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人员个人卫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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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确保人员健康状况满足于产品生产的需求。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从事产品生产并会影响质量的各类生产人员。
3. 职责
3.1由行政部负责人员健康检查的组织工作;
3.2各责任部门负责加强对本部门人员健康状况的监控,确保其健康状况满足于规定。
4. 程序
4.1新招员工必须经体检合格后才能被安排至各生产岗位;
4.2对从事产品生产并会影响产品质量的各类生产人员,由行政部每年组织一次体检,体检合格后才能继续上岗。
4.3所有人员每次接收体检后应将《健康证》上交行政部,由行政部负责保存并归档;
4.4患有传染病、精神病,有外伤和皮肤病患者不得从事产品生产;
4.5由生产部对新入的生产员工进行公司的生产卫生规范的培训工作,并组织考核;
4.5生产人员要经常洗澡、理发、刮胡须、修剪指甲、换洗衣服,保持个人卫生;
4.6各责任部门负责加强对本部门人员健康状况的监控,不得违返规定。
4.7一旦发现员工未符合该部门卫生要求规定的,由责任部门提出转岗申请,行政部门审核后将员工安排到符合要求的岗位工作,不满基本员工卫生要求的,有行政部门予以辞退。
5. 支持性文件
6. 质量记录
人员健康证
人员卫生规范培训记录
转岗申请
7涉及的国家和行业法规和标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