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之间相互扯皮 我该向谁主张权利
公司之间相互扯皮 我该向谁主张权利
国文律师
我给宝鸡某建筑公司的分公司供砂石料, 签订合同及收料均是分公司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我多次找分公司负责人要求结算, 但分公司负责人不断推脱, 我就直接去找总公司老总, 却被吃了闭门羹。总公司工作人员称他们和我没有任何交往, 谁签的字找谁去。我打算采取诉讼方式维护权利, 由于我们一直和分公司打交道, 但分公司确实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我该向谁主张权利? 袁先生 袁先生:
我国《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其他组织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78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司法解释同时还规定了分支机构的财产不足清偿的,可追加其总公司作为被执行人。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经过依法登记的分公司在诉讼程序中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但由于分公司不具有独立财产,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由其总公司承担,分公司不承担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分公司经过依法登记,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可以从事与其法律地位相适
应的民事活动。但其毕竟不具有法人资格,责任能力不完整,所以,由分公司承担债务,由总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建议你将分公司和总公司均列为被告,要求共同承担债务。法院会根据法律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责任的承担方式。国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