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聚众斗殴罪
编号XJ0025
【案情经过】
2008年8月27日3时许,杨某在某网吧与同在该网吧上网的魏某网上聊天时发生口角,杨某便纠集马某、王某、谭某、柳某、张某等人下楼与魏某等人准备斗殴。期间,王某返回网吧叫来严某等人帮忙打架。魏某亦与同伴薄某等人下楼等候。双方在楼下聚集对峙中,马某喊了声“打”,严某率先持啤酒瓶在薄某头部狠砸一下,并伙同他人围打薄某,薄某跑离现场,严某等追打未果,后各自离开现场。
【检方意见】
严某接受他人指使积极参与攻击他人身体,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在上次七年有期徒刑执行完成后,不满五年又犯应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判决结果】
被告人严某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的聚众斗殴罪,检方指控被告人严某所犯罪名成立。严某前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严某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律师点评】
在本案中,严某出于哥们义气,为王某帮忙,参与到聚众斗殴中来,其行为完全符合我国刑法关于聚众斗殴罪的规定,即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检察院以严某涉嫌聚众斗殴罪提起公诉较为合适,且由于严某在此次犯罪时出于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符合累犯的形态构成,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因此判处被告人严某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符合法律规定。
【法规链接】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