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内部集资合理.合法化的冷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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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内部集资合理、合法化的冷思考
王燕,汪佑波
(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太原 030024)
摘 要:众多筹资方式中,企业内部集资方便、快捷,且避税效果较好,在银根紧缩,银行贷款难度加大的情况下,很多企业又冒着被定义为非法集资的风险,进行内部集资。如何做到企业内部筹资方案既合理又合法成为各企业研究的重点。
关键词:内部集资;非法集资;民间借贷;合法
一、企业集资的发展现状
(一)现状分析
进入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企业集资从未完全消失过。只不过在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的严禁和打击下,曾在90年代末有了较大的收敛而已。近几年来,企业集资又在全国广泛发生,尤其以江浙、广东一带最盛。据抽样调查统计,在房地产开发、生产加工等行业,80%以上的中小企业都发生过集资,60%以上的中小企业要依靠集资生存和发展;在宏观政策调控的2004年,依赖于集资生存和发展的中小企业几近100%。依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对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的非法集资的认定和处理比较明确,但是对企业内部集资的认定和管理则处于法律的边缘。对于集资,监管部门近几年来基本处于不审批、不出事不管、不控告不管的“三不”态度,使得集资广泛的“非法”存在。
(二)政策边缘化及法律盲区
1. 政策冲突。根据1993年《国务院关于清理有偿集资活动坚决制止乱集资问题的通知》规定,禁止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进行有偿内部集资。而1999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也从民间借贷法律效力上进行了解释。但是依照人民银行1999年银发41号文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编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非法集资定义,企事单位业内部集资没有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没有划入非法集资范畴,至少不是取缔打击的对象,这样就形成了矛盾。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前后不一致;二是国务院有关规定也前后不一致。从法律效力上讲,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高于国务院的文件和人民银行的部门规章。因此,对企事业单位内部集资的法律定性与管理就变得非常尴尬。
2. 相关政策信息点不明确。根据国家政策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社会集资,必须报经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但是始终没有明确“有关部门”的定性和方向。参照1990年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出台的《企业集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为相关审批部门,实地咨询后,该行称不存在相关业务。因此,使得本来存在合法程序可走的合法集资,成了无路可走的“非法”集资。
3. 国家对企业内部集资管理导向不明确。1998年7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徽机构和乱办金徽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8〕126号) 中明确规定:“在国务院对企业内部集资明确作出规定前,禁止企业进行内部有偿集资,更不得以企业内部集资为名,搞职工福利”。但是这么多年过去了,国家却一直没有出台企业内部集资政策的相关规定。关于事业单位内部集资国家一直是禁止的。但是国家货币紧缩政策的出台、企业融资难度的加剧,使得企业不得不采取企业内部集资的方式缓解资金压力。现实与政策相背离的状况一时难以消除。 从以上几点可以看出企事业单位内部集资这种现象完全游离在法律规定之外。
二、企业集资的认定
1、非法集资。(1)非法集资的特点。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三是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2)非法集资的种类。“非法集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①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②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③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④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⑤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⑥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⑦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2、非法吸收公共存款、集资诈骗与民间借贷的关系。非法或变相吸收公共存款是民间借贷的规模化效应。如,借款人向社会上大量的不特定对象借款(吸收存款的另一种模式),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人承诺在一作者简介:王燕(1984-),女,山东德州人,中级会计师,硕士研究生,从事财务管理研究;汪佑波(1981-),男,湖北广水人,中级会计师,从事财务会计研究。 1
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行为。虽然民间借贷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但是,由于本例中借款对象较为宽泛,侵犯了商业银行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这一项业务的专营权,存在扰乱金融秩序的可能性,因此,会被认定为非法或变相吸收公共存款。而集资诈骗目的不纯,即完全以虚假的信息获取资金,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企业内部集资,属于员工与所在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的行为,大范围上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但由于对象较为明确,不应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同时,不具有非法集资的目的,用途较为明确,不应被认定为非法集资。但是,三者之间的尺度难以把握。
民间借贷主要为“一对一”的借款模式,行为指向特定的对象。即使在一个借款人向多数人借款的情况下,每一笔借款也都是独立存在的。企业内部集资往往与民间借贷中的个人与企业借贷极其类似。这种类似民间借贷的企业内部集资逐渐兴起,但是融资规模不是很大。
3、合法集资。企业在进行内部集资过程中,往往容易走上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歧途。对此,需十分注意把握合法与非法的界限。 第一,集资对象:必须严格控制在本企业的内部职工范围内,不要扩大到职工的亲朋好友或其他关系人。第二,集资用途:应用于本企业发展生产和扩大经营活动,不要用于诸如向其他企业或个人转贷等。第三,集资利率:应约定在一个合理的范围之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的利率超过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不予保护,当然,这是民事法律规范。但如果民营企业内部集资的利率过高,不仅会增大企业的还贷风险,而且一旦把握不当,就有可能导致社会公众资金的进入,演变为吸收社会公众存款。第四,还款期限:明确还款期限,不要设置存取自由的条款,以避免将借款混同于存款。第五,部门审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方能认定为合法集资,否则为非法集资。
三、企业内部集资的合理化建议
1. 内部员工借款。首先,确定方案。企业要根据实际需求和未来的发展目标,确定借款的必要性,并确定借款的方案。其次,明确对象。根据国家相关法率政策,企业社会集资一般会被认定为非法集资,定为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或者非法集资罪。而如果确定了集资对象,将其限定在内部员工上,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如确有需要外部借款,可参照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实施。第三,筹资方式的选择。根据合法集资的定义,需公布集资方案,并经相关部门审批,所以,我们还需和中国人民银行和相关政府部门进行沟通,确定审批部门,即使不审批,也要备案。但我们也可以避开集资的词语,根据民间借贷的定义和特点,与员工签订借款合同,明确借款金额、用途、期限、利率、担保方式等,将其限定在民间借贷范畴。合同到期,如有人想继续将款项贷给我公司,需重新签订合同。第四,账务处理和纳税处理。借款协议签订后,依据实际到账的借款金额,双方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合理入账,计入相关的会计科目,同时计提利息。偿还利息时,依据法律规定取得相关税票后入账,如个人不方便开具发票,可直接代扣员工个人所得税,并按照税法规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扣税,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利息进行纳税调整,缴纳所得税。
2. 委托贷款。现今很多银行推出了“委托贷款业务”,委托贷款业务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三方签订委托贷款合同,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通过与银行的接触和洽谈,有些银行可以开具个人存款利息单和企业贷款利息单,银行打印出来的利息单可以作为企业做账、缴纳税款的依据。这样既解决了员工借款意图被曲解的风险,也可以形成合理纳税和筹资的方式,不失为一种好的筹资方法。不过通过银行的介入,企业的费用相对加大。企业在综合考虑之后可以做出更好的抉择。
三、结论
2000年,《贷款通则》正式开始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条发司司长周学东介绍:新《贷款通则》的使用范围放宽,对贷款人和借贷人的限制都进行了调整。民间借贷将更加阳光、合法。央行起草的《放款人条例》将个人放贷写入条例,注定了个人放贷将更加市场化,从地下转到地上。同时,目前中国经济的发展离不开中小企业,而有限的融资渠道注定了社会集资的存在。央行在不断紧缩银根的情况下,企业融资难度更大,社会的呼吁将会使得社会集资在禁止多年后,在监管部门进一步解放思想、法律政策进一步成熟之后复燃,使其合理化,最终在各种政策和法律条令的监管下,转为合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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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恩全 李伟. 如何跳出非法集资管理的怪圈——兼谈银监部门在非法集资监管中的职能定位. 浙江金融.2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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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放款人条例. http://www.rugesy.cn/zsbk/baike.asp?id=%B7%C5%BF%EE%C8%CB%CC%F5%C0%FD
[5] 权威部门介绍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违法范围活动背景知识及相关典型案例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100421/[1**********].shtml
[6]陈显东. 对企业内部职工集资的再认识. 财会通讯.1997.11
[7]坚决防治和打击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答新华社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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