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评]王学辉:重新发现社会
《合作论》(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一书系南京工业大学法学院张治宇博士在法律出版社2017年1月出版的一本行政法学专著。我不打算从行政法专业的角度来评价这本书,本来书评就是阅读者的一种感悟,是阅读者感受的最紧要之处,我想说说阅读该书后我所感受到的最紧要之处。
记得多年前有学者评价中国的行政法学研究是“上不着天,下不着地”:所谓“上不着天”是指行政法学在基础理论层面的研究薄弱,只会守着古典自由主义的几个信条,不但无法吸收整个社会科学的最新成果,更谈不上与社会科学前沿进行对话;所谓“下不着地” 是指行政法学部门法层面的研究薄弱,大家都扎堆在行政法总论中,不关心部门行政法的具体问题,因此也无法有效地与行政法治实践进行互动。在我看来,话虽刻薄但也不无几分道理。好在随着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的大力倡导和学界新锐的努力,部门行政法的研究方兴未艾,“下不着地”的问题有逐渐得以解决的趋势。不过,梳理近年来行政法学的研究成果可以发现,行政法基础性理论的成果相对稀少,这意味着“上不着天”的问题目前还没有得到学界的高度关注,因此也很难在短期内看到解决的趋势。令人欣喜的是,在行政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万马齐喑”的背景下,张治宇博士《合作论——从政治哲学、法哲学到行政法哲学》(以下简称《合作论》)一书的面世为这潭“死水”带来一线生机。
《合作论》这部著作基于一个“合作”的概念建构起一个从政治哲学、法哲学到行政法哲学的一以贯之的学术体系,这个体系到底建构得如何只能由读者各自去评说,就我个人而言,阅读本书的最大收获是帮助我打通了法社会学的“最后一公里”。
众所周知,法哲学的核心问题是法的价值论问题,即“法律到底捍卫什么?”古希腊认为法律应该捍卫正义,中世纪认为法律应该捍卫神的戒律,进入近代以来,答案更是五花八门:有人认为法律应该捍卫每个人的天赋权利,有人认为法律应该捍卫“最大多数人的利益”,有人认为法律应该捍卫历史文化,有人认为法律应该捍卫统治阶级的意志……
这些答案都不太令人满意:法律凭什么应该捍卫每个人的天赋权利,难道人类所有的本能需求都神圣不可侵犯?法律凭什么应该捍卫“最大多数人的利益”,难道多数人欺负少数人还有理了;法律凭什么应该捍卫历史文化,我们又该如何解释“先进文化”和“移风易俗”? 法律凭什么应该捍卫统治阶级的意志,捍卫统治阶级的意志的最高形式是无需规则和法律……可以说上述解说都不够究竟和到位。
一直以来我个人的观点是:法律的最高价值目标是捍卫社会,这也是《合作论》作者所持有的观点。荀子说过:“人生不能无群”。“群”即社会,“人生不能无群”的意思就是人的生存、发展乃至幸福的获得都依赖于社会。好的社会可以更好的实现人的生存、发展乃至幸福,坏的社会则相反。这一观点在法哲学中被称为法社会学,法社会学大师埃利希将其精辟的总结为:“在当代以及其他任何时代,法的发展的重心既不在于立法,也不在于法学和司法判决,而在于社会本身。也许这句话中就包含任何一种法社会学原理的精髓。”(埃利希:《法社会学原理》,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9年版,作者序。)
这道理看上去清晰明了、简洁优美。但我的困惑是:法律应该如何捍卫社会?例如:保障个人利益算不算捍卫社会?保障多数人利益算不算捍卫社会?捍卫历史文化算不算捍卫社会?……似乎说算可以,说不算也可以,于是越想越糊涂。我知道和我一样感到困惑的人应该也不少,至少著名的法社会学家庞德就算一个。庞德在其巨著《法理学》的第三卷中将法律利益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并提出了法律应该捍卫社会利益的命题。可以在界定社会利益的问题上,庞德出现了困难,他勉强将社会利益归纳为:1、一般安全利益;2、社会组织的利益;3、一般道德的利益;4、个人生活方面的利益等内容。这个归纳一面世,就有学者请求他逐项解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区分标准问题,例如作为社会利益的安全利益难道不是每个个人最核心的个体利益吗?……庞德先生先却拒绝回应,最终在深思熟虑后提出保护社会利益关键是平衡个体利益和公共利益。其实,这个回答等于取消了社会利益。直到有一天看到沈宗灵先生对庞德理论禅宗棒喝似的质疑:到底什么是社会?对,搞不清楚社会是什么,我们如何去捍卫社会?我们又怎么知道什么是所谓的“社会利益”呢?那么什么是社会呢?法学家都没有谈,例如埃利希在提出法律的最高价值目标是捍卫社会这个伟大命题后就急匆匆的进入法律与各种社会现象相互关系的研究中了,似乎这个问题很是简单明了。我想也许这个问题在社会学家那里已经有了清楚的答案了吧。可是阅读社会学家的那些大部头后,发现完全不是那么一回事。什么是社会?这个问题在社会学里的学术术语叫做“关于社会的一般理论”或者叫“社会学元理论”,社会学最大的学术问题之一就是整个社会学界至今没有统一的“社会学元理论”。这也就是说,如果你问一个社会学家到底什么是社会?对方只能尴尬的说,关于这个问题目前还没有成熟的观点,甚至有没有社会这个东西都有争议呢。
法律的最高价值目标是捍卫社会,可是到底什么是社会呢?这个问题就是我所说的法社会学的“最后一公里”(法社会学家们的用语),其实我更愿意把它看成是“最开始的一公里”。可以说,如何打通这“最开始的一公里”是一个有难度的问题,于是,我看到本书作者亮出法社会学的大旗之时,着实为作者捏了一把汗,你准备如何收场呢?难道你准备构建一个“社会学元理论”吗?
令我惊讶的是,作者虽然没有构建出“社会学元理论”,但是却提出了一个极富有启发性的“社会学元命题”。什么是社会?社会是人类集体生存的基本形式,这种基本形式就是合作,因此社会从本质上说就是一种合作关系,换言之,社会只是在合作中联系起来的众多个体的统称。这一段文字在全书中分量并不重,但是我认为却是关键所在,具有重大的意义,它回答了我心中多年的困惑:法律应该如何捍卫社会?法律既不应该以权利为本位,也不应该以义务为本位,而是应该以合作为本位:凡是有助于促进和扩大良性社会合作关系的法律就是正义的法律,凡是不利于促进和扩大良性社会合作关系的法律就是非正义的法律;凡是有利于社会合作的行为,法律就应该支持,凡是不利于社会合作的行为,法律则应该加以禁止。
让人惊喜的是,《合作论》不仅从社会学、生物学、哲学。经济学多个角度论证了其观点,尤为精彩的是回溯从古希腊到近代的法哲学思想,从“源”和“流”两个方面大致梳理出传统法哲学背后的一条合作法哲学暗线,脉络清晰,独辟蹊径。
可以说,《合作论》给了我们一把打开历史秘密的钥匙。请看作者从合作论角度对传统中国溃败的精到分析:
“传统中国治国理念的本质是:降低合作水平、控制合作范围、抑制合作深度以维持合作秩序在低水平上保持稳态念。这一治国思想在中国的先秦时代表现为老子的道家治国理念,即退回到小国寡民的状态,老死不相往来,在中国的封建时代则表现为编户齐民、重农抑商等一系列制度设计,这些理念和制度设计从功能上看其实都是通过抑制权利供给以压制合作水平,以达到维护社会稳定之目的。相比而言,现代社会的合作则是在无数陌生人之间展开的,通过现代社会的分工、货币、市场和价格等工具,无数陌生人之间就可以进行有效的互惠合作。在这一意义上说,从小农经济迈向市场经济,简单的看是生产方式的一种转变,简单看是从更深刻的角度看,其实是一种人类合作机制的升级。正是在这一层意义上,这种变迁才是不可逆转的、不可抗拒的的。也在正是在这一层意义上,中国在1840年之后的溃败是不可避免的,因为它是一种低级的社会合作秩序转型为高级社会合作秩序所必然要付出的代价。”
从《合作论》出发,我想到了中国的改革开放。中国的改革开放为什么能取得巨大的成功,用合作论就能获得清晰的解释。计划经济的本质是合作的主体和合作方式受国家的计划严格的控制,如果一个农妇想用自己家里的鸡蛋去和城里人合作互惠一下,要合作只能和供销社合作,否则就会被“割资本主义尾巴”。说白了,改革开放其实就是不再阻碍大家合作,于是一夜之间财富如变魔术一般喷涌而出。可以说,改革开放从本质上就是合作论。
不仅如此,《合作论》还给了我们一把分析当下现实的钥匙。例如当前的网约车新政,社会各方评价不一,有人说好,有人说糟。网约车新政的主要举措是对从业人员的户籍、牌照、运营车辆轴距、排气量进行了严格规定。管理方认为,这种限制一方面保障了用户人身和财产安全,体现了对个人利益的保障,另一方面保护了国家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体现了对公共利益的关怀,因此说好得很。用户则认为,网约车新政使得符合要求的车辆和司机骤减,车少了,人没了,出行不便,因此说糟透了。到底是好得很还是糟透了,合作论给了我们一个很好的分析思路:网约车从本质上说是社会闲置车辆和需求用户之间以约车平台为纽带形成的一种合作互惠关系。网约车一方面使得闲置资源充分得以利用,另一方面使得出行需求得到充分满足。可以说网约车是互联网时代下社会高水平合作的典范,合作论认为:凡是有利于社会合作的行为,法律就应该支持,凡是不利于社会合作的行为,法律则应该加以禁止。网约车会有问题,政府需要做得是及时的制定合作规则,维护合作制度,而不是通过压制了合作的水平和合作范围,以达到减少问题的效果,因此从合作论的角度看,网约车新政亟待反思。
《合作论》作为一本行政法学学术专著,自然最终要落脚到行政法中去,作者提出:行政法从本质上说是构建、保障和修复“官”“民”之间代理型合作关系的法。并将这一总命题分解为三个子命题:1、行政法是构建“官”“民”间代理型合作关系的法;2、行政法是保障“官”“民”间代理型合作关系的法;3、行政法是修复“官”“民”间代理型合作关系的法,并从这三个命题出发提出了中国行政法治建设的六大任务,具体的内容有兴趣的读者可以自己去阅读。
作为一名读者,同时也是作者的博士生导师,我认为《合作论》一书,最为难得是从“合作”这一概念出发,作者构建了从政治哲学、法哲学到行政法哲学一以贯之的学理体系,这样的论著就我的阅读范围而言,不仅中国的行政法学界没有此类型成果,国外也不太有类似的尝试。我曾经问过作者,为什么要这么辛苦,必须要做到“一以贯之”呢?作者的回答是:
行政法的法哲学和法哲学在基本问题和核心命题上理应具有一定的同构性,毕竟部门法哲学是以一般法哲学为基础的,因此两者具有价值论上的相通性或相似性不是“无意义”的,相反这是十分“有意义”的。这种“有意义”在于它展现了一个可以打通一般法哲学和部门法哲学的重要契机,这个契机要求关于行政法哲学的研究必须回溯到一般法哲学的层面,甚至要回溯到政治哲学乃至社会哲学的层面上去探究人类治理的本源性问题,在梳理清晰上一个层次的本源性问题后层层向下延伸,不断在具体的学科中丰富本源性命题的内涵。显然,这样一种梳理一定会展现出一种基本命题和原理上的同构性和同质性,这种“吾道一以贯之”非但不是无意义的,而是社会科学知识体系连续性、系统性和统一性的完美展现。如果行政法哲学和一般法哲学乃至政治哲学出现严重的价值断裂,这才是不正常的现象。
这段文字让我想起了理性主义高涨的西方十八、十九世纪,想起了洛克、霍布斯、康德,想起了那些用理性、用逻辑构架起的伟大的知识系统和理论体系。在拒绝理性、拒绝宏大叙事、一切碎片化的后现代的当下,这样的学术做派或者说学术理想看上去有点落伍了。可是,推进中国的法治事业,如果我们不能依靠理性,那么我们还能依靠什么?
张治宇:《合作论——从政治哲学、法哲学到行政法哲学》,法律出版社2017年1月版。
[自“规制与公法”,本公众号推送时文字有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