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盗赃_遗失物之善意取得
LegalSystemAndSociety
2008.09
(中)
理论新探
论盗赃、遗失物之善意取得
李
摘
要
例,寻求盗赃、遗失物适用善意取得的基点。关键词
盗赃
遗失物
善意取得
适用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8)09-389-01
出自同一价值的考虑。如果交易优位理念绝对化,对盗赃物、遗失物可以不受限制的适用善意取得,势必有害于原权利人的权益,忽视对静态权益的保护。在近代法的解释论上关于盗赃、遗失物善意取得所设定的一系列限制,由于有阻于对交易安全的保护,而受到了许多批评和非议。但是,善意取得制度的建立伴随着原权利人权利的剥夺,纵是为了所谓的交易安全,亦不能忘却原权利人的保护。交易安全的保护的必要度与原权利人既得权保护的必要以必须读进行比较衡量。借由这种立场出发,无论是有价证券类交易安全保护必要性大的动产,还是我们所讨论的赃物、遗失物类动产,在制度建构时同样要做出对静态权益保护与对动态权益保护的价值衡量。
三、盗赃、遗失物等非因权利人意思而脱离占有物之界定盗赃、遗失物如何规范是善意取得制度上的难题。我国台湾地区现行法律规定及适用,何为盗赃、遗失物也是主要的争议问题之一。德国民法第935条规定为被盗、遗失或者其他丧失动产,瑞士民法第遗失或违反其意思而丧失之动产。934条规定为被盗、
赃物、遗失物的确定应当取决于原权利人脱离占有物之意思,非基于自己意思脱离之情形,法律既要保护原权利人之权益。由此可见
盗赃、遗失物的善意取得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未有明确规定,学界对此问题的理论研究也尚未完备,为推动我国民法善意取得制度的构制与其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对此值得研究。
一、我国盗赃、遗失物善意取得之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我国民事法律中对善意取得制度规定得较为简单模糊,尤其是对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这一重要问题没有明确规定,难以解决实践中因此而产生的冲突和矛盾。在司法实践中,运用善意取得制度时,一般认为善意第三人取得财产必须是依所有人的意思脱离所有人占有的财产,依此条件,善意取得制度只能适用这样一种财产流转关系,所有人依自己的意思,比如无效买卖、出租、出借、保管、寄存等合同而将财产交与他人占有时,占有人再非法将财产转让给善意的第三人。如果财产脱离不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而是出于被盗、被抢或者遗失等其他原因,则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我国法律严格禁止销售和购买赃物,同时规定拾得遗失物应返还失主或上交国家,即使买受人购买盗赃、遗失物时出于善意,也不能取得该物的所有权。所以,如果所有人因为被盗、被抢、或者遗失而丧失对其财产的占有后,不论该财产几经转手,所有人都有权请求最后占有人返还该财产,所有人取回该物时应补偿占有人的损失。
在立法上,对盗赃、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只是片面的保护财产的静态安全,而忽视了对善意第三人和交易安全等动态的利益的保护。人们在商品交易过程中,不可能去查实交易物品是否属于赃物、遗失物,且有时该财产经多次转让,涉及众多经济关系,返还难度较大。盗赃、遗失物应否适用善意取得,如何适用,应受到哪些限制,还未有合理的答案。
二、盗赃、遗失物善意取得之立法目的
各国民法设定了赃物、遗失物在善意取得制度中的特则,大多是
作者简介:李淼,北京市澳际智能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注释:
王泽鉴.法学全集—民法物权(2).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316.
淼
本文围绕盗赃、遗失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及如何适用等问题展开分析,在传统善意取得的制度下,结合各国立法
中图分类号:D923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作为适应商品经济发展需要而产生的一项经济规则,有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维护目前商品交换。因而该制度已经在世界范围内被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民事立法所确认。
盗赃、遗失物是由于非因权利人意思而脱离占有的动产,属于动产的范畴但同时又具有特殊的性质。善意取得在学理上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动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动产,但仍将该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将依法即时取得该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盗赃、遗失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如何合理的纳入善意取得制度之中,学界一直有所争论,各国相关立法也不尽相同。笔者认为,盗赃、遗失物虽然具有特殊的性质但仍然属于传统动产的范畴,在整体价值判断上也应当认为适用善意取得为必要,必须注意的是要对盗赃、遗失物适用善意取得的条件作出相应的限制。此类规则的设立亦应就所有权等静态权益的保护与交易安全、经济秩序等动态权益的保护加以衡量,兼顾善意取得制度体系的统一及在司法实践中的方便适用。
盗赃、遗失物都属非基于权利人意思脱离占有之物,但因欺诈、侵占或恐吓所得的物不属于盗赃。而遗失物是指非基于自己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现又无人占有之物。遗失物不是无主物。漂流物、沉没物和其他非依占有人的意思而脱离占有的物。例如误取物、遗忘物、埋藏物等,虽非遗失物,但因属于占有脱离物,故各国民法一般认为应准用有关遗失物之规定。
本
人通过代理人的占有情形,占有脱离意思的有无通常依占有代理人的不当处分行为,乃基于占有代理人的意思占有,不为盗赃、遗失物。
四、盗赃、遗失物善意取得立法模式的探讨
经过理论上的研究,结合现实司法实践,构建最为合理的立法模式,应当是法学学者追求的目标。但是立法的完善只能是一个随着现实的变迁与理论的更新不断进步的过程。
通过本文的探讨可以作出如下判断,盗赃遗失物可以与其他动产统一纳入善意取得制度,除要符合善意取得的一般要件为基础,同时还应受到对盗赃物、遗失物等非因权利人意思脱离占有物之善意取得的特殊限制。构建合理的盗赃、遗失物的立法模式,有利于我国善意取得制度及整个物权法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这个过程不仅需要衡量静态利益与动态利益的保护。而且应当兼顾盗赃、遗失物等非因权利人意思脱离占有物之善意取得与整个善意取得制度的统一,以及善意取得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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