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平等原则刍议
2007年9月第4卷第9期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JournalofHubeiUniversityofEconomics(HumanitiesandSocialSciences)
Sep.2007Vol.4No.9
民族平等原则刍议
苏科林,关
涛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摘
要:平等包括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两个方面,我国实行的民族平等原则,是以实质平等为主,兼顾形式平
等,是实质平等与形式平等的有机结合。
关键词:民族平等;形式平等;实质平等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民族平等是我们处理民族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的一个基本原则。《宪法》第四条规定:“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内各民族都享有平等权利。”
作为一个法律原则,平等原则本身具有丰富的内涵,本文根据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的理论,对这一原则作一简要分析,并进而探讨在民族自治地方应如何贯彻落实民族平等原则。
一、平等权的概念及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
平等权作为人类的一项天赋权利,源于古代的自然法思想。古罗马时期,著名的政治家、雄辩家和法学思想家西塞罗,以永恒、普遍的自然法则为前提,导出人类自然平等的人权观念。西塞罗认为,人与人之间种类上是没有差别的,每一个人都具有人类一分子的尊严,而且人与人之间在“真正的法律”面前是平等的。从此,平等权就经历了一个由平等权利思想,到当代世界大多数国家接受的宪法原则的过程。
到了十七、十八世纪,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等级特权的斗争中提出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并在取得政权之后用法律形式予以规定。最早确认这一原则的是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它规定:“护和处罚都是一样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主要是指国家不得因为人的自然社会的(财产、的(种族、肤色、性别、民族)、语言、宗教、社会出或其他方面的(党派或其他见解、其他身份)等任何情况,生)、
在法律上对他们进行区分而给以差别待遇,确定其不同的权利与义务。任何人不得享有特权或者受到特别不利的待遇。[2]
平等包含了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两个层面,这两个层面既对立又统一,共同构成了平等权的丰富内涵。形式平等是指国家承认所有的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权利和义务上给以相同的待遇,禁止歧视对待。它要求社会应当为每个成员追求自己的利益、自我发展和自我完善,提供平等的机会和条件,即人人都享有平等的机会,亦即机会平等。实质平等是指国家为避免形式上的平等可能导致的事实上的不平等,针对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针对特定人群在经济、社会、文化等方合理的、正面与其他人群存在着事实上的差异,根据理性的、
当的决定,采取某些适当的、合理的、必要的区别对待的方式和措施,从而在实质上为公民提供平等发展的条件,缩小仅仅
由于形式平等造成的差距,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实质上的平等。实质平等又可以称为结果平等。[3]
保护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国家的主要职责之一。一般而言,法律上人人平等主要指形式上的平等,但正如上面所说的,仅有形式上的平等可能导致事实上的不平等,为了实现实质平等,需要在法律上作必要的合理的差别对待。我国宪法和法律中规定的民族平等,就是以实质平等为主兼顾形式平等的平等,是实质平等与形式平等的有机结合。认清这一点很重要,因为只有认识到这一点,才能准确把握民族平法律、法规等的本质,才能理解为什么我国颁布实施的宪法、
和民族政策会有那么多照顾各少数民族同胞的规定;也只有认识到这一点,才能深入领会什么情况下应侧重于实质平等,什么情况下应侧重于形式平等,从而在民族区域自治实践中正确贯彻落实民族平等原则。
二、我国的民族平等原则以实质平等为主兼顾形式平等民族平等原则,也称民族平等权,是马克思主义民族观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和宪法权利。从学理上探讨,民族平等原则来源于法律上权利平等原则,权利平等是基本人权。权利平等原则又源于平等权思想,于是,由人的基本权利发展为民族的基本权利,主体由自然人延伸到民族共同体。[4]
平等,就一般意义而言,主要是形式平等,即在法律上赋但在我国,予所有人以平等权利、平等机会,不允许差别对待。由于历史、地理环境等原因,各地区经济文化发展很不平衡,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程度普遍落后于其他地区,加上民族地区特有的宗教、文化及风俗习惯,如果在全国范围实行完全一样的法律,推行完全一致的政策,虽然符合形式平等的要求,但这样做的结果只会拉大民族地区和其他地区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差距,造成各民族间事实上的更大的不平等。为了加快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步伐,尽快缩小并最终消除各民族间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差距,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域,建立民族自治地方,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不仅享有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更享有一般地方国家机关不享有的自治权。所以我国实行的民族平等原则,主要是实质意义上的平等,自治权就是实质平等的核心内容。
除了赋予民族自治地方广泛的自治权之外,实质平等还体现在其他方面。例如,选举法对少数民族公民参加当地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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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作了区别于非少数民族公民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规定;少数民族学生参加全国普通高考的优待规定(双少生待遇)等等。
我国实行民族平等原则以实质平等为主体,但并不排斥形式平等的适用,在一些领域恰恰应该强调形式平等而不是少数民族实质平等。从全国层面来看,处理少数民族和汉族、聚居区和其他地区的关系时应强调以实质平等为主兼顾形式平等,给予少数民族一定程度的优待,赋予少数民族聚居区以广泛的自治权。而在民族自治地方,由于自治民族和区内其他少数民族以及汉族同胞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基本相同,面对的是同样的自然环境,虽然各民族有各自的文化习俗,但他们基本上处于同一起跑线上,这时候就必须强调形式平等,给予区内各民族以同等的机会,以确保区内各民族共同发展、共同繁荣、共同进步。
民族平等原则以实质平等为主兼顾形式平等,也是符合正义原则的,美国著名伦理学家约翰・罗尔斯指出,正义的制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于所有人所拥有的度包含两个原则:“
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
(一)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二)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
[5]
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
他少数民族人员。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应当尽量配备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2.损害了其他民族的平等就业权利
面临相同的社会经济环境和自然条件,处于同一起跑线上,自治地方内的各族人民为了共同发展,应该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不宜再搞差别待遇,在这方面,强调形式平等是十分必要的。但《凤城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自治县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人员时,要优先招收本“
地少数民族人员。”
这样的规定明显违反了形式平等原则,损害了区内其他民族的平等就业权利。
双少生政策”存在缺陷3.“
双少生政策”是实质平等的典型表现,该政策的出发点“
是为了培养更多的少数民族人才,以发展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事业。由于民族自治地方文化教育相对落后,让民族地区的考生和其他地区的考生同等竞争是不切实际的,也极不利于民族地区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因此给予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考生以降分的优待,这样做是必要的。但问题是民族自治地方内的非少数民族考生也应该享受这一待遇,这是因为,在民族自治地方内,少数民族考生和非少数民族考生面临同样的文化教育环境,和其他地区的考生相比,处于同样的不利地位,若不赋予民族自治地方非少数民族考生同样的待遇,必然会造成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考生和非少数民族考生的不平等,这既是形式上的不平等,也是实质上的不平等。有鉴于此,笔者建议修改“双少生政策”,使之对所有来自落后民族地区的考生一视同仁,给予优待,而不问其民族属性。
四、结语
我国是多民族国家,民族地区的和谐取决于民族关系的和谐,而民族关系的和谐又是以民族平等为基础的。我们在贯彻民族平等原则时,固然要追求实质平等,但也不能忽视了形式平等的重要性,形式平等,被人们称为看得见的平等,它不像实质平等要很长时间才能产生效果,机会不平等会立即令受到不利待遇的人们产生不满情绪。因此,在民族自治地方内部,在经济文化发展程度相当的各民族之间,应强调机会平等、权利平等,任何形式上的不平等都可能令一部分人产生不满情绪,影响区内各民族的关系,破坏民族地区的和谐与稳定。各级国家机关在制定民族法律法规,推行民族政策时,必须正确贯彻民族平等原则,注意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强调实质平等的同时兼顾形式平等。这样,不仅能加快民族地区的发展步伐,也能保障民族地区和谐稳定,从而为我国和谐社会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参考文献: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176.[1]周叶中.宪法学[M].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4.241.[2][3]张千帆.宪法学[M].北京∶
法律出版社,[4]张文山.自治权理论与自治条例研究[M].北京∶
第一个正义原则谈的是公民政治权利问题,强调所有公民应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与自由。第二个原则谈的是公民的社会和经济权利,其中,第一个子原则又称差别原则,指的是在社会经济领域中,光有机会平等是不够的,对于最少受惠者而言,由于自然的和社会的原因,使他们在同较大受惠者竞争时仍然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为了纠正这一事实上的不平等,差别原则强调给予最少受惠者以某种补偿,这与我国如今实行的民族平等政策不谋而合。但罗尔斯的正义观并不过分依赖差别原则,紧随而来的第二个子原则强调了机会公平平等的重要性,而且,在罗尔斯看来,公平的机会优先于差别原则。
罗尔斯的正义观对我国如今实行的民族平等政策无疑具有借鉴意义,尤其是在实现实质平等的过程中,不可忽视了形式平等的重要性。
三、民族自治地方在贯彻民族平等原则时,形式平等有待加强
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贯彻民族平等原则方面,总体上是做得很好的,特别是为了加快民族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家出台了大量的优惠政策,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赋予民族自治地方广泛的自治权,这些实质平等的措施都是富有成效的。然而,现有的民族法规和政策也存有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应该注重形式平等的时候没有体现形式平等。这里略举几例加以说明:
1.违反平等参政原则
自治地方内各民族人民享有平等的参政权,平等参与自治机关的管理,可现有的一些自治条例的规定违反了平等参木里藏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政原则。例如:《
“……自治县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中,应当尽量配备藏族和其
2005.145.
中国社会科学出[5][美]约翰・罗尔斯著.何怀宏等译.正义论[M].北京∶
版社,1988.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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