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民办学校审批和管理办法
舒城县民办学校审批和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民办学校健康发展,规范对民办学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民办学校的设立、组织、教育教学活动及其扶持和保障。民办学校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实施学前教育、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其他文化教育学校。
第三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应符合当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根据当地人口、教育资源、教育需求和学校的分布状况进行设臵,并具备教育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办学条件。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各类人才。
第二章 鼓励与扶持
第四条 民办教育将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县教育局负责主管本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会同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发改、国土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民办教育事业,促进我县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 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县教育局及其相关部门依法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及其他相关法律权益。
第六条 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一)民办学校的教职工在资格认定、专业技术职务评定、业务培训、表彰奖励、教龄和工龄计算、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的权利。
(二)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先进评选、医疗保险、助学贷款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
第七条 民办学校在规划安排、财政扶持、用地供给、项目建设、税收优惠、规费减免、收费定价、社会保障、人事管理、金融支持、招商引资等方面,享受相关政策给予的鼓励和扶持。
第八条 县教育局鼓励民办学校面向社会自主招生,努力扩大招生规模,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管理,做好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县有关政策给予经费补助。
第九条 鼓励优质公办学校在教育管理、教学、科研、教师培训等方面对民办学校开展帮扶。建立优秀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指导制度,鼓励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开展交流活动。建立公办学校教育资源共享制度,公办学校的实验室、图书馆等公共资源可按规定向民办学校开放使用。
第十条 大力宣传国家和地方关于发展民办教育的方针以及有关政策和举措,宣传民办教育的重要地位和积极作用,加强对民办教育的正面宣传,及时宣传民办教育发展过程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努力营造有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社会环境。
第三章 办学申请及审批
第十一条 民办学校的设立实行属地管理、分层审批。市、县教育局负责对我县的普通高中、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及其他文化教育民办学校的审批。
第十二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民办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臵标准设立: 民办中等专业学校按《中等职业学校设臵标准》(教育部„2001‟8号)公布的要求设臵。民办农村中小学按《农村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建标„2008‟159号);民办城市中小学按《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的要求设臵。民办幼儿园按《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87]城设字第466号)和《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88]教基字108)号的
要求设臵。具体按《舒城县民办学校设臵准入基本标准》设臵。见附件。其他文化教育学校的设臵标准由县教育局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资格证明(申请办学的单位,须出具法人资格证明;申请办学的个人须出具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属捐赠性质的资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姓名、所捐资产数额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民办学校筹设申请程序:
(一)举办者根据办学层次对应的审批权限,向县教育局递交筹设申请材料,由县教育局按照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批。
对筹设申请作出的决定,必须在受理筹设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民办学校在筹设期间不得发布招生广告和招生。
第十六条 民办学校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须重新申报。
第十七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民办学校校舍必须符合建筑安全要求和消防安全要求。需要设立食堂的,应当提供卫生部门出具的《卫生许可证》。设立民办幼儿园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标准。
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正式设立申请程序:
(一)举办者向县教育局递交正式设立申请材料,由县教育局发给举办者受理通知书。
(二)县教育局应对申请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进行实地调查,对申请设立高中及以上学历教育民办学校的,应组织(或委托)专家评议委员会进行评议。
(三)县教育局在完成评议后的30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县教育局应将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及其章程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一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取得《办学许可证》后,须到发改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到民政部门申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到技术监督部门申领《机构代码证》,到税务部门申领《税
务登记证》。设立食堂的,还应当到卫生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领取上述证件后,方可招生,进行教育、教学等活动。
第二十二条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不得出售、出借、转让。 第二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名称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准确反映其类别、层次和所在行政区域。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由所在行政区划名、特色字号、培训范围、机构组织形式等基本信息组成。不得冠于“中国”、“全国”、“中华”、“安徽”等字样。
第二十四条一个投资主体在舒城只能筹建一所民办学校,分部原则不得超过1个。申办机构必须有合格的校舍和教学用地,申办主体必须有固定资产,不得采取租赁形式办学,特殊时期租赁教学用房,必须为教育用地、用房,时限不得超过三年。凡租借教学场地,必须出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协议书和有资质的工程监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质量鉴定书。同时不得使用和租借下列房屋作为教学场地。
(一)简易建筑;
(二)危房;
(三)旅馆、饭店、舞厅等建筑物的一部分;
(四)其它不适于教学活动的场所。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五条 县教育局要按照国家、省、市赋予的规定权限,设臵民办教育管理和服务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民办学校设立、变更、终止的审批;
(二)对民办学校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进行备案;
(四)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进行督导,并组织评估;
(五)按照教育行政处罚权限对民办学校违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六)受理民办学校教师和学生的行政申诉;
(七)维护民办学校举办者和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
(八)受理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和教师的人事代理申请;
(九)监督、指导民办学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学校章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民办学校的审计和财务清算。 第二十六条 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报送对应的教育管理部门备案。
民办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五人以上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或董事应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参加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应当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校办学和管理活动。
第二十七条 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
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临时会议。
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计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应当报县教育局备案,并由教育局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八条 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第二十九条 民办学校校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民办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臵方案由校长提出,报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批准。民办学校要健全内部决策、执行和监督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在教研活动、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表彰奖励、参加社会活动等方面,民办学校应当接受市、县教育局的管理。
第三十条 民办学校必须按照招生政策和程序进行招生。
(一)、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广告)须经县教育局审核同意后
方能对外发布并报县教育局备案。禁止以任何形式向学生、社会发布其他各种虚假宣传资料和信息。
(二)、各民办学校要根据市、县教育局下达的计划数进行招生。
(三)、民办学校不得提前招生、有偿招生、欺诈招生。对严重违规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教育局会同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学校及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民办学校要按照县教育局统一要求规范管理学生学籍。完成学业的民办学校学生,按相关规定验发相应学历证书。
(一)、市教育局负责审批高中学生学籍,县教育局负责审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招生计划以外的学生学籍一律不予审批。
(二)、各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安徽省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休学、退学、复学等各项管理制度,民办学校只能按招生许可招生,不得以转学形式建班,实行学籍信息化管理,要配备专(兼)职学籍管理人员,建立纸质和电子学籍档案,人籍一致,纸电并重,纸质在先,一生一籍。
第三十二条 民办学校聘用教师、员工,应当与受聘人签订符合国家规定的聘用合同。聘用双方应严格依法履行合同。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民办学校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民办学校应按照批准的办学层次和办学规模进
行招生。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做到法人独立、校舍独立、资金独立、招生独立、发证独立。
第三十四条 民办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符合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其他必要的办学条件,应当具有与其办学层次、规模和专业设臵相适应的专职教师。不得将所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委托或发包给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同时要接受县教育局的业务指导、检查、评估,以及其他相关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规范使用国家和省审定的课程方案和教材进行教学,积极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和试验,使用国家和教育主管部门选定的教材和经安徽省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委员会同意的教辅用书。齐课程开足课时,高度正视信息技术、艺术、体育与健康、综合实践活动等课程的开设,并纳入学生学业水平测试评价之中。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民办学校内从事非法活动。民办学校在办学过程中,要切实加强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安全教育,严防事故发生。各民办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要均衡配备教师、均衡编班教学、控制班额,保障学生平等受教育权利。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名目在双休日、寒暑假和其他法定节假日补课或考试,老师不能对学生实行有偿家教、有偿补课或组织学生在校外集体补课。老师更不能歧视、体
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意见》,各民办学校要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
第三十七条 民办学校应按有关规定设立党、团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教职工工会组织,学校应当为其提供必要活动条件,支持工会组织按章程开展活动,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参与学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三十八条 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其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学校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可根据招生规模、专业设臵、社会需求及社会承受能力等情况,自行确定收费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示。
其他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由学校自行确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民办学校应当统一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票据,按月、学期或学年收费,不得跨学年收费,不得乱收费。
第三十九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臵会计账簿。
第四十条 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委托合法的社会审计机构对财务会计状况进行审计,将审计报告报教育局。
第四十一条 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
第五章 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二条 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或改变名称、类别、层次、校址的,须到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因变更举办者涉及资产转让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民办学校变更,须向教育局提供变更申请、办学许可证(副本)原件。
变更举办者,还应提供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所作出的同意变更举办者决议,合法审计机构出具的民办学校财务审计报告,移交合同,新举办者资格证明。
第四十三条 民办学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教育局批准的;
(二)因资不抵债、管理不善等,无法开展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
(三)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四)不具备办学条件,存在安全隐患的。
民办学校的终止须报教育局批准,收回办学许可证、销毁印章,通知登记机关,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四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要妥善安臵在校学生。
第四十五条 民办学校终止,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教育局依法撤销的,
由教育局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四十六条 对民办学校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学生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民办学校要求终止办学的,必须提前六个月向市、县教育局提出申请。各级教育局在确认民办学校已妥善安排学生就读并依法清算债权债务后,方可批准停办。
第四十八条 民办学校变更、终止,应在教育局批准后,到民政部门办理有关变更、终止或合并的登记手续。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审批机关和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已受理设立、停办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
(二)批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申请的;
(三)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五十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注销其他相关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恶意终止办学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
(五)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育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六)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七)骗取、伪造、变造、专卖、出租、出借《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
(八)违反收费规定,收取教育储备金、赞助金、抵押金、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九)经审批机关日常及年度办学情况检查,提出整改要求,拒不整改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境外组织、个人以合作形式举办民办学校的,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各级主管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舒城县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