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汇率是否违反其所承担的国际法义务
从国家行使货币主权、IMF 协定对汇率安排的要求及WTO 对外汇事务的规定来看,现行的人民币汇率制度并没有违反其所承担的国际法义务。
一、 在“牙买加体系”下, 维护国际收支平衡和国际货币体系的稳定, 是由各国自主地通过调
整汇率以反映其基本面来实现, 会员国调整汇率需要遵守总括性义务和具体义务。当前我国所实施的人民币汇率政策是在已经履行了IMF 协定义务的基础上,遵照其要求进行的,是正当行使国家货币主权的体现。
二、 人民汇率政策符合IMF 协定对汇率安排的要求。
(一) 人民币汇率政策符合《协定》第4条规定,并未构成汇率操纵。该条第1款规定了
成员国避免操纵汇率或国际货币制度来妨碍国际收支有效的调整或取得对其他会员国不公平的竞争优势;努力通过创造有秩序的基本的经济和金融条件和不会产生反常混乱的货币制度去促进稳定等外汇方面的义务。人民币汇率的制定是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经历多次金融体制改革而逐渐形成的汇率安排,目的是为了促进国际收支的有效调节和金融秩序的稳定,而非追求不正当的竞争优势。凭借较低廉的生产成本,原材料和劳动力在劳动密集型产业取得的比较优势是中国在国际贸易竞争中正当竞争的优势,而不是压低工资水平的结果。
(二) 根据IMF 协定第8条及第14条的相关规定,我国已从协定第14条会员国过渡到第
8条会员国,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实现了完全可自由兑换。我国现行人民币汇率政策是在综合考虑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基础上灵活行使货币主权的体现,切实遵守国际条约义务和货币纪律,完全符合IMF 确立的国际货币法律体系的规定。
三、 根据WTO 框架内的GA TT1994第15条、GA TS 第11条、IMF 协定第10条及WTO
与IMF合作协议等相关规定,外汇安排等事项属于IMF 专属管辖范围。IMF 从未认定过人民币汇率存在被认为操纵或低估的情形。
四、 根据SCM 第1条、第2条的规定,人民币汇率并未构成WTO 所禁止的出口补贴。自
1996年取消经常项目外汇管制以后,任何企业都获得了寻求汇率制度所造成的价格支持的可能性,也就不符合补贴“特向性”的要求,没有向特定的行业和企业提供补贴,当然不构成出口补贴。
综上所述,现行的人民币汇率政策并未违反其所应承担的国际法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