定活动缺乏透明、公开的科学精神。
(3)鉴定委员会处于一种超越行政和法律管理的状态。鉴定委员会既不是法人单位,也不是一个常设机构。鉴定采用集体鉴定制。对其鉴定结论有异议不能起诉,结果形成超越一切的状况,对其错鉴行为不承担,也无法承担任何责任。
(二)医疗过错鉴定
医疗过错鉴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应医患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对受理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医疗方在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其造成的损害程度等专门性问题,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的分析、评定和判断。其实质是司法鉴定,鉴定的决定权、委托权和组织监督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对于如何受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文件中作了明确的解释。
根据民法精神,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应当是过错,因此,人民法院对受理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进行委托鉴定时,其鉴定目的是确认医疗方在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给患者造成的损害程度,
法律咨询s.yingle.com
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医疗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医疗过错鉴定应该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组织相关医学专家,运用医学和法医学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而不是委托给卫生行政部门主管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因为:
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无法作为参与诉讼活动的主体。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鉴定结论必须由鉴定人签名盖章才具有法律效力。诉讼证据必须在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同时,还应符合司法鉴定的法律特征,即:由人民法院决定、委托鉴定,鉴定结论在诉讼阶段作出,实行鉴定人责任制和出庭制等。医疗事故鉴定不具备以上特点,不应该、也不能成为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前置程序或前提,更不能成为诉讼中的有效证据。况且,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没有认定的医疗行政领域的医疗事故,并不等于没有民事侵权中的医疗过错。
2.医疗过错的鉴定不仅仅是单纯的临床医学的鉴定过程,必须运用法医学理论和实践经验进行分析判断。例如,对病历资料修改、变造的技术鉴定,对患者原发性损伤程度的鉴定,对患者所诉损害结果的损伤时间、致伤方式的鉴定等。
3.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法医组织的医疗过错鉴定,是以第三方地位居中进行的鉴定。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签名盖章,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咨询s.yingle.com
具有严格的监督管理、错案追究制度和鉴定人出庭制度,能有效保证鉴定的公正性、科学性和司法审判的严肃性、权威性。
(三)医疗事故罪鉴定
医疗事故罪鉴定,是指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对出现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而立案侦查的医疗纠纷案件中,是否属于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所致的专门性问题,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的分析、评定和判断。
医疗事故罪鉴定的实质是刑事侦查鉴定。鉴定的决定权、委托权和组织监督权均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行使。涉嫌医疗事故罪的医务人员属于犯罪嫌疑人,在刑事侦查过程,与侦查机关不属于同等法律地位,属于刑事被告人的地位。只有在医疗事故罪鉴定结论认为就诊人死亡或者出现的严重身体健康后果,与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有因果关系的情形下,则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如果被告人对医疗事故罪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在法庭审理的举证、质证阶段,依法定程序向法庭提出重新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在法庭上,被告人和公诉人属于同等法律地位,这就是司法鉴定鲜明的法律特征。
医疗事故网上鉴定
法律咨询s.yingle.com
中央民族大学法律系乔世明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是以其明显的滞后性而被提到了修改日程的,那么,此次修改就不应该再循规蹈矩,仅仅满足于有所进步,而应该步子迈得大一点儿,充分利用高科技手段,力争使新法更加科学、完善,避免短时间内因再次滞后而又行修订的尴尬局面。
鉴定不公是医患纠纷中最突出也是最尖锐的问题,而导致鉴定不公的最主要原因就是鉴定体制的不合理,所以,《办法》修改的核心问题是鉴定体制的改革。笔者认为,由法院通过向医学专家发电子邮件的形式进行的“网络鉴定”,是更为科学合理,更为简捷高效,也更能体现公平、公正精神的鉴定方式。
“网络鉴定”的实施设想:
(一)网络“双盲”鉴定制度。发送者在发送电子邮件时隐去医患双方的姓名(包括诊治医生的姓名);通过相应技术处理,使邮件发送者也无法知道邮件接收者的姓名、地址;参与鉴定专家由电脑随机选择,避免搀杂人为因素。
(二)建立网络专家库制度。将众多医学专家按专业详细分组。专家不仅应该具有相应的技术水平,而且还应具有廉洁、公正等基本素质。同
法律咨询s.yingle.com
时,网上的医学专家不应仅限于国内,对于罕见病种的学科,应吸收国外专家参与。
(三)先立案后鉴定制度。避免由于鉴定迟滞,患者投诉无门而酿成的种种事端,减少不安定的因素。网络鉴定由法院主持。法院配备既精通电脑、又具有医学知识的专人调取专家、发送电子邮件。邮件的内容不仅应包括病历,而且还应包括患方的陈述,以及经法院审查认为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相关材料。
(四)异地专家鉴定制度。
(五)网络鉴定监督制度。网络鉴定依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结论报告应签署鉴定专家的姓名,一定时期后,对鉴定专家进行“业绩”核查,对于错鉴次数较多者,应取消其鉴定成员的资格。
(六)网络有偿鉴定制度。对于参与网络鉴定的专家,给予较为优厚的报酬。此笔酬金由申请鉴定者预先支付,结案后由败诉方承担。
卫生部“办法”大改在即
2000年4月17日,《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修订)》出台,并征求意见。主要原则如下:
法律咨询s.yingle.com
1.实行见证制度,邀请法医参与。由各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聘请一定数量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作为鉴定见证人,见证人无权参与表决法医有权表决。
2.病案可以复印,原件由医院当场封存,以减少误会与分歧;严格回避制度,投票无须记名,实施属地管理。部属、省属医院及三甲医院不可直接申请高级鉴定,以保护当事双方的申诉权;省(市)级鉴定仍为最终鉴定,如仍不认同,可进入法律诉讼程序解决。
3.医疗事故罪界定慎重,“非罪”亦有处罚手段。对医疗事故中的责任事故,根据新刑法给予当事医务人员刑事处罚;对于医疗技术事故及不构成事故的医疗差错,按执业医师法规定,对当事医生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直至终身的处罚。
4.病人权益不等同于消费者权益,补偿数额参照交通事故赔付标准。对于精神赔偿问题,应参照国外通常做法,采取慎重态度。以往判定的有关医疗事故精神赔偿的判例,不作为今后判决示范。
5.规范医疗服务,实施风险保险。
但直到今天,《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修订)》也没下文。记者欲采访卫生
法律咨询s.yingle.com
部,但采访提纲发去数日,未见回音。据其新闻办公室的一名工作人员透露,此办法卫生部已审议完毕,并提交到了国务院。
背景资料革
现实的变革
近年来,各地和有关部门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对医疗事故处理作了相应的变通,从中可大致看到我国医疗事故立法的发展与探讨的足迹。
1997年10月1日实行的新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设立了重大医疗责任事故罪。
1998年底开始,南京、重庆等地的卫生部门,从医疗鉴定的人员、程序入手进行改革,法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士开始参与鉴定。
1999年4月,云南省成立了由当事医院之外的专业人士组成的医疗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委会由3至5名常任委员和若干名非常任委员组成,其中非常任委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损害事件涉及的专业临时聘请,并实行“上级”鉴定制,针对由医院赔付难度较大的实际情况,云南省卫生部门还与保险公司合作,设立医疗职业保险,由保险公司根据鉴定结果对患者或患者家属负责赔偿。
法律咨询s.yingle.com
1999年11月,四川泸州中院制定了《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只要受害人系因医疗行为受到人身伤亡或医疗费用增加等财产损失,就可以医疗损害赔偿为案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按一般侵权和合同违约的原则归责。医方对自己是否有过错和违约行为及医疗损害的因果关系负证明责任;患方对损害事实负证明责任。医疗、续医费按实赔偿;护理费参照同类人员误工费计算标准计算;营养费每天5至10元;丧葬费、伤残者生活补助费,一般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标准;被抚养人生活费和死亡补偿费,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赔偿标准;精神抚慰费酌情补偿。还明文规定了法医鉴定的地位:“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和法医科学技术鉴定所对医疗损害因果关系的鉴定结论,均为诉讼证据,二者没有级别之分,证明力大小之分,具体采信何种鉴定结论作定案证据,由法庭根据案件事实予以确定。”试行头一天,泸州市江阳区法院在审理一宗此类案件时,采信了四川省高院的法医学鉴定结论,而未采用泸州市医疗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这是全国首次由司法鉴定否定医疗鉴定的案件。
2000年5月22日湖北省高院对龚琦峰、龚琦凌两脑瘫患儿诉湖北省人民医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医院赔偿两患儿后续治疗康复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290.6308万元,从而创下全国医疗赔偿数额最高的记录。
法律咨询s.yingle.com
2000年6月15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开始试行。《意见》指出:“当事人无论以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医疗意外损害或以人身损害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赔偿的,法院均应当受理,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及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理不是法院受理的前置程序。”
2000年10月,最高法院公布关于审理医疗赔偿的指导性意见: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不是认定医疗过失损害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医疗事故鉴定只能作为法院审查认定事实的证据,应当经过法庭质证。
2001年元旦,《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正式实施。该法规规定:患者是消费者。医疗机构必须尊重患者的知情权。患者有查阅、复印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检查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的权利。医疗机构收取医疗费用,必须详列明细,并出具合法凭据。医疗机构因使用不合格药品和器械,或因诊疗护理过错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
200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对精神损害赔偿作出的司法解释公布实施,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法律咨询s.yingle.com
医疗纠纷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赢了网建议大家到问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必要时可寻求法律咨询网站的帮助。
来源:(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如何改革http://s.yingle.com/yl/380193.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