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朱元璋重典治吏的思想和实践
中图分类号:K248 文献标识码:A 摘要:明朝初期,当一个新生的政权面对着一个混乱凋敝的国度,统治者采取了重典治国的策略。重典治国的本质沿袭了封建社会重刑治国的传统,而明朝的重典治国异于以往封建政权的不同之处就在于重典治吏制度的扩张。本文试图从思想和实践两个方面对重典治吏制度做简要的探讨。 关键词:朱元璋 重典治国 重典治吏 明朝初年,鉴于元朝法制废弛,吏治涣散,贪污腐败成风,“遂致天下骚乱”的教训,朱元璋很重视法治的建设,试图通过完善的法制建设把所有官员的行为都纳入到法制的轨道上来,以法律来约束他们的行为。当然,朱元璋重典治吏制度的产生原因不仅是前朝灭亡的教训使然,而且重典治国的政策也并没有抹煞“礼法并用”“以德化天下”“恩威并重”的德治方略。重典治吏制度是核心,是重刑治国的焦点所在。而其产生的原因以及在实践中的表现,收获的结果都是值得认真分析和探究的。 从思想的渊源上,朱元璋重典治国政策可以追溯到上古时代。在中国古代有所谓“严刑重罚”或“严刑峻法”。上古时期,与“法”等量齐观不无二致的“刑”,其最初的用途就是血腥的屠杀和镇压。即所谓“火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国语・鲁语上》),统治者依靠刑法维护统治。正如《商君书》中所言:“刑重者,民不敢犯”,“刑重,连其罪,则民不敢试。民不敢试,故无刑也”。用重刑是为了让老百姓慑于“刑”的威力不敢犯罪,从而达到没有或很少有人犯罪的目的,也就是要取得古人所说的“以刑去刑,刑去事成”的效果。古代的统治者推崇严刑峻法,主张“治国刑多而赏少”“王者刑九而赏一”(《商君书》)。而法家代表人物韩非子曾说:“学者之言皆曰‘轻刑’,此乱亡之术也。”他认为,“无威严之势、赏罚之法,虽尧舜不能以为治”并主张“明主治吏不治民”,这样就把重刑矛头直接指向了官吏。很明显,朱元璋重典冶吏的思想是深受法家传统思想影响的。 采取重典治吏的措施,与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是分不开的。明朝开国之初,刚刚经过长期的战乱,土地荒芜,人烟稀少,国力也大大削弱、虽然朱元璋采取了一系列休养生息,发展农业生产的措施,诸如徙富民、抑豪强、减免税赋、奖励垦荒,等等。但贪宫污吏仍假公济私、鱼肉百姓。《明太祖实录》中记载,在朱元璋统治期间,农民起义约一百:十余次,平均每年近四十次,因此,朱元璋认为“不禁贪暴,民无以遂其生”;“吏治之弊,莫过于含墨”。(《明太祖宝训》)一个农民起义建立起的政权,夺取政权以后,为了保障皇朝的经济基础,一方面对地主阶级实施了有限的打击,而另一方面,由于从农民领袖逐步转变成了地主阶级的政治利益的代表,他又尽力维护地主阶级的利益。朱元璋对地主阶级既要打击,又要笼络。新老地主拼命追求土地、财富,并用隐瞒土地、丁口等办法逃漏赋税徭役,把负担转嫁给农民。在这些利益权衡之间,农民就成了最大的受害者。即使是在统治集团内部,各种政治力量之间矛盾也在不断激化,旧地主出身的统治者之间,以李长善为首的淮西集团和以刘基为首的浙东集团产生对立;新旧地主之间,以朱元璋周围的农民出身的武将和以胡惟庸为代表的地主出身的文臣,勾心斗角;新地主集团内部,蓝玉等农民出身的武将同朱元璋也存在着严重的分歧,这些矛盾直接威胁着皇权的巩固。北方元朝的残余势力经常南下骚扰,东南沿海又有倭寇侵扰,这种内忧外患的动荡的政局让朱元璋认为此时仍是“乱世”,因此“吾洽乱世,刑不得不重”。此外,朱元璋认为元朝灭亡是因为“元氏昏乱,纪纲不立,主荒臣专,威福下移。由是法度不行,人心涣散,遂至天下骚乱。”《明太祖实录》中记载,元末“仕进者多赂遗权要,邀买名爵,下至州县簿书小吏,非财赂亦莫得而进,及到临事,彻残政鬻狱,大为民害”,因此朱元璋言:“奈何胡元以宽而失,朕收中国,非猛不可。” 朱元璋的个人成长经历也促使了他重典治吏思想的形成。朱自小流浪,曾在濠州(今安徽凤阳)钟离乡皇觉寺做过和尚,后加入郭子兴起义队伍,逐渐发展壮大,及其一三六八年登基后,每谈及农事之艰辛,还流泪不止。他曾说:“昔在民间时,见州县长吏多不恤民。往往贪财好色,饮酒废事,凡民疾苦,视之漠然,心实怒之。故今严法禁,但遇官吏贪污残害民者。罪之不恕。……苟贪贿摧法,犹行荆棘中,寸步不可移,纵得出,体无完肤矣。”因此,朱元璋登基后,立即严罚禁令,惩贪治吏,“洪武四年录天下官吏,十三年连坐胡党,十九年逮官吏积年为民害者,二十三年罪妄言者,大戮官民,不分臧否”。于是,一场声势浩大的治贪风暴由此展开。 从立法实践上看,明初颁布惩治贪官污吏的《大明律》和《明大诰》既详细又严酷。《大明律》专设官吏“受赃”专章,用刑也严,官吏有受财而枉法者,一贯以下杖七十,受财达八十贯者处以绞刑。在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郭桓贪墨案发后,明太祖以重典治之,“自六部左右侍郎下皆死”,“词连直省诸官吏,系死者数万人”;查处遍及全国的借用、寄存赃粮,凡中等富农家庭都被查抄破产;还将审判不力的大理寺审刑司长官吴庸等司法官处以死刑。有规定监守盗“不分首从,并赃论罪”,一贯以下杖八十,四十贯处绞刑。明代为了重惩贪官污吏,明律也设“六赃”罪。并将“六赃”绘成图,标于律首,以示其重。而在《明大诰》二百三十六条中,属惩治贪官污吏的多达一百五十五条,其中刑比《大明律》更为残酷。因此有学者称“《大诰》的问世标志着明王朝把重典政策推到了新的阶段”。在惩贪方面,同一犯罪,《大诰》要比《大明律》严厉得多。比如《大诰续编》第五十五规定,官物起解卖富差贫,当处族诛,而依《大明律》量刑仅是杖一百;《大诰三编》第一记载,(县丞陈友聪)受纳欺隐茶株,被处以凌迟,而依据《大明律》仅计脏杂犯,罪止徒;《大诰一编》第六规定,有司故违不理民状,当斩,以《大明律》罪止杖八十;《大诰续编》第七十六规定有司买民物不给钱,当斩,依据《大明律》则是计脏论罪。同样,在《大诰续编》第七十七中规定有司指名要物不给钱,当斩,《大明律》也是计脏论罪;此外,官私役部民和查勘水灾,贪要脏私,不问民疾,均当斩,而《大明律》只分别给与杖八十和灾荒不奏杖八十,受财者计脏,以枉法论。并且《明大诰》建立民拿贪官污吏的制度,规定对于还民之官吏,允许良民将其“绑缚赴京治罪”;对于“违旨下乡,动扰于民”的贪官,“许民间高年又德者民率精壮拿赴京来”;对于“拿害民该吏,正官,首领官及一切人等敢有阻挡者,其家族诛”。可见。朱元璋为惩治贪官污吏编造的法网严刻而缜密,使得当时的官吏战战兢兢,人官场如同走进了荆棘之丛。 朱元璋在反对贪官污吏的司法实践中,严格执法,重绳群臣。不论是谁犯法,即使是功臣宿将,开国元勋,皇亲国戚,一样要依法惩治,不能幸免。工部侍郎韩铎贪污工匠食粮,盗卖柴草木炭也成为刀下之鬼;进士秦生141人在昆山等地视察灾情,因接受地方官吏和富豪的贿赂宴请而谎报灾田数字,被处死140人;欧阳伦,马皇后嫡生 三女儿安庆公主附马,官至附都尉;华云龙,明代开国元勋,官至淮安侯,禄1500石;朱亮祖,朱元璋本家,随同朱元璋一起起义,为明代开国将领,因灭陈有谅,张士诚有功,封为永嘉侯,出镇广东。三人均为明朝重臣,都因贪污被朱元璋处以极刑。 为了杜绝贪官污吏的仕途之路,建立了严格的官吏考课和监督制度。对官吏的考课分为两种:“京察”,对京官的考绩,每6年一次;“外祭”,对府、州、县等地方官的考绩,从一个月到3年不等。考核主要由吏部负责。考课标准有八项,首项为贪。朱元璋对官吏的考核,严格而有法度,在明初期得到了认真严肃的执行。这套严格的考课和监察制度,对官吏遵纪守法和贪赃枉法的赏罚分明,使清官廉吏得以升迁重用,对于澄清明初吏治起了很大作用。朱元璋通过考察和监督,了解了官吏的情况,对贪赃枉法者严惩不贷,对清官廉吏表彰奖赏,以达到扶正压邪的目的。 此外,朱元璋还采取了其他措施以保证惩贪目的的实现。比如,废除丞相、六部权归皇帝,由皇帝直接独揽大权;废除中书省,设三司,直接对皇帝负责;设科取士,官员南北更调,以防结党;以及特设锦衣卫,使得对官吏的监督无处不在等等。 很明显,在明朝初期,重典治吏起到了很大的积极作用。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审时度势,需要推行特定的政策。明朝初期的政局动荡不安,而朱元璋推行的这种史无前例的“反腐败运动”有着强大的威慑力,无论在主观上,还是在客观上,对于澄清吏治、防治官吏腐败。巩固大明政权,加强封建专制统治,无疑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在严酷的法律面前,官场的风气才逐步好转,明初吏冶日趋清明,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安抚了民心,稳定了社会,促进了当时及其后来的经济发展,并由此导致了后世所谓的“百姓充实,府藏衍溢”的“仁宣之治”盛世的出现。然而。在这些积极的事实背后,亦隐藏着一股股汹涌的暗潮。明朝的贪官污吏仍然层出不穷,扑杀不尽。到最后,连朱元璋自己也哀叹:“中外臣庶,罔体圣心,大肆贪墨”。不得不承认:“我欲除贪赃官吏,奈何朝杀而暮犯!”“朕清晨方处罚数人,至晚又有犯同罪者;今晚方罚此处过犯,次晨彼处又有犯者。前尸尚且未移。而后继者又接踵而至。罚之愈重,犯者愈众。朕昼夜无暇休息,局面已然无望。”尽管如此,尽管没有产生预期的效果,但是此种规模的惩治贪官污吏在历史上都是空前的。历史上没有哪一个朝代由统治者对统治集团内部的成员给予如此之多的限制和惩治,其进步意义都是值得肯定的。至于到了明中后期,土地被大量兼并,宦官舞权弄法,民众更加穷苦,政治更加黑暗,直至灭亡。这是历史发展的趋势,应另当别论。 我们都知道,中国是一个有着小农意识的封建国家,有着因袭传统的惯例,而传统的力量则是任何一个封建王朝都无法超越的。冯友兰先生在《中国哲学简史》中有过这样的论述:“中国人尊重过去的经验,这个传统也许是出自站压倒多数的农业人口的思维方式。”而对于朱元璋这样一个由农民到帝王的统治者,他当然不可能超越传统。中国的法律从来没有凌驾于统治者之上,从来就是封建社会实行人治的工具。由此看来,我们如果用今天的眼光去评判历史,用今天的刑法的原则对应的批判那个时代的立法是不台适的。 封建社会政权的更迭因为封建制度本身的局限性所导致的反复,其变更也呈现出规律性,这些规律主宰着历史前进的车轮,而一个具体朝代的生存或毁灭、寿命的长短与其统治者的治国策略以及个人因素都有关系。历史提供了舞台,成功与否仍然和关键人物的主观意志息息相关。性格往往是预先昭示着个人命运,动辄就自称“淮右布衣”的朱元璋其实并不具备驾驭历史进程的那种关键人物才具备的品质和气度,从这个角度来看,他的个人理想只会被无情的碾压,变得支离破碎。他也受孔孟民本思想的深刻影响,加之个人经历,重典治吏在情理之中,然而当一旦他从一个阶层转变到另一个阶层,就会陷入矛盾的利益平衡之中,无论偏向哪一方,重典治吏的坚持都是为他个人经验所肯定的。阿克顿在《自由与权力》的那句名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朱元璋个人权力的绝对集中,何尝不是一种极权的个人腐败呢?这种极权激发了人性中的暴虐,丧失了度,就只会沦为绝对的个人意志的表演。 考察中国历史上的朝代更迭,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说。腐败是王朝更迭的杠杆。有权力的存在,就会有产生腐败的温床。历代的统治者在惩治贪官污吏取得成效的时候往往也是盛世所在。而贪赃枉法是一种极为典型的制度性腐败。究其原因,乃是因为官僚制度是古代历史上国家行政管理的基本形式之一。在官僚政治的条件下,不管官僚本身打着怎样的幌子,口口声声表示当官要“扶社稷、安苍生”,说些“为君尽忠”、“为民作主”等诸如此类冠冕堂皇的话语,但就总体而言,官僚对政治权力的谋取实际上是谋取经济利益的重要途径,崇拜权力实则是崇拜私利。在这样一种官僚制度下,想让官僚不谋取私利是不可能的。在封建制度包括一切的“人治”社会中,权力是获取物质财富的最便捷最有效的通道和发财致富的门径,个人的社会地位、财富的多少,与个人权力的大小和政治地位相辅相成,成正比例关系所以,在这样一种人文与制度的环境下,通过各种渠道和途径获得一官半职的大小官僚就很难能够“出污泥而不染”,贪污受贿在所难免。明初的官僚当然也不例外。朱元璋的“重典冶吏”没有能够取得预期的效果是可想而知情有可原的。 总之,贪污腐败现象是任何一个社会都无法回避甚至根除的。但可以用健全的法制去控制。一个民主的社会、一个法治的社会才有可能实现人类对于未来美好的向往,我们无法超越小农意识的传统,但是我们可以尽可能的消除其糟粕,只保留传统中的精华。历史对于现实的意义,无外乎此。纵观封建时代的历史,尤其是明初重典治吏制度这一场轰轰烈烈的最终走向极端的尝试,我们看到的是法律的神圣性,而不是可以为人所凌驾和利用的工具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