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笔记
序言:
一.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制度&主要内容
民法的客体:智慧产品 知识产权∈民法
(一)基本制度
1.主体制度 主要解决权利的归属问题(权利的取得&主体的确认)
2.客体制度 智慧成果以及相关工商业标志以及其他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能否
作为法律保护的对象)
3.权项制度(核心) 主要解决权利问题,知识产权的权利体系
一个客体可以包括N 种权利
4.利用制度 知识产权的主要功能就是运用(利用&管理)
But 管理受我国行政体系约束,主要由行政部门管理
应当由个人管理or 集体管理
5.保护制度 救济问题 国内保护&国外保护
(1)侵权的构成要件(哪些行为构成侵权)
(2)保护的具体法律后果,保护的方式(程序&实体)
(二)具体内容
①著作权法律保护 ②专利权法律保护 ③商标权法律保护 ④商号权法律保
护 ⑤产地的标记权 ⑥商业秘密权 ⑦反不正当竞争 ⑧新型的知识产权(集
成电路的簿图设计、网络著作等)
二.有关法律法规&参考书(略)
三.研习的方法
(一)技术性的成分很多→了解基本的概念
(二)实用性&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了解实际中的案件&纠纷
(三)把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其他法律制度衔接起来(尤其是民法)
第一章 概论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特征
(一)知识产权的含义 民事主体对其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商业标志以及其他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依
法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区别:智力成果:智力——精神属性。即不是创造过程,也不是智力本身。无法
表现。∴用成果这种物质载体表现出来
知识产品:(不科学,到底是知识还是产品)Maybe 所保护的智力成果的客
体
(二)特征
1.无体财产权 财产:有体(具有三维性)&无体(非物质)
无体财产可以通过客观形式(物质载体)表现出来
(1)无体性:由智慧成果决定:涉及文化、科技、商业 表现为信息是一种精
神财富,可以永久存续
(2)物质载体的表现是智力成果受保护的条件之一
(3)无限制的复制&重复使用
(4)具有广泛的传播性
(5)同时被多数人使用(同时还不影响权利人的使用)∴侵权很难发现
2.内容具有财产权&人身权的双重属性(除商标权) 或曰“一体两权”
(1)或曰:著作权更多的侧重于人身权——由两大法系的不同理解造成
德:著作权与作者人身密不可分 英美:财产权。作品对作者来说主要是
财产 德国不允许作品被买断、转让,英美可以 我国现行立法中并无侧重
(2)注意区分民法中的人身权&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
①民:基于自然人的出生而自然产生的 人本身固有的权利
知:基于智慧成果or 其它脑力劳动产生 并非人人都享有 ②民:主体资格上限与自然人
知: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以及国家
③民:(除肖像权&名誉权)在自然人死亡后归于消灭
知:人身权在理论上可以无前期的存在,不受权利人死亡的影响 ④民:侵权行为大多是侵权权利主体本身
知:侵权主要表现为非法占有&使用智力成果,并非主体本身 ⑤民:人身权不能继承,与人身不能分离
知:尤其是著作权中,有的人身权可以有条件的继承(如发表权)
3.必须经过法律的直接确认
智慧成果由国家(法律)赋予其权利 知识产权是法律的产物
4.具有专有性 绝对权,排他性 一个产品、商标等只能授予一个知识产权
But权利人很难完全控制这种专有权 ∴专有权的相对性 智慧成果也继受了前人的很多成果,且容易被复制
5.地域性 原因:法律的地域性,法律不同。在特定的范围内才享受权利 But Now国际化→标准统一化
6.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 各国法律对知识产权中财产权的保护都规定了严格的时
间限制 原因:平衡知识产权人&社会的公共利益
(三)知识产权的范围和种类
广义: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原产地标记
权、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图
狭义: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
But每一个具体的知识产权的范围&种类在各国都不相同
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二条第8款
2.《Trips 协议》第一条 (以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
贸易:与有形的货物买卖有关(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假冒商品贸易中涉及的知
识产权也要保护)
3.我国知识产权的规定(《民法通则》):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
商号权、发现权、发明权、其它科技成果权(科技进步、合理化建议、技术改
进)
二.知识产权的历史发展
(一)国际知识产权的历史发展 随着科技文化的产生发展而不断发展
标志性三法规:1624英《专利法》&1859法《商标法》是现代工业产权的基础,
1709英《版权法》标志着近现代文学&艺术的产生
1883《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 (至2002年2月成员国163个)
1886《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针对著作权) (至2002年2月成员国
149个)
1967.7.14.斯特哥尔摩《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隶属于联合国,与世界版权公约一起建立了知识产权保
护体系
我国1980.6.3.参加 第90个成员国 (至2002年2月成员国179个) 1994.4.15.《Trips 协议》 1995.7.1.正式生效
1996.12.20.《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 WCT (至2002年2月成员国
34个)
同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与录音制品公约》 WPPT (至2002年2月成员国
31个)
(二)我国知识产权的发展
1.建国初期制定的一大批保护知识产权的暂行条例&政策
2.十一届三中全会 逐步完善,制定法规&条例,相应加入国际公约&协议
3.世贸组织谈判以来 我国对法律制度清理、完善、不断修改以求与国际接轨
三.知识产权法的含义、调整对象&体系
(一)知识产权法的含义:调整人们因创造使用&保护智力成果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国&菲律宾:知识产权法典 绝大部分国家:单行法规立法
(二)调整对象——决定了部分法的划分
1.知识产权人因创造智慧成果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创造智慧成果的行为是一种事实行为。But 一旦创造出(且合法),就产生了与他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2.知识产权人(或授权他人)使用智慧成果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专有权&专用权——权利具有排他性,他人不得损害or 妨碍权利人的使用
3.权利人因转让其智慧成果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保护广大公众使用智慧成果的权利 许可使用&转让制度(合同关系)
4.知识产权人的权利一旦受到侵害所引起的法律救济关系
权利人与侵权者之间 侵权行为的认定、采取救济的措施
(三)制度体系 法律上的问题、管理制度上的问题
1.智慧成果的激励(奖励)制度
2.国家对权利取得的调控制度(取得条件&程序) 国家对知识产权的干预
3.权利独占性的限制制度(主要体现在对权利保护期限、地域范围、权能的限制)
4.权利流转秩序的制度 许可&转让制度所应遵循的规则
5.侵权行为的救济制度 侵权行为的认定&法律上的制裁
四.知识产权法的地位&作用
(一)地位: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或曰应放入民法典物权篇后,或曰不应放入,或曰把知识产权总的规定放入总则
中规定
反对者理由:
1. 技术性很强,不宜放入民法典中
2. 许多是管理者的规范 取得&使用要国家机关审查、管理&监督
3. 制度具有易变性 ∵反映科技成果
4. 具有国际性 发展趋势:逐步趋向国际化、
(二)作用
1.有利于调动人们从事创作&科学技术研究的积极性
2.有利于智慧成果的广泛传播,产生巨大的经济利益
3.有利于繁荣社会的文化
4.有利于促进国际间的科学技术&文化的交流与协作
五.知识产权法的发展趋势&所面临的问题
(一)发展趋势
1.知识产权法保护的范围越来越广,许多新的法律制度不断被纳入知识产权法律
体系
2.知识产权法的保护水平越来越高
3.国际型的广泛合作与协调得到了不断发展,大的国际性公约&协议不断被设立
4.体系化发展 法典化
(二)所面临的问题
1.知识产权的范围问题 对象的范围越来越广
2.权利体系的研究 民事权利——知识产权的相互比较中发现
3.高科技对知识产权所产生的影响 网络技术&基因技术对知识产权法提出了新
的问题
4.加入WTO 之后,对我国知识产权的影响 国际知识产权的发展趋势&对我国产
生的影响 和国际接轨而非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
5.我国民法典与知识产权 立法体例&立法模式
6.知识产权审判实务的研究
第二章 著作权
著作权民事性更强,专利&商标商事性更强
或曰:民法人身权项商事性质发展,知识产权的趋势Maybe 商事化
一.著作权&著作权法概述
(一)著作权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著作权:特定形式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的作
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作品的所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总
称(in 《著作权法》)
作者: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特殊情况下的国家
依法:著作权法&其它相关法律中有关著作权的规定
专有权利:除了法律另有规定or 当事人另有约定之外,未经权利人许可其他
人不得擅自使用其作品
英美把著作权称为“版权”(copyright ),体现财产权利
欧洲大陆国家把著作权称为“作者权”,体现人身权利
2.制版权:没有著作权or 著作权保护期限已经届满的作品经过制版人整理排印
并予以发行所享有的一种专有权利,经过制版而发行的出版物,没有
经过制版人的同意or 许可,他人不得对其进行翻印
在我国台湾著作权法中有专门一章 对年代久远But 仍有一定流传价值的作
品的一种保护。权利人无著作权,But 付出了一定的脑力劳动,理应受到保护
不同点:(1)制版权的对象是没有著作权or 著作权已经届满的作品 ∴不是著作权,也不是著作权范畴内的权利
(2)专有权的内容是对其整理制版排除他人翻印的权利,But 其它人
有权对同一内容进行整理制版
3.出版权:出版单位通过与作者or 其他著作权人订立协议的方式而获得出版作
者的作品的一种专有权利
通说出版权是发行权的一个组成部分,或曰出版(press )是将作品复制然后
传播在民法上是加工承揽行为 出版权是著作权的一项内容 出版社对作品无出版权,享有的是专有出版权 专有出版权是出版单位享有的一项专有权利,是作者将出版权授予出版社后取
得的,有期限(一般为十年)
4.作品的所有权
作品都要通过一定的物质形式(载体)表现出来,这种载体本身也有所有权(一
体两权),两者可以分离 在行使作品的所有权时,不得侵犯作者的著作权
作者将作品转移时,其享有的著作权可以不转移(除了展览权)
作品的载体灭失了,会影响到作者行使其著作权。作者可以对载体的灭失请求
其所有权&著作权(侵权后果:权利的竞合)
5.专利权
(1)保护的对象&保护的方式不同
著作权保护的是作品,具有原创性便可获得独立著作权(∴或曰著作权保护的是思想&客观事物的表现形式,而非思想&客观事物本身)《Ttips
协议》第9条
同一事物,用不同表现形式表现出来,均可获得著作权
专利保护的是思想内容,必须具有新颖性、实用性、先进性,必须未经他
人发表or 尚未公开使用
(2)排他性的程度不同
专利权比著作权有更严格的独占性&排他性
著作权有法定许可&合理使用制度
(3)保护的期限不同 著作权长于专利权
著作权:自然人终生+死亡后50年
合作制作,最后一个作者死后50年
其它组织,首次发表后50年
专利:10年~20年
原因:著作权的商业价值较弱,更侧重于保护其人身权利
(4)取得的方式不同
著作权:自动产生,创作完成后必然取得
专利权:不是自然产生,都要经过申请、审查、批准&授予,通过法定程
序才可取得
6.商标权
作品一旦作为商品的标记,有可能作为商标出现
商标的表现形式很多,以文字、图形or 两者结合又有可能构成作品 可以通过商标权&著作权双重保护
二.著作权法及其性质
(一)著作权法:调整作者在创作、使用以及传播其作品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2.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可以适用民法的有关规定
3.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特定性。范围是限定在作品的创作使用&传播过程中
(二)著作权法的性质
1.台湾·郑玉波:一方面规定了国家的社会关系,另一方面规定了私人的社会关
系(作品著作权的归属&限制)∴是公法&私法的结合法
台湾·张晋:强制性规范&任意性规范的结合
我国some 学者:实体法&程序法的结合法
2.注意几点
(1)著作权法是特别法而非普通法 优先适用。If 规定不明可参照其他法律
(2)著作权法是实体法而非程序法
(3)著作权法本身具有身份法&财产法双重的性质
三.著作权法的调整对象
(一)作者因创作作品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二)作者or 其他著作权人因使用作品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三)作者or 其他著作权人因传播作品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作者必然是著作权人,著作权人不一定是作者
四.著作权法的作用
(一)保护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二)鼓励优秀作品的传播(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制度)
一方面鼓励著作权人行使权利,一方面限制其权利
(三)提高&加强民族文化水平,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四)促进国际文化交流,提高全人类的科学文化水平
五.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
在制定、研究、解释以及执行著作权法的过程中所必须遵从的基本原则
指导性的作用&弥补性的作用
(一)创作自由原则
民法“自愿原则”在著作权法中的体现
是否创作,以什么形式,在什么范围创作,都由作者决定
“作品都是作者个性的体现”
(二)鼓励作品传播原则
(三)个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相平衡原则 保护权利,同时限制权利
(四)遵循国际惯例原则
六.著作权法的历史沿革
(一)与出版特权相联系的阶段 15~17世纪
(二)与著作财产权相联系阶段 1709~1788
第一部著作权法 英《安娜女王法令》 1709
(三)与著作人身权相联系阶段 18世纪末~19世纪中期
(四)著作权的国际化保护阶段 19世纪中期至今
(五)我国发展阶段
1.49~58 政策&有关文件
2.59~78 停滞阶段
3.78~90 著作权法颁布
4.90~Now 修改完善
修改理由:
(1)还有很多计划经济的内容
(2)我国大量加入国际公约,有冲突
“最低水平保护原则”
(3)著作权的司法活动中,对著作权司法保护的手段无力
(4)高科技飞速发展,需要重新立法规定
修改内容
(1)扩大了著作权的保护范围 著作权的权能中增加了许多内容
(2)增加了著作权的转让制度
(3)增加了著作权的集体组织规定 集体管理
(4)加大了著作权的保护力度
第二章 作品
作品本身含义及构成 作品的范围 作品的分类 作品在理论上&实务中涉及的几个问题
一.作品以及作品的构成 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客体
(一)概念: 作者通过自己的脑力劳动所创造的有关文学、艺术、科学技术或者其他学时范围
内的思想or 感情,并以特定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的智慧成果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2条
(二)要件
1.作品必须是作者通过脑力劳动所直接创作的,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原创性)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3条
(1)独创性的传统判断
①原来没有的,通过创作所完成的新作品
②原本已有的主题,经过不同的形式创作出来的作品
③对同一作品进行演绎而创作出的作品
④对已有作品通过汇编所创作出的作品
⑤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通过整理所形成的作品
⑥对计算机软件的开发
(2)在新技术环境下独创性的判断(有争议)
①间接借助于软件等工具从而作出的表达是否符合原创性
②自动创作(X-Create )的作品有无独创性 ③在新的技术条件下,同一功能同一效果的作品可能会有不同的表达形式 ④作品形式的变化(数据库&多媒体)
或曰依据作品所表现出来的效果来判断,而不考虑作者创作的行为&创
作的过程
2.作品必须能够以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具有一定客观性(能够复制)
(1)作品的内容是特定的,必须属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范围之内
(2)作品必须要有一定的表达方式 第三人能够感知
(3)作品不得违反法律&社会的公共利益,其表现的内容具有合法性
1.作品的内容不得违宪
2.作品的内容必须符合现行有关立法规定(主要指不违反现行立法的强
制性规定)
3.作品的内容必须要符合国家的有关政策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问题:禁止出版的作品有无著作权
二.作品的范围
(一)国际公约以及国外著作权立法有关作品范围的规定
1.伯尔尼公约 N2第一款 列举式
2.世界版权公约 N1 概括式
3.Trips 协议 N9第二款 对作品内涵的界定
4.前苏联、俄罗斯民法典 N475
法国著作权法 N3、N4 把演绎作品&原创作品分开
德国著作权法 N2 列举式
日本著作权法 N10 内容、含义+范围
N11、N12 二次作品&边际作品
美国版权法 N101~N105 列举式&概括式相结合
(二)我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
1.台湾著作权法 2001.6.10. N5 列举式&概括式相结合
2.我国著作权法 N3 列举式&概括式相结合
(三)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N5
国际上的规定
1.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审判机关所作出的裁判以及法律&审判机关的裁决的译
文
2.以政府名义所发布的具有行政性质的文件报告及其正式译文
3.各种科学的定律&公式,以及公开使用的数据、技术指标&技术规范
4.通用的表格、日历以及银行的支票
5.标语&口号
6.报纸、新闻、电台、电视台发表or 以其他方式传播的新闻报道
7.著作权保护期间届满的作品(仅财产权不受保护)
8.违反法律&社会公德的作品
三.关于作品的分类
(一)已发表的作品&未发表的作品
1.对作品的保护——无论是否发表,都受保护
2.使用的对象不同(in 合理使用制度)
对尚未发表的作品不能适用合理使用制度
3.对遗作的处理 原则上由继承人继承,除原作者明确表示不将作品发表外,继承人有权决定遗作的发表or 不发表
(二)根据作者在作品上署名的情况不同
真名作品、变名作品、匿名作品、冒名作品 变名:笔名、假名、别号等
1.冒名作品侵犯的本是姓名权,But 在社会上造成的影响(对公众来说)侵犯的
是著作权
2.法律保护不同 特别是对作者的规定
匿名作品不能找到作者,则要适用推定原则
(三)根据作者创作作品的行为不同,分为创作作品、改编作品、翻译作品、汇编作品 汇编作品各部分与原作有内在的统一性,改编作品则无统一性 ∴改编≠汇编
(四)根据作者的创作行为是否与其职务有关,分为职务作品与非职务作品
职务作品 N16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通常情况下著作权归作者所有。But 法人or 其它组织在其业
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作者只享有署名权)
1.作者主要利用了法人or 其它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创作的作品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or 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or 其它组织享有的作品
(五)根据创作作品的人数不同,分为单一作品与合作作品
1.整体合著:不能分开,一个著作权多人分享
2.组成合著:可以分割使用。全体和主人对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每一个作者
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
(六)根据作品的表现形式不同的划分
1.文字作品 问题:书法是文字作品还是美术作品
2.口述作品
in英美法国家,著作权立法对口述作品普遍不予承认。大陆法系国家则普遍
认可
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大都表现在口述作品
3.音乐作品 要区分创作音乐作品行为&表演音乐作品行为
4.戏剧作品
5.曲艺作品
6.舞蹈作品
7.美术作品 区分实用的工艺美术作品&纯美术作品
(1)工艺美术作品有可能涉及外观设计&专利权
(2)美术作品涉及物权&所有权
8.建筑作品 具有审美意义的建筑物,强调审美&艺术效果
9.摄影作品
保护的是底片&照片上的画面,而不是底片or 照片本身(本身是物质载体)。
If 底片处理后冲洗出的照片上的画面不同→改编
10.电影作品
11.图形&模型作品 最主要的是地图作品
12.实用艺术作品
13.计算机软件
14.艺术作品
为了与Trips 协议相一致而新增的,主要指马术、魔术等
15.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三章 著作权法律关系主体
一.概述
(一)指著作权法律关系中依法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人 N11
明确归属,实施保护的前提和条件 注意:
1.著作权主体表现方式多样性
2.著作权法律关系,主体≠作者
3.主体确认原则上不能适用推定原则
(二)主体资格
1.大陆法系作者只能是自然人,法人无创作作品的能力
立法:普遍对著作权交易加以限制,认为其与个人不能分割,只能通过许可使
用,不能转让
2.英美法系主体不只是自然人,也包括法人、政府、团体、其他机构。是财产权
的一种,任何人均有权加以处罚
立法:作者对作品部分or 全部权利可转让
(三)主体范围(我国现行著作权立法)
1.本国人(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
2.外国人
(1)外国自然人创作作品在我国境内首次发表,享受与我国公民同等保护
(2)在境外首次出版,30天内又在中国境内出版,视为该作品同时在中国境
内出版
(3)外国人、无国籍人据其所在国、经常居住地同中国签订条约or 共同参加
国际公约享有著作权,受我国同等保护
(4)未签订双边协议or 未参加国际公约or 无国籍人作品,在我国加入国际公
约的成员国出版,我国也赋予著作权保护
(伯尔尼后又放宽:成员国&非成员国同时出版均可)
3.国家(特殊情况除外)
(1)国家接受他人赠与or 遗赠作品著作权
(2)公民、法人著作权保护期限届满后,涉及对外交流时,该类作品著作权由
国家享有
(3)自然人死亡、无继承人or 继承人继承权全部放弃or 全部被剥夺,著作权由国家享有
(4)著作权属于法人or 其它组织,法人or 其他组织变更、中止后,著作权由
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其他组织享有,无法人、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
有
(5)(国外)国家将某些作品依法强行收归国有
我国: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版权局)代表国家行使
另,古籍作品:作品著作权不明→国家充当主体
二.主体的确认及相互关系 根据不同作品性质与种类加以确认
(一)合作作品(整体合作or 组成合作)
条件:人数 最主要:共同的创意or 共同的创作事实?
法院:更多倾向于共同创作行为
(二)汇编作品(合成作品)
特点:构成汇编作品的单个原作品,原作者均享有独立著作权,但不享有整体作
品著作权(例外:单个作品,汇编作品著作权人同为一人,出现版权重叠)
(三)职务作品 各国不同
日:只要按照法人工作任务or 履行职责完成,法人为著作权人
英:政府→享有(雇主关系)
苏俄:作者享有著作权,政府一定时间内有优先使用权(与我国一致) 注,合同约定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问题
(四)委托作品
据委托关系和雇佣关系创作
国外两种观点:雇主享有or 双方共有
我国:合同约定的方式。未约定,归属于受托人(意思自治,合同约定优先)
2002.10.12.高院解释:未约定使用范围,委托人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
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五)演绎作品
指改编、翻译、整理产生的作品(二次作品)
1.演绎他人作品是否需经他人同意→非过期需经他人同意
2.保证原作品的完整性,不能侵犯原作品著作权
3.对他人演绎的作品再次翻译,是否经得双重同意→应改征得双重许可
(六)电影作品(最复杂)
1.国外,两种方式
(1)合同约定,确认归属
(2)由法律直接规定
①大陆法系:最初著作权由原作者享有,参与电视,电影各方又对著作权
享有共同著作权
②英美法系:制片人享有
2.我国 N15 整体著作权→制片人
其他参与人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合同约定获得报酬
(七)匿名作品
国外:未标明作者姓名,著作权由出版人享有
我国:由作品原件合法持有人行使除署名权外的著作权
(八)法人作品 N11第3款 如何理解?
1.界定标准?法人作品or 职务作品
2.领导的讲话,报告?
司法解释N13:著作权归报告人、讲话人,但须支付执笔人适当的报酬 注意:确认主体时,作者可与著作权人分离,法律后果不同
三.著作权主体分类
(一)根据自然属性不同,分为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
意义:法律保护的期限&法律上的限制不同
(二)根据著作权主体与作品的不同关系,分为原始主体&继受主题
意义:二者享有的权利范围不同
继受主体只能享受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三)根据著作权主体的国籍不同,分为本国人&外国人
意义:著作权法所调整的范围&解决纠纷所适用的法律不同
(四)根据著作权主体人数的不同,分为单一主体&多数主体
意义:在多数主体的情况下,各个主体享有权利的范围&行使权利所受的限制不
同 (五)跟及著作权主体行为能力状况不同,分为成年主体&未成年主体
意义: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在充当著作权主体时就作品的创作方式并无不同,But
在著作权交易范畴,未成年主体的行为必须受扶助
四.思考司法实践&现实生活中的“主编”
(一)主编与作品之间的关系,主编在作品当中的地位
或曰:主编享有完整著作权
或曰:主编制是腐败的体现,不能享有著作权
(二)主编作品的著作权的归属如何确认 主编≠作者
(三)侵害主编权,侵犯的对象是主编的姓名权or 作品的著作权(姓名权中,是否侵害
了名誉权)
(四)主编作品能否成为一种单独形式的作品表现形态
第四节 著作权的内容
一.著作人身权&财产权与民法上的人身权&财产权的区别
(一)人身权:作者及与作品所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包括作品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国外:收回权、追续权) 与民法上的人身权的区别:
1.权利产生的基础不同
民:基于出生or 特定身份 人本身的固有权利 表现:人人平等的特点 著:基于创作、完成作品的事实行为 ∴并非人人都享有
2.权利的具体内容不同
民:主要表现为人格权&身份权(以人格利益&身份利益作为权利指向对象) 著:主要表现为作者的身份利益
3.权利的主体不同
民:人身权的主体主要表现为自然人
著:主体范围表现为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特殊情况下的国家
4.权利受侵害的方式不同
民:主要表现为直接侵犯权利主体本身,后果主要变现为人体的伤害&人格利
益的损失。损害后果往往不能直接用金钱衡量
著:主要表现为擅自发表、剽窃他人作品、歪曲、篡改他人作品or 强行署名行为。后果并不表现为作者的人体伤害,而是作者人格利益的损失。∴可
以用金钱加以计算
5.权利能否继承
民:都不涉及继承
著:有些人身权可以有条件的继承(如发表权)
6.权利消灭的状态不同
民:自然人死亡(尽管涉及人身权的延伸保护)
著:就自然人而言,不受自然人死亡的影响
(二)财产权: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使用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主要包括复制权、发表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
络传播权、摄制权、改变、翻译、汇编&注释权、许可他人使用&转让权、获得
报酬权
与民法财产权的区别
1.权利产生的方式
民:法律的直接规定or 通过交易行为
著:不仅依赖于作品的创作完成,且必须要发表
2.权利表现的形态不同
民:基于不同对象产生
著:尽管也具有多样性,But 权利表现基于同一对象
∴或曰:著作财产权表现为“一体多权”
3.权利变动的状态不同
民: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著:具有多面性,变化很快
4.权利实现的途径不同
民:依靠权利主体自身or 相对人的行为
著:∵通过作品的传播行为产生 ∴主要通过传播者的行为完成
5.权利保护的限制不同
民:通常无时间限制,也不存在进入公有领域的情况
著:基于作品的性质&属性不同,法律赋予不同的保护期限
6.创设权利的价值取向不同
民:基于自由、公平&正义的原则,价值取向在于追求合法利益的最大化 著:不仅仅追求利益,而且基于利益平衡原则对著作财产权作了一定的限制
二.著作人身权
(一)立法规定 (英文:Moral Right)
作者or 其他著作权人就作品所享有的人格利益&身份利益的一种专有权利 最早出现于德1965《著作权法》
最早承认作者的人身权利 1918 伯尔尼公约
1.国际公约里的规定
世界版权公约 无具体规定
伯尔尼公约 N6第2款
2.国外立法
俄罗斯民法典 N479 署名权、发表权、作品不可侵犯权
法国《著作权法》 N6 发表权、身份权、作品受尊重权、收回权 日本《著作权法》 N18 发表权、姓名权、同一性保持权
德国《著作权法》 N10 身份权、署名权、发表权、收回权
3.我国《著作权法》 N10 发表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内容完整权、修改权
(二)具体内容
1.发表权 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1)发表:向公众发表作品,并使得公众感知作品 司法解释:向不特定的人公开,But 不以公众的知晓为构成要件
(2)与作品的使用权密切关联
作者一旦将作品的使用权转让,发表权随之转移
(3)作者的发表权与作品的发行权不同
发行:将作品复制加以出售
(4)发表权属于一次性权利。作品首次公之于众后,发表权归于消灭
(5)发表权的性质 我国立法观点:既是人身权,又是财产权
(6)发表权受侵害的特殊性 侵害发表权往往与侵害作品第一次使用的财产权密切相关,并且还可能涉
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
2.作者身份权 作者在其作品上依法所享有的署名or 不署名&要求在作品上表
明作者身份的一种专有权利
(1)作者身份权&署名权的关系
或曰是同一个概念(郑成思)
或曰署名权仅是署名or 不署名的权利,But 署不署名都不影响作者身份。
身份权仅是确认作者身份(黄勤南)
来:身份权本质的内涵是署名权。But 外延上身份权比署名权宽泛一些
国外著作权法,名称也不一致
日本:姓名表示权
法国:作品归属权
德国:作者资格承认权
(2)身份权的具体内容
①作者名称表示or 不表示的权利
②作者名称如何表示的权利(作者在作品上可以选择署名的方式) ③署名的排序也是由作者决定
④作者姓名的指示权
作者一旦在作品上署名,他人利用作品时必须指明作品的出处,并且要
遵照作品署名的方式署名
(3)身份权能否抛弃
或曰绝对不能抛弃 ∵性质上属于人身权范畴,与作者的人身不能分离。
(也意味着他人不能继承,不能转让)
或曰可以抛弃 ∵与民法上的人身权并不太一样。If 作者在放弃身份权
的时候不影响社会公益&他人的合法权益,则可以放弃(如百科全书的作者)
来:即使匿名发表,也是在行使身份权 ∴不能放弃
(4)强行署名、邀请署名&假冒署名
强行&邀请都是侵犯了原作品作者的著作权
假冒:有可能侵犯的作者的姓名权or 著作权
3.作品内容完整权 作者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保护其作品内容同一性的专有权利 没有经过作者的同意or 许可,任何人不能对作品的内容进行删改 N10第4项
(1)作者在行使作品内容完整权时通常是与作品的修改权密切关联
主要是在对作品的修改时出现内容完整权
(2)作品内容完整权的例外情况
①出版单位在编辑出版过程中所作出的一些技术性处理,如标点符号的修正、作者笔误的修改等
②编辑人在报刊出版之前生命可以对作品进行正当修改&减缩
③在复制过程中所发生的可观的or 自然的变更
国外称呼:法:作品受尊重权
日:同一性保持权
台:原状维持权
4.修改权 作者对其作品在出版前or 出版后依法所享有的对其内容进行修改or
变更的一种专有权利
(1)修改必须是出于作者的自愿
(2)修改权在客观上必须能够行使
出版单位一旦印刷出来,作者只能通过勘误的方式修改
(3)修改权在时间上有一定的限制(图书出版)
我国行业规定:图书出版一年后才能修改
(4)If 作品的财产权已经归属于他人,要根据作品的属性不同来判定作者能
否行使修改权
美术摄影作品所有权一旦转移,If 没有经过所有权人同意,著作权人不
得修改(文字作品则可以)
5.收回权 作者因其观点的改变,作品内容的错误or 其它正当理由,有权将其
作品收回的一种专有权利(又称反悔权、撤回权、买回权、信息变更权、买断权)
(1)收回:仅仅指的是对作品停止继续发行,停止使用
(2)收回权行使时有一定的条件。以作者愿意赔偿使用人的损失为前提
(二)著作财产权
也叫作者的经济权利。指作者对其作品依法所享有的通过使用作品的方式而获得
报酬的一种专有权利
∴总是与作品的使用密切关联,伴随着作品的利用、传播逐渐发展
主要是通过合同的方式授权、许可他人使用作品而获得报酬 N10第1款第5项~
第17项
1.复制权 作者or 其他著作权人对作品的全部or 部分依法所享有的许可他人
or 禁止他人以复制的方式使用并依此获得报酬的专有权利
复制:采用一定的方式将作品制作成一分or 多份 狭义复制(原型复制Copy ):将原物的原有形态表现出来
广义复制(异性复制):通过复制的方式改变原作品的形态。如图纸→立体作
品,立体→图片
比例的缩小也是复制
(1)对复制品的复制需不需要原作者的同意(行为是不是属于复制) 没有经过作者同意,也不得对复制品进行复制
(2)关于临时复制的问题(主要是网络作品)
Now争议较大,是否限制理论不一
2.发行权 作者有权许可他人or 禁止他人发行作品并获得一定经济报酬的专有
权利
发行:为了满足公众的需求,通过出售、赠与等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
or 一定数量的作品复制件的行为
(1)发行的对象必须是特定的社会公众
(2)发行必须是为了获得一定的经济报酬
(3)与复制密切关联。复制的目的就是发行
(4)发行的范围是有一定限制的。(数量、价格、区域、行政行业管理的规定)
3.出租权 以有偿的方式临时许可他人使用电影作品、以类似于摄影电影的方式
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并获得一定经济报酬的专有权利
在Trips 协议中第一次出现
出现的标的物:电影作品、以类似于摄影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 ∵这些作品创作时很难,But 复制时很容易,成本低,也可大量复制,受市场
影响很大
为了保护作者的经济利益,打击盗版 ∴规定了此权利
4.展览权 作者对其美术作品、摄影作品许可他人or 禁止他人公开陈列并获得一定经济报酬的权利
展览: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or 复制件的行为
(1)公开陈列的可以是公开发表,也可以是丧未发表的作品。一旦展览丧未发
表的作品,则视为发表行为。If 作者授权他人展览丧未发表的作品,则他
人同时取得代未发表的权利
(2)If 公开陈列的作品原件所有权已转让于他人,转让合同对转让的范围有
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展览权是由作品原件持有人享有(受让人享有)
(3)公开陈列范围上的限制。一定单位内部的公开陈列是否著作权意义上的展
览?
(4)展览权所限定的标的物只限定于美术&摄影作品,其它作品能否展览? 其它作品只要有表现形式,都可公开陈列
But展览的主要目的是审美。其它作品公开陈列是没有太多审美的价值 ∴展览权只保护美术&摄影作品
5.表演权
(1)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地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即许可or 禁止他人进行表演并且获得一定的报酬的专有权利
我国以前仅保护现场表演,Now 与伯尔尼公约接轨,扩大到机械表演
(2)内容 国际通行
①上演:主要针对文字作品
②演奏:主要针对音乐作品
③上映:主要针对影视作品、摄影作品、美术作品(我国著作权法中的放
映权)
6.广播权
(1)广播:通过有线or 无线方式公开传播作品的一种行为
作者or 其他著作权人所享有的一种通过电台、电视台、音响系统or 卫星
通讯等方式将作品内容公开地播送于现场公众or 观众以外,并获得一定
的经济报酬的一种专有权利
“播放权”in 伯尔尼公约
我国以前是播放“制作”的作品
(2)注意 ①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必须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②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按规定支付报酬
(法定许可)
③播放他人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按规定支
付报酬,但当事人另有约定or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主要涉及商业性、营业性场所使用他人音乐录音作品要付报酬(主要是营
业性,合理使用排除在外)
7.信息网络传播权 (1)作品的作者以及其他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依法所享有的许可他人or 禁止他
人利用网络传播的方式加以使用并获得经济报酬的专有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新增的权利;如何具体保护,国务院尚无明确规定
(2)主要涉及网络上作品的复制、发行、出租等问题(临时复制、网上交易等)
8.摄制权
(1)作者or 其他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依法所享有的许可or 禁止他人使用摄制的
方式将其作品首次固定在一定的物质载体上并获得经济报酬的专有权利
摄制:以摄制电影or 类似摄制电影方式首次将作品固定在一定的物质载体
上的行为
国外:制片权
(2)注意 ①从司法实践看,绝大多数作者靠自身难以实现该权,通常通过许可他人
摄制其作品获得经济报酬(如小说作家许可他人拍成电影)
②作品的作者个人也可能与作品的摄制权发生关系,即作者个人对其作品
进行摄制
③摄制权的义务主体大多是制片人,制片人通过许可方式取得摄制权。一
旦摄制成为影视作品,其著作权归制作人
④若摄制人在摄制作品过程中将其他的艺术作品通过摄制的方式固定在
影视作品中,就必须取得该类艺术作品作者同意并支付报酬
(如摄制时将他人挂在墙上的字画摄入其中)
9.改编权
(1)作者or 其他著作权人对其作品所享有的许可or 禁止他人以改编的方式使
用其作品并获得一定报酬的权利
改编: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上,通过改变作品的表现形式or 用途,创作出具
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行为
(2)注意
①改编形式具有多样性,主要是基于作品形式的多样性
②改编权可以由作者行使or 由作者授权、转让他人行使,一旦改编后必
须是新的作品
③如果将改编原作品后的改编作品再行改编是否须征得双重许可? ——必须征得原作品、第一次改编作品作者同意并付报酬
④届于二次作品,不得侵犯原作品著作权人
10.翻译权
(1)作者or 其他著作权人将其作品自行or 授权他人通过翻译方式进行使用并
获得经济报酬的专有权利
翻译: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行为
是一种复制方式(《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
(2)注意 ①与译本著作权是不同概念
一个是翻译作品,一个是二次作品,两个有独立的著作权
②译本有无翻译权
If译本著作权人与原著作权合一,可授权第三人再行翻译成第三种文字;If 译本著作权人与原著作权分离则不可
即译本著作权人就译本无翻译权,主要基于翻译的仍是原著作权人的作
品而不是译本
11.汇编权
(1)作者or 其他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依法所享有的许可or 禁止他人使用汇编的
方式加以使用并获得经济报酬的一种专有权利 汇编:将作品or 作品的片断通过选择or 编排汇集成一部新作品的行为
(2)注意
①汇编对象:可以是完整作品or 作品的片断
②汇编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二次作品不得侵犯原著作权人的著作权)
12.许可使用权 合同方式加以实现
(1)含义&特征
①含义:作者or 其他著作权人授权他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以特定方式使用
其作品并支付报酬的一种法律制度 《著作权法》N10-2
②特征(见《著作权法》第三章)
A.标的特殊性:标的是著作财产权中的使用权,并不转移著作权、财
产所有权
是在一定期限范围内享有使用权
B.内容特殊性:许可合同不涉及具有特定物质形态的作品,否则是所
有权问题而不是使用权,如美术作品
C.形式的特殊性:要式合同,但报社、杂志社刊登作品的除外 《著作权法》N24 《条例》N14,N34(国家提供合同标准样式)
(2)许可使用合同种类
①根据使用范围不同,分为
A.单项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作品中某一种权利许可他人使用
B.全部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将作品著作权中所有使用权授权给许可
使用人
②根据作者or 其他著作权人将其作品授予对方后,受许可方能否再行许
可他方的不同,分为:
A.专有使用权合同:独占许可使用,原著作权人、第三人均不可使用
B.非专有使用权合同:一般地许可使用,可再行许可第三方使用 (合同中应明确)
(3)合同主要条款 《著作权法》N24
13.转让权(一直有争议)
(1)各国著作权一般规定
①英美法系:普遍规定可以全部or 部分转让,“个人动产财产权”
②绝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不可转让,以法国为代表,仅是使用权可转让,所有权不可转让 “人身权”
③我国:法无规定;国家文件历来原则上规定不允许著作权转让 “卖绝” ④《伯尔尼公约》 严格限制的态度
《世界版权公约》 鼓励,放开
《Trips 协议》 私权
→著作权法修改&司法实践:可以转让(N25)
(2)转让方式(四种)
①根据转让内容的多少,分为全部转让&部分转让
②依转让时间,分为
A.无期限的转让:卖绝版权(著作财产权)
B.有期限的转让:著作权保护期限内作出约定
③依转让是否附加一定条件,分为一般转让&附条件的转让
④依转让的方式,分为继承转让&合同转让
(3)合同主要条款 《著作权法》N25
第五节 著作权的限制
一.著作权限制的含义&理由
(一)含义:
(二)理由
1.从权利本身讲,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的;著作权中作者依法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也是相对的
2.著作权本身的属性决定了对其应依法予以限制→平衡作者与广大使用者之间的
矛盾
3.在我国创作作品的目的与国家立法目的是一致的
二.国际公约和各国著作权立法的规定
(一)《伯尔尼公约》N2:从合理使用和时间两方面加以限制(终身+50年) 《世界版权公约》N4:从时间上加以限制(终身+25年)
(二)英美国家相对限制较少(←个人财产权):从合理使用、时间
英:N6-N10 美:N107-N113
(三)西欧大陆法系国家限制较多,以法、德为代表
从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时间上加以限制
三.著作权限制的范围
(一)时间上的限制(过了期限,进入公有领域内)
我国《著作权法》N21
问题:合作作品是个人&法人的合作,如何计算?
(二)地域上限制(空间上)
指著作权无域外效力:一国无保护外国作品的义务
(三)使用上的限制(最主要的限制)
1.合理使用限制
在一定条件下,为法律规定的特定目的or 特定需要,使用者可以不经过作品
or 著作权人同意也不须给付作者报酬,并且不构成侵权的合法行为
2.法定许可限制
由法律直接给与的许可使用,使用人在符合法定条件下使用他人作品不须经过
作者or 其他著作权人同意,也无须申请,但应按规定向作者支付报酬的一种
行为
3.强制许可限制
著作权的主管机关授予使用人使用作者作品权利的一种行为。使用者基于正当
理由有必要使用,申请作者许可遭无正当理由拒绝→向主管机关申请→符合条
件→发给强制许可证。同样需支付报酬
4.国家强制收购限制
国家为了维护国家&社会合法利益,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将部分著作权收归国
有(俄民法典)
5.其他限制
基于当事人同意or 其他法律特别规定
四.著作权的合理制度 (一)含义&特征
“正当使用”、“自由使用”、“善用”
特征 1.主体是作者or 其他著作权人以外的人
2.对象必须是已发表的作品
3.合理使用的目的必须是非营利性的
4.合理使用的范围具有特定性 《著作权法》N22
5.使用者不须经作者or 其他著作权人同意or 许可,也不支付报酬(与法定许可、
强制许可最大不同)
6.合理使用行为性质是合法行为(法律上加以确认or 法律加以保护)
(二)合理使用的标准
1.1841.美一法官提出使用标准三要素
(1)使用作品的目的&性质
(2)引用作品的数量&作品的价值
(3)引用对原作品市场的销售&存在价值的影响
1976.美《著作权法》立法上首次对合理使用作出规定 N107
2.我国:列举合理使用的具体行为,而无具体标准(司法实践中操作不便)(来:)
(1)使用目的:衡量使用行为的首要要素:非营利性
(2)使用动机:使用作品的内在起因:为传播or 恶意
(3)被使用作品性质&内容:如教科书,不同性质的会有区别
(4)被使用部分的数量以及在整个作品中的地位:适当使用
(5)使用人所付出的脑力劳动的多少(与被使用作品作者付出劳动比较)
(6)对原作品的影响程度:好or 坏,直接、间接,如市场销售潜在影响
(三)合理使用的范围
概括式规定:作原则上界定
列举式规定:内涵、外延
折中式
我国:列举式
1.为个人学习or 欣赏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1)对象是已发表的作品
(2)主体须是个人
(3)目的须是学习、研究or 观赏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or 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1)引用目的仅限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or 说明某一问题
(2)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被引用作品的主要or 实质部分
(3)不能损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权人利益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
or 引用已发表的作品
(1)只能是报道新闻的需要而不包括其他方式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or 播放其它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
视台已发表的有关政治、经济、宗教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得刊登or
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or 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
者声明不得刊登or 播放的除外
(1)公众集会:政治集会、庆祝活动、纪念活动等,学术会议不包括在内
6.为学校课堂教学or 科学研究,翻译or 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or
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1)适用主体须是教学or 科研人员
(2)使用目的须是课堂教学or 科学研究
(3)使用方式只能是翻译or 少量复制
少量辅助:不能影响已发表作品的正常使用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发表的作品,但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
常使用
(1)国家机关指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
8.为陈列or 保存版本的需要而复制作品所采取的合理使用行为
(1)使用主体须是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美术馆or 其它纪念馆
(2)复制目的是为了陈烈or 保存
(3)复制对象仅限于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发表作品
不得向听众、观众收费,也不向表演者给付报酬,也不向原作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or 陈烈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摄影、绘画or 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or 其它组织已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所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
数民族语言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1)合理使用对象仅限于语言文字作品,不包括其它形式
(2)被翻译作品的主体仅限于中国公民、法人or 其它组织
(3)翻译只能是单向的
(4)区域限定在中国境内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1)主体、对象上无任何限制(各国国际公约管理,体现人道主义)
五.法定许可制度
(一)含义&基本特征
1.含义: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条件下,使用人使用他人的作品不需要经过作者的同
意,但必须要按照规定向作者支付一定的报酬,并要指出作品的名称、出处&
作者的姓名的一项法律制度
2.与合理使用的区别
(1)法定许可依法确认&保护了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财产权利,限制的只是部
分人身权
(2)法定许可条件下使用人使用他人作品的目的通常具有商业性(以营利为目
的)
(3)法定许可制度往往涉及第三人(邻接权人)∴主要的使用对象是音像作品
(4)法定许可中凡是作者事先声明其作品不适用于法定许可制度,不得以法定
许可制度使用该作品(我国特色,“准法定许可”) (二)适用的范围
西欧、英美规定的范围比较窄,前苏联、东欧规定的范围比较宽
1.教科书法定许可 N23
(1)教科书的含义:教育部门审定的正式出版的供教师学生使用的书本
(2)教科书的范围:九年义务教育&国家教育规划
(3)使用的对象:限于各类优秀作品的精华部分
2.出版者权的法定许可 N32-2
符合法定许可要求而利用已出版的内容,除作者or 其他著作权人事先声明不
许使用外,都可使用而无需征得同意,But 必须支付报酬
(1)无需征得著作权人&首次刊登该作品的邻接权人的同意
(2)给付报酬的对现仅限于原作品的著作权人
(3)是否允许转载&摘编,声明权的主体仅限于著作权人
3.表演者权的法定许可 N37
符合法定许可要求而利用表演者的表演,除表演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外,都可
使用而无需征得同意,But 必须支付报酬
目的:营业性&非营业性均可(与《Trips 》协议一致)
4.录音制作者权的法定许可
符合法定许可要求而使用录音制作者的录音制品,除制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
外,都可使用而无需征得同意,But 必须支付报酬
5.播放者权的法定许可 N42
符合法定许可要求而利用广播电台、电视台所播放的广播or 电视,除播放者
事先声明不许使用外,都可使用而无需征得同意,But 必须支付报酬
六.强制许可制度
(一)概念:由国家主管机关or 作品的集体管理组织授予的特殊许可使用的法律制度
(二)特征
1.不是国家法律依法授予的,而是基于主管机关or 集体组织的审批而产生
2.依照强制许可获得使用权的主体,具有特定性(针对特定主体颁发许可证)
3.使用者必须首先征得著作权人的意见。不能直接申请,只能在找不到著作权人
or 著作权人不同意又无正当理由后才可申请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无此制度,But 司法实践中认同此制度
第六节 邻接权
一.含义&特征
(一)含义:图书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表演者对其表演、唱片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唱
片、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or 电视在一定的期限内,依法所享有
的专有权利(广义的邻接权)
狭义的邻接权:后三种(表演者权、录音制作者权、广播电视组织者权)
又叫作品传播者权
(二)特点
1.权利主体表现为作品的传播者(除表演者是自然人,其他主体表现为法人组织)
2.邻接权法律关系的内容是通过邻接权主体的传播行为而产生
3.邻接权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涉及两个对象。不仅涉及作品,也涉及传播作品的行
为
4.邻接权人在行使邻接权的过程中不仅要受到法定限制,而且还要受到著作权人的限制
二.历史沿革(略。伴随着录音录像制品的发展而发展)
三.邻接权的分类
(一)根据设计的范围:广义&狭义
(二)根据邻接权主体自然属性不同:自然人享有的邻接权&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的邻
接权
(三)根据邻接权主体的人数不同:单一邻接权&多数人邻接权
多数人邻接权(共同邻接权):如多个表演者共同表演。其中任何一个邻接权人没
有征得其他邻接权人同意,不得擅自行使邻接权
(四)根据邻接权所涉及的内容不同:图书报刊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音制作者权、
广播电视组织者权
四.邻接权的具体内容 《著作权法》第四章专章规定
(一)图书、报刊出版者权 N29-N35
1.包含的具体权利
(1)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享有专有出版权(最重要的权利)
(2)经作者许可,享有对作品予以修改、删减的权利
(3)无需经作者许可,享有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的权利
(4)出版者有权决定刊登or 不刊登该作品(并无必须刊登的义务)
(5)出版者有权许可or 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图书的版式设计
(6)出版者有权重印or 再版该作品
2.义务
(1)按照约定出版作品(质量、数量&期限)
(2)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3)再版or 重印必须通知著作权人,且支付相应报酬
3.版式设计专有权的保护期限:10年
(二)表演者权 N36—N38
1.权利
(1)人身权
①表明表演者的身份权
②保护表演的形象不受歪曲(保护表演的完整性)
(2)财产权
①许可or 禁止他人从现场直播or 公开传送其表演并获得经济报酬 ②许可or 禁止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经济报酬
③许可or 禁止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经济报
酬
④许可or 禁止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经济报酬
2.表演者权的保护期限:50年
(三)唱片制作者权 N39-N41
1.概念:唱片制作者对其依法制造的录音录像制品所享有的一种专有权利
2.权利
(1)对其依法制作的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发行、复制的权利
(2)有权在其制作的音像作品上表明其制作者身份(涉及经销权)
(3)对其制作的音像制品享有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3.义务
(1)制作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必须征得原著作权人同意并支付报酬(已发表的,
可能涉及法定许可)
(2)使用二次作品制作录音录像作品应征得双重许可并支付报酬
(3)不得滥用其制作权,对原作品&表演者不得任意删改、歪曲
4.注意
(1)权利保护期限——50年
(2)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须征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
并支付报酬
(四)广播电视组织者权 N42-N45
1.概念: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依法所享有的一种专有权利
(1)禁止or 许可他人转播
(2)禁止or 许可他人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于一定的物质载体上
2.权利
(1)有权禁止、许可他人转播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并获取报酬(转播权)
(2)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录制于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该音像载体的权利
(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专有权利――已是著作权)
3.义务
(1)征得唱片制作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2)播放录像作品还须征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3)尊重&保护著作权人、表演者依法所享有的人身权利
四.邻接权的国际保护 《卫星公约》、《罗马公约》、《唱片公约》
第七节 著作权的管理
一.行政管理
(一)含义及管理机构
1.国家著作权的行政管理机关通过一定的行政行为,代表国家依法行使著作权行
政管理职能所进行的活动
2.各国一般都有专门的管理机构
国家图书馆版权局——U.S.
音乐著作权和复制权协会——Germany 国家版权局
3.职责
(1)起草&颁布有关著作权的各种法律性文件
(2)办理&颁布作品的使用许可证
(3)办理作品的著作权登记
(4)收缴版税,并负责向著作权人分发使用费
(5)代表国家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
(6)代表国家对外从事版权事务
4.我国:分两层 《著作权法》N7
(1)国家版权局代表国家,是最高管理机关
(2)地方著作权管理机关是地方管理机构,管理本行政区域
(二)著作权的登记制度(in 我国)
1.原则:自愿登记;
登记机构:各地方版权局;
登记管辖:登记者原则上以其住所地著作权登记机关为登记机关; 具体手续:略
2.登记的作用&意义(值得思考,对促进作品传播&权利人保护有多大作用?)
二.司法管理
(一)概念:人民法院对著作权合同纠纷以及对侵害著作权案件所进行的司法审判活动
(二)类型:民事案件、行政诉讼审判活动、刑事案件
(三)案件的管辖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著作权纠纷情
况指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三.集体管理
(一)含义&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
1.为了维护作者&其他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通过代表著作权人的集体组织,授
权不同的使用者使用该组织成员的作品而进行的一种社会活动
2.性质如何定位,值得研究
(二)职能
1.接受作者的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代表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成为
代理人
2.负责收集著作权使用费并定期分发给著作权人
3.协调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人之间的关系
4.作为当事人参与诉讼&仲裁活动
(三)我国集体管理组织现状
至1993年2月份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唯一一个)(半官方,在编) Now国家版权局在成立关于文字作品、网络作品的集体管理组织
第八节 著作权的救济
一.侵害著作权本身的含义
(一)我国未界定,只是列举
(二)来小鹏:凡是他人无合法根据对某一受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行使作者专有权利的活动即构成侵害著作权行为
(三)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不同点,也即其三个构成要件:(来小鹏)
1.行为人的行为必须侵害了作者对其作品依法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只是著作权中
一项即可)——专有性(前提&基础)
2.作为侵害的对象必须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涉及保护过期、非著作权法中
的作品)——作品合法性
3.行为人使用他人作品没有合法根据(无约定or 法定)——行为违法性 郑成思:还涉及地域性(著作权本身的地域因素)
二.侵害著作权行为的具体表现方式(我国:列举+概括式)
(一)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著作权法》N46
1.未经许可,发表其作品
2.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作品发表
3.强行署名行为
邀请署名→(来)认为也是侵权行为(因为未参加任何创作行为)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
5.剽窃抄袭他人作品
剽窃:将他人作品窃为己有
抄袭:一般指他人作品的部分or 片段进行发表
判断标准:
(1)作品构成条件判断-→从原创性上判断
(2)作品性质上分析-→不能从独创性判断,从作品性质
(3)作品所涉及的内容判定
(4)两部作品相同的程度
(5)作品产生的时间&具体表现形式
问题:剽窃&适当引用
6.擅自使用:未经著作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改编、翻译等方式使用作品
7.未按规定制度报酬
(1)使用他人作品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报酬
(2)使用他人作品后,未照合同约定支付报酬
(3)迟延给付
(4)法定许可中,使用后未按规定寄送使用费
8.擅自出租
9.擅自使用版式设计—→主要侵犯出版者的邻接权
10.擅自播放录制表演者的表演—→表演者权
11.概括性规定—→其它行为
(二)除承担民事责任,还可能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行为 《著作权法》N47
1.擅自传播
2.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
3.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or 经信息网络传播
5.未经许可播放or 复制广播电视的
6.未经著作权人or 邻接权人许可,故意避开or 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保护著作权
or 邻接权的技术性措施
7.未经许可,故意删除or 改编作品录音、录像作品权利管理的电子信息
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
国外:假借他人书名、借用他人的名义发表自己作品
三.我国侵害著作权行为所表现的特点
(一)侵害的内容具有广泛性——《著作权法》涉及内容&调整范围广泛性决定的 著作权人、邻接权人、作者、二次作者、传播者等
(二)加害行为具有多样性(加害行为多样化)
(三)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有一定的时间差
作品创作完成到传播有一定过程,给作者、司法查处带来很多不便
(四)侵害著作权行为具有社会性
地域广泛,环节多,涉及范围广泛,往往有社会危害性
(五)侵害著作权行为具有隐蔽性(对社会公众)&欺骗性(对广大读者、听众、观众) 一般不影响权利人正常使用作品—→隐蔽性
(六)侵害著作权行为查处具有复杂性
著作权法本身+技术性规范性障碍
四.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主体违反了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所承担的法律后果
和一般的民事责任不同
1.停止侵害
(1)除去侵害请求权——已经发生or 正在发生的侵权行为
(2)防止侵害请求权——某种行为有可能造成侵权行为
可以单独提起,也可以共同提起(竞合)
只要客观造成了侵害,即使加害人是善意的,也要承担责任
2.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道义上的责任
3.强制继续履行&给付违约金(主要适用于合同责任)
4.赔偿损失
(1)参照《专利法》、《商标法》及其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由法院
根据具体情况,以加害人一定的收益作为赔偿额来予以确认
典型代表:德国《著作权法》
(2)将加害人的收益与受害人通常行使著作权的可得利益结合起来,推定加害
人应承担的具体赔偿数额——推定赔偿
典型代表:日本《著作权法》
(3)先由法院裁决给付受害人一定数额的赔偿,If 受害人能证明其损害的具
体数额,则由受害人请求赔偿;If 证明不了,则由法院酌情确定
典型代表:美国《著作权法》
(4)推定赔偿与法定赔偿相结合,当受害人请求赔偿时,除了适用推定赔偿来
确定赔偿数额外,该赔偿额不得低于、少于法定数额
典型代表:我国台湾地区《著作权法》 (5)我国:《著作权法》N48
只要不是法定赔偿标准,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额(50万以上),可以将律
师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计算在赔偿范围内——须当事人进行请求
法院在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时,要综合以下因素
①据作品类型
②作品的合理使用费
③侵权行为的性质
④侵权行为的后果 (二)行政责任:行为人实施了法律or 规章制度所禁止的行为而引起的一种法律后果 行为人违反了著作权法的规定,对作者or 邻接权人的利益造成了损害,同时又损
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而被国家著作权的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的一种法律后果
行政处罚的方式
1.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通过行政命令的方式
2.没收非法所得
3.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
4.罚款 N47
5.没收侵权制假物资&设备
6.海关扣押
(三)刑事责任:加害人实施了加害著作权行为,情节严重,构成了犯罪所应承担的法
律后果
1.侵权著作权罪:罪名主体是一般主体,客体较复杂:著作权人、邻接人、国家
对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
2.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刑法N218 主管是故意
(四)保护著作权的执法措施
禁令:当事人诉讼前,为了制止某种有威胁性的or 可预见的侵害事件的发生,or
在某种重大损害事件有可能发生的情况下,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所发布的一种要求被申请人停止某种行为or 进行某种行为or 扣押、封存被申请人的财产、债权以及相关凭证的强制命令
我国:
1.责令停止有关行为
2.诉前的财产保全
3.诉前的证据保全
第九节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主要讲著作权)
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主要方式 (一)通过双边协定(最初形态)
从保护本国知识产权人利益出发
(二)通过多边公约&国际联盟
签订地域性or 多边形条约or 国际性公约建立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主
要保护国外知识产权人利益
如《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巴黎公约》
(三)单方保护:通过国内立法对外国作者or 知识产权人予以保护
不要求对等or 互惠(最大特点)
(四)对等原则(互惠原则):缔约各方必须基于对方国民作品or 其他智力成果提供相
应对等的保护
二.知识产权(著作权)国际保护的基本原则
(一)国民待遇原则
所有缔约国作者的作品在某一个缔约国国内首先出版,那么在其他任何一个缔约
国都享有该国法律的同等保护
(二)最低限度保护原则(又称最低标准保护原则)
各缔约国对本国or 外国国民的作品所提供的保护都必须达到公约or 条例所规定
的最低保护标准
(主要体现与著作权人权利方面、权能)
(三)自动保护原则
作品著作权从创作完成之日起不须经登记便取得
(与注册保护原则相对——英美)
(四)独立保护原则
各国在遵守公约有关规定情况下(最低标准),可以自行地根据本国情况确定本国
立法的内容
(五)形式上互惠原则(已不常用)
各缔约国双方or 各方只要求按照公约给与对方著作权的保护,至于保护范围&水
平是根据双方各国立法所确定的标准确定(不是对等保护)
三.Trips 协议有关内容(八个部分) 与著作权相关
(一)重申版权含义 N9-2
(二)确定计算机程序&数据库为作品 N10
(三)对电子作品及计算机程序赋予出租权 N11
(四)将摄影作品&实用艺术作品保护期统一规定为50年 N12
(五)关于著作权限制不得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冲突,也不应损害权利享有人的合法权
益 N13
(六)对邻接权法律保护进一步规定 N14
表演者、唱片制作者权利进一步细化
四.《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 注意两公约关于著作权的保护原则
五.关于邻接权的国际保护公约
(一)1961.10.26.《罗马公约》(《保护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视组织者公
约》)主要保护表演者权利
(二)1971.10.《唱片公约》(《录音制品公约》、《保护唱片制作者防止唱片被擅自复制
公约》)主要针对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利
(三)1974.5.《卫星公约》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所传播节目的保护
六.关于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
1996.12.产生与《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相关条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录音制品条约》
(一)这两个条约与《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的关系
1.这两个条约是以《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为依据而制定的(基础),
作为附加协议书
2.在内容上没有减损原两公约所规定的义务
3.对原两公约作了进一步补充:提高了对著作权&邻接权的保护水平
(二)两条约涉及的主要内容
1.增加了网络传播的权利:通过网络传播使用他人作品or 他人表演必须取得作
者or 表演者以及唱片制作和的许可(我国也保护)
2.确认了表演者的精神权利(第一次在公约中明确)
3.确认了发行权 主要针对《伯尔尼公约》的补充规定
4.确认了作品的出租权(电影作品&计算机程序)
5.确认了计算机程序&数据库的汇编作为作品来对待
6.延长了摄影作品的保护期限 25年or 10年→50年
(三)网络上的临时复制→争议最大,是不是复制权内容?
最终没有写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