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杉:对[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及分级标准.重点名录的意见
化石保护处几次来电让写出书面意见,很感谢能够广纳民意。首先我们认为“分类管理、重点保护、科研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十分正确。但是看到的条例等只有“保护”与“管理”,“科研优先”尤其“合理利用”几乎完全空白。
当今的任何立法都应该参考与学习国际上的先进做法,因为交流频繁尤其互联网已使地球真的成了一个村。要想到我们的法律出台后将如何与国际接轨交流,关起门来自搞一套的时代过去了,还要关门搞必然要失败,这是我们应有的时代意识。本人在日本生活过近20年,在其国立大学取得的硕士读的就是法律,玩石头探访五大洲也多遍,据我所知,日本完全没有化石管理法,国内外化石买卖完全自由;欧美各国也几乎全部开放,除了模式标本外没听说有什么化石不能买卖,而且美国图森、德国慕尼黑矿展及许多市场上化石也是应有尽有,筹建中的上海自然博物馆这两年就去美国买了多种精品恐龙与巨龟等化石,其精美程度国内无法想象,本人见后十分震撼,价格据说超千万,这是一个极好的流通佐证。
为什么国际上中国的化石很多,而且价格也很便宜,不是我们没有管,这些年来虽然从未听说过国外抓捕过采挖与买卖化石的人,而国内此等消息源源不断。买卖不止是人心所向是有收藏需求,国外公民常规的思维是,一样的东西这么多国家的能买凭什么就你的不能买?建议用大禹治水的“疏导”法而不是鲧治水的“围堵”法,鲧是失败的记录。我们又抓又堵,结果呢,这是“围堵法”的必然结局。纵观各国都是用的疏导法。同一个地球村,同一个太阳下,同一件化石,在很多国家里人们能愉快地自由地收藏和玩赏,而我们却要立法让我们的百姓想玩赏与收藏就要被重罚就要去坐牢,情何以堪、于心何忍?就这样为人民服务吗?况且也不见得那么多的化石就一定比古董、比奇石、比矿物等更珍贵,而这后几者国内外哪里不在公开买卖?我们死堵也没见得科研就领先了,据行内人士讲,我们的这点科研化石标本很少是科学家亲自采掘,基本是靠非法挖掘与贩卖的人提供,就连中国最有名的中华龙鸟标本也是如此。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思路决定出路,难道还不反省?我是坚决赞成保护的,但只有科研价值的重点标本才需保护,常识是任何事物的重点只应该是少数!
应该保护的也不应以品种而论,再好的品种里也有垃圾,再差的品种里也有精品,只能是按质量确定,只有达到保护标准的才应该保护。比如贵州龙、恐龙蛋现在列为重点保护,但是其多数是一般不少是垃圾,我在某店地面就见到几百个坏蛋,几十元一个就是没人要,内行人皆知99.9%以上没有任何研究价值,硬说有那你发表个论文大家看看嘛。网上有报道仅仅一个河源就有十几万个恐龙蛋,前几年南京地质博物馆领导也请我代寻企业帮助收藏恐龙蛋,因为太多没房子堆,时间一长就会坏掉。上海地勘院也已接收了海关罚没的好几十箱化石,几乎没有一件值得保护的精品,挑出一件想展示请我们一看还是个假的,现在愁死了没有地方堆。物稀才为贵,这么多没有研究价值的东西为何要保护?还说贵州龙现存至少几十万条,请问为什么要保护?怎么保护?谁有这个财力与积极性保护?百姓连看病上学都难啦。愚见是地球上化石的绝对多数是没有研究价值的重复标本,除少数有科研意义的要保护,总数的99%以上应该自由流通,外国人都能赚的钱让咱百姓和政府也赚一点,利国利民何乐不为?如果说有什么不好,大概就是少了一个方便:“每一个审批与法律,客观上都给权力寻租提供了一个方便”。
还有,本条例没有说明国外人想把化石拿到中国卖怎么办。有位德国人一直要求发很多精品化石到中国来卖,且多半是脊椎动物,我问过海关,说是没有先例。我们说是宝贝,不让肥水流外人田,不让出国虽说小家子气但也算一说,可是如今人家要主动将同等甚至更好的宝贝送到你家里来,价格比你的还便宜,我们还有理由拒绝吗?没有。但是你允许进口了又怎么对国人交代,难到只许外国人发财,仅华人与狗不许化石买卖?其实,上帝没有特别恩宠我们,中国的化石并不占特别的优势,世界上很多好的化石我们都没有,比如熟知的摩洛哥三叶虫、马达加斯加菊石、加拿大猛犸象、剑齿达20公分的美洲剑齿虎等无数品种。如果放开管制,允许适当流通,不仅能宣传中国,让外国人知道中国大地有宝贝,还能以一国之有换取天下之有,这政治账经济账谁更合算想必小孩都懂。国与国之间本该互通有无,让彼此的公民见多识广,提高综合素养,没理由全面封锁。
我们天天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现在各地有一批被招安的馆,都收有大量的顶级化石,甚至“富可敌国”——不少单项甚至总量化石收藏都超过了国家地质馆,这些馆藏无一例外都是购买。后来生存的需要搞个科普的牌子合法的展销、卖票了。问题是社会上更多的人正在学习克隆他们的成功经验,也在悄悄地进村,有的是在条例公布之前收买,有的则是其后收买,条例没有说明对这些已经招安和正在设法招安的怎么规范,今后是否还会招安?达到什么标准就可招安?我要声明的是:本人支持招安。举个例子就明白,有天下第一馆之称的山东平邑馆名不虚传,藏品也许超过10亿元,如果老郑不收藏,哪个政府会出那么多的钱买化石??如果老郑不收藏,他那里天量的化石命运该会多惨??所以客观上讲他们才是化石保护的大功臣,也扶贫了一批人,千百年后的子孙都会夸老郑们,正是利在当代功在千秋。此例可见,政府在这一块同样离不开民间的帮助,给他们戴红帽子发红包是应该。问题是怎么做到真的公平公开,怎么做到人人口服心服,不能把老虎都招安了,苍蝇却被罚款被抓捕了。小搞牢房,大搞奖赏,那是荒唐,应该象发达国家一样,允许并鼓励全民收藏。
最后谈一下细节的。条例第20条允许有条件者收藏,这与22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买卖。。。”是自相矛盾的,既不能挖又能不买,哪来的收藏?
“买卖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进行。”政府会指定吗?谁来让政府指定?谁来鉴定拍板什么品质的属于“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
分级的具体意义有那些?应明示其流通意义、管理意义、罚款意义、坐牢意义,比如买卖了二级的该当何罪、一级的该当何罪?怎么罚?
鉴定与仲裁权力不宜独揽,完全可以下放到省地市,现规定一律北京派专家,不仅劳命伤财,效率必然低下,没有必要也根本做不到。
“保存完整或者较完整的”——具体定量指标是什么?
“大型的或者集中分布的高等植物化石、无脊椎动物化石和古脊椎动物的足迹等遗迹化石”这里的大型是多大?集中分布又是指几件起算集中?应该量化。
仅重要的就分了三级,太复杂,实践中很难操作;
仅第一批公布的要重点保护的名录就400个品种,已经囊括了几乎所见品种,说还有更多要随后公布,显然有误,重申:不能按品种,只能按质量。
概而言之,条例的原则非常正确。但对本条例与分级和名录内容的感觉却是要管死,而不是管活;这样的管法不利科研、不合市场、不顺人心,不利民也不利国,更完全不能与国际接轨;建议只保护少数重点标本,放开多数重复标本,允许普通标本自由流通;鼓励民间收藏,奖励绝品上交,这利于科普科研;采掘套用探矿开矿法,地块公拍,违章处罚;保护对象只能按质量论不能以品种匡;分级过细无法操作。
建议将此愚见公开发表,让全民讨论,兼听则明。
2012-9-4-02:00于锁云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