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互联网金融背后隐藏的风险
【文章导读】随着京东正式发布“供应链金融服务系统”,淘宝“光棍节”网购活动期间支付宝交易总额高达191亿元以及蓬勃发展的阿里巴巴小额信贷业务等等,众多互联网大鳄涉足金融业务。然而,2013年4月上线未满月的P2P网贷企业“众贷网”宣布破产,随后“城乡贷”在其网站挂出歇业公告,两家网络平台相继倒闭,互联网金融背后隐藏的风险被推到风口浪尖,究竟其隐藏着哪些风险?本文收集整理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分析了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表现,并提出了防范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有效措施。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现状
中国金融业的改革是全球瞩目的大事,尤其是利率市场化、汇率市场化和金融管制的放松。而全球主要经济体每一次重要的体制变革,往往伴随着重大的金融创新。中国的金融改革,正值互联网金融潮流兴起,在传统金融部门和互联网金融的推动下,中国的金融效率、交易结构,甚至整体金融架构都将发生深刻变革。
互联网金融促进了传统金融机构和新兴机构的相互竞争,但传统金融也不用太悲观,例如,中国平安就是传统的金融机构,尽管原来从事保险为主,但也增加了许多业务分支,“未来传统机构必定会自我革新,顺应互联网金融的趋势进一步发展。
据《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前瞻》分析,在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主要是监管套利造成的。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公司没有资本的要求,也不需要接受央行的监管,这是本质原因;从技术角度来说,互联网金融虽然具有自身优势,但是要考虑合规和风险管理的问题。
从政府不断出台的金融、财税改革政策中不难看出,惠及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已然成为主旋律,占我国企业总数98%以上的中小微企业之于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可见一斑。而从互联网金融这种轻应用、碎片化理财的属性来看,相比传统金融机构和渠道而言,则更易受到中小微企业的青睐,也更符合其发展模式和刚性需求。
当前,在POS领域,以往不被重视的大量中小微企业的需求,正被拥有大量数据信息和数据分析处理能力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深度聚焦着。随着快钱、乐富支付等先后推出移动支付产品,这种更便携、更智慧、更具针对性的支付体验必将广泛惠及中小微商户。业内专家认为,当以快钱、通联支付、乐富支付为代表的支付创新企业将金融支付彻底带入“基层”,也预示着中小微企业将成为互联网金融发展中最大的赢家,这对于中国经济可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也将有着重要且深远的意义。可以看到,在创新变革的大潮下,互联网金融依然不顾一切地迈入了“小时代”。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表现
(一)监管安全风险。
互联网金融发展到今天,第三方支付企业的法律地位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认可,由央行支付结算司负责监管和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作为行业自律性组织;相比之下,P2P贷款平台则仍游离于监管之外。从P2P贷款平台的业务性质看,可将其归为网上民间借贷中介。由于未被纳入监管体系,国内众多的P2P公司缺乏监管主体,只能通过行业自律进行约束,致使行业素质参差不齐,存在较大的风险隐忧,比如一旦与信托等正规产品结合,将会急速扩大我国影子银行规模,使我国金融行业健康发展留下巨大风险隐患。
(二)法律安全风险。
目前,我国的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都是基于传统金融而制定的,已不能完全满足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监管要求,如《巴塞尔协议III》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杠杆率等规定以及其他相关监管规则对互联网金融业的适用性较弱。此外,由于互联网金融涉及互联网技术、信息科技、金融管理等诸多领域,互联网金融的立法难度将远远超过传统的金融立法,立法过程将更加纷繁复杂,如实名制和客户隐私保护问题的冲突,可能就是一个两难问题。
(三)资金安全风险。
一是第三方网络平台资金管理风险。第三方网络平台在互联网金融中承担着资金周转的作用,沉淀资金往往会在第三方处滞留两天至数周不等,由于缺乏有效的担保和监管,大量的资金沉淀将会导致其信用风险指数加大,若缺乏有效的流动性管理,更可能引发支付风险。
二是互联网本身的技术管理风险。开放式的网络通讯系统,不完善的密钥管理及加密技术,TCP/IP协议的安全性较差,以及计算机病毒、电脑黑客攻击、网络金融诈骗等,极易引起交易主体的资金损失。
三是权益维护存在法律漏洞。由于立法的不完善,互联网金融业务一旦发生经济纠纷,投资者将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维护维护自身权益。
(四)信息安全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在突破时空限制、降低交易成本的同时,也带来了信息安全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机制,据了解,2012年我国有84.8%的网民遇到过网络信息安全事件,总数达4.56亿人次,包括个人资料泄露、网购支付不安全、遭遇钓鱼网站等。互联网金融的业务主体无法现场确认各方合法身份,交易信息通过互联网传输,无法进行传统的盖章和签字,存在可能被非法盗取、篡改的风险。加之目前很多交易平台并没有在“传、存、使用、销毁”等环节上建立保护个人隐私的完整机制,这大大增加了信息泄露风险。
三、防范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建议
(一)构建有效的横向合作监管体系。
鉴于互联网金融的复杂性,传统的分业监管模式已无法满足其监管需求,应协调分业与混合两种监管模式,实现综合监管。一方面,要重新梳理各类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范围,在此基础上明确相应企业、相应业务的监管部门,明确监管主体。另一方面,要根据互联网金融所涉及的领域,建立以监管主体为主,相关金融、信息、商务等部门为辅的监管体系,打造互联网金融统一数据平台,明确监管分工及合作机制。
(二)逐步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
一是完善互联网金融的法律体系,尽快对网络信贷、众筹融资等新型互联网金融形式建立全面规范的法律法规,从宏观层面上将互联网金融纳入法律监管视野;
二是完善互联网金融发展相关的基础性法律立法,如个人信息的保护、信用体系、电子签名、证书等;
三是加快互联网金融技术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制定,互联网金融涉及的技术环节较多,如支付、客户识别、身份验证等,应从战略高度协调相关部委出台或优化相关制度,启动相应国家标准制定工作。
(三)加强门槛准入和资金管理。
一是严格限定准入条件。除第三方支付企业外,我国对其他形式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准入未有相关法规限制,建议优化准入管理,按风险承担能力限制业务种类,严格新业务开展报备和资格准入审查,防止企业盲目冒进;
二是加强网络平台资金管理。进一步完善资金托管机制,严格限制由开户行对第三方支付企业的沉淀资金实施控制,规定P2P企业资金必须通过商业银行进行资金托管;将网络信贷纳入国家信贷管理范畴,对包括资金发放、客户使用、还款情况等进行跟踪管理,建立资金安全监控机制,监测风险趋势。
(四)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一是制定专门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对交易过程中的风险分配和责任承担、机构的信息披露、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等作出明确规定。二是成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负责处理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服务投诉,解决金融纠纷。三是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教育,使其熟悉相关业务流程和风险点,提高其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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