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体罚"与"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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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体罚”与“惩罚”
作者:吴兴龙
来源:《中国基础教育研究》2013年第09期
勿庸置疑,体罚和惩罚都是一种教育学生的手段,但两者有着明显的区别。
体罚系指对身体施加的惩罚,使之遭受皮肉之苦。这种手段直接面对和触及其身体。对于学校老师而言,其体罚行为就是直接以学生的身体为对象,使其肉体受到痛苦。另外,还有一种情形,老师不直接伤害学生的肉体,而是用罚站、罚扫地、罚抄写、罚跑步等方式使学生的心灵受到伤痛,精神受到压抑,这就是变相体罚。不管是体罚或变相体罚,都是国家明令严禁使用的教育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也有禁止体罚学生的有关规定。
在封建科举制度下,体罚一直是一种长期使用的教育手段,即所谓的“严师出高徒、棍棒出好人”。在这种教育制度下,教师地位至高无上,如同“法官”,执掌着学生的命运,而学生地地道道地成为老师教鞭下的“阶下囚”,师生之间毫无平等地位可言,这样的教育制度与我们今天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教育是格格不入的,所以我们必须旗帜鲜明地提出: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惩罚则是指犯规、犯禁、犯法的人受到某种痛苦折磨或其他损失。使用这种教育手段,关键是看对象和掌握“度”的问题。如对违法犯罪分子当然要给予严厉的惩罚。而作为学校而言,各级各类学校都制定有自己的各种规章制度。这些制度实际上就是学校的“法”,谁违“法”,那就当然要受“惩罚”。从这个意义上讲,教师行使“惩罚”权是“合法”的。前苏联著名教育家马卡连柯指出:“凡是需要惩罚的地方,教师没有权利不惩罚,在必须惩罚的情况下,惩罚不仅是一种权力而且是一种义务”。这里关键要看清,我们教育的对象是学生而不是“违法犯罪”分子。因此,我们在使用“惩罚”这一教育手段时就要讲究方法。要弄清楚,惩罚不是针对肉体的行为,而针对的是“犯规、犯禁、犯法”的人所实施的教育手段。所以我们要对“犯规、犯禁、犯法”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干预,阻止其行为的发展,必要时实施惩罚。不能像安徽某县小学的“杨不管”,课堂上学生打架也见所未见,闻所未闻,任其发展,不管不惩,以至导致学生打架死亡的惨案发生。因此,笔者认为,现在我们的教师在教育方法上,存在一些误区,即:你不让我“体罚”学生,我就管不下来,因此我就无法管,放任学生所为,所以导致一些班级纪律涣散,学生为所欲为,甚至违法犯罪现象时有发生。若要我管学生,我就要实施体罚,这样的老师把体罚当成教育学生的“万能钥匙”,医治学生病根的“灵丹妙药”,这种观念显然是十分危险的,当然也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我们应该清楚地认识到:“体罚”学生是错误的,必须禁止,且把它摒弃于我们的教育之外,而合理的、适度的“惩罚”教育是必要的,它有助于学生健康成长。那么,运用“惩罚”教育应遵循哪些原则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