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筹建期开办费
国税函(2009)98号
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国税发(2009)79号
第三条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国税函(2010)79号
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
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所得税暂行条例
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七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关于筹建期开办费的有关问题
1、筹建期的定义
根据国税函(2010)79号,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可知企业进行生产经营前为筹建期。
此处税法存在漏空,主要是对于筹建期的结束没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基于不同的目的,人们会选择不同的情况作为筹建期的结束。
筹建期结束的标志之一是:不再用长期待摊费用归集费用。
2、汇算清缴
根据国税发(2009)79号第三条规定,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由此可知,筹建期并不进行汇算清缴。规定以列举的方式排除筹建期。因此,筹建期不形成亏损,不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填报。
3、开办费的定义
税法中并没有关于开办费的有关规定,因此,筹建期发生的相关费用均可归集到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之中,不过前提是必须是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支出。
一般情况下,税法中没有规定时,可以以会计的结果作为依据。
税法扣除要求:
(1)、实际发生的费用
(2)、与生产经营有关
(3)、合理的费用支出
税法扣除:只要是归集到开办费中的费用其扣除则不受任何限制。
譬如说,筹建期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等可以直接归集到开办费中全部扣除。
针对开办费的规定,税法存在漏空,即没有对开办费的具体内容作出相应的规定,对此可以加以利用。
4、开办费的处理
根据国税函(2009)98号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由此可知,关于开办费的处理可以在两种方法中做出选择。企业应根据税法以及业务环境的不同选择如何处理。 譬如说,税法中给予“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企业应该选择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给若企业想给经济相关方良好的印象,证明自己有相应的盈利能力,或者企业面临上市等,应选择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企业选择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的,若不足以扣除,可结转下一年继续扣除,但不可以超过3年)。
5、开办费所得税的处理
借: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
贷:应付职工薪酬(····) ****
筹建期结束后
借:管理费用
贷: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