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宋代_田制不立_不抑兼并_说_再商榷_兼答薛政超同志
中国农史(AgriculturalHistoryofChina)2010.2
《宋代“田制不立”、“不抑兼并”说》再商榷
———兼答薛政超同志
杨际平
(厦门大学历史系,福建厦门361005)
【摘要】薛政超同志用以证明“说宋代‘田制不立’者就是宋人”的三个论据都不能成立。“田制不立”一语诚为宋人所首创,见廖行之《省斋集》卷四《田制论》,说的又恰好不是宋代“田制不立”,而是汉代“田制不立”,“汉固无田制”。今人说“宋代‘田制不立’”的四种情况,表达的都是今人自己的意思。其所说“宋代‘田制不立’”,如未对“田制不立”一词的含义做出特殊的界定,自然是指一般意义上的“田制”,也自然只能用今人通常的语言习惯来理解与进行讨论。宋人从未笼统说过“我朝‘不抑兼并’”。抑制兼并不等于仇富,“保富”并不都等于反对抑制兼并。“保富”与“抑制兼并”并非对立概念;“保富”与“不抑兼并”更并非同一概念。笔者的《驳议》意在纠偏,说明宋代不仅有田制,而且也抑兼并,无意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极端。正如薛政超同志所承认的,笔者的《驳议》,“其中并没有明确提出宋代国家的基本政策是什么”。
【关键词】宋代;有田制;也抑兼并
【中图分类号】K2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459(2010)02-0045-13
Further Discussion on the Song ’s “Lack of Land System ”and
“No-inhibiting Mergers ”
———Also a Discussion with Mr. Xue Zhengchao
YANG Ji-ping
(Departmentofhistory,XianmenUniversty,Xiamen361005)
Abstract:NorecordshowsSongpeoplesaidSongdynastywas“lackoflandsystem”and“no-inhibitingmergers”ingeneral.The“argumentsofprotectingtherich”isnotequalto“no-inhibitingmergers”.Thesaying
inYuanhasitsspecificalbackground.Theconceptisdifferentfromthemeaningofof“lackoflandsystem”
“lackoflandsystem”weunderstandtoday.Wecanonlyunderstandanddiscussitonthebasisofthecommonlanguagehabitofpeopletoday.
Key words:theSongDynasty;landsystemoftheSongDynasty;inhibitingmergersoftheSongDynasty笔者曾撰文《宋代“田制不立”、“不抑兼并”说驳议》刊于《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6年第2期。《中国农史》2009年2期刊薛政超《也谈宋代的“田制不立”与“不抑兼并”———与〈宋代“田制不立”、“不抑兼并”说驳议〉一文商榷》对拙文提出批评。今为此文作为对薛文批评的回应。
[收稿日期]2010-01-12
[作者简介]杨际平(1938-),男,厦门大学历史系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中国古代经济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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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宋人说过“宋代‘田制不立’”吗?
治宋代经济史的学者常注引《宋史》卷173《食货志·农田》记乾兴元年(1022)某上书者言,说宋代时人说过宋朝“田制不立”。笔者于《宋代“田制不立”、“不抑兼并”说驳议》一文,曾比对《宋史》卷173《食货志·农田》记乾兴元年(1022)某上书者言与《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之19~20所记乾兴元年某上封者言,认为两者说的是同一件事,《宋会要辑稿》所记详,“上封者”的言论与三司的建议都很具体、完整,应未经大删削。其中并无(我朝)“田制不立”之语。《宋史·食货志》所记略,据此认为,《宋史·食货志》所记某上书者言经过《宋史》作者的编辑加工,其“田制不立”一语乃《宋史》作者所加,并非宋人原话。
薛政超同志坚持认为“说宋代‘田制不立’者就是宋人”,并提出三点新论据:
《玉海》与《宋史·食货志》所记,认为“《玉海》与《宋史》同抄自宋《国史·食货志》,其一,比对王应麟
前者为简略,后者要详细,但都有‘田制不立’一句,应是宋《国史·食货志》作者对乾兴元年上封者所言的概括”。薛政超迳称王应麟《玉海》所引是“宋修《国史·食货志》”。
其二,薛政超同志认为,《宋史》卷174《食货志·赋税》亦有“田制不立”语,应是抄自马端临《文献通考》卷4《田赋考四·历代田赋之制》:“自祖宗承五代之乱,王师所至,首务去民疾苦,无名苛细之敛,划革几尽,尺缣斗粟,无所增益。一遇水旱徭役,则蠲除倚阁,殆无虚岁。倚阁者后或岁凶,亦辄蠲之。而
从“马氏‘自祖宗承又田制不立,畎亩转易,丁口隐漏,兼并伪冒者,未尝考按,故赋入之利视古为薄。”
五代之乱’一句说明他仍以宋朝为正统,以宋人的身份来反映和总结他所曾在之宋朝的情况”。
其三,吕祖谦、陈亮、董煟等宋人“亦言本朝‘田制不定’、‘民田既已无制’、‘田制坏’等,与‘田制不立’说相近”。
薛政超此三个论据,都是试图从文献学角度论证“说宋代‘田制不立’者就是宋人”。历史学是实证的科学。说“说宋代‘田制不立’者”究竟是宋人,还是元人,这本身更是一个实证的问题。如果薛政超的三个论据有一个可以成立,即可证明“说宋代‘田制不立’者就是宋人”。只可惜,薛政超的三个论据都不能成立。
《宋史》卷203《艺文志》记载,宋人编过以下几部《国史》:王旦:《国史》120卷;吕夷简:《宋三朝国155卷;邓洵武:《神宗正史》120卷;王珪:《宋两朝国史》120卷;王孝迪:《哲宗正史》210卷,李焘、史》
洪迈:《宋四朝国史》350卷。
《宋史》卷173《食货志·农田》所记乾兴元年(1022)某上书者言,发生在宋仁宗已即位未改元之时。《神宗正史》、《哲宗正史》显然与宋仁宗无关,可毋论。《宋史》卷8《真宗纪》记:大中祥符九年(1016)“,王旦等上两朝国史”。1因知王旦领衔编修的是太祖、太宗两朝国史。《宋史》卷九《仁宗纪》:天圣五年(1027)二月癸酉,“命吕夷简、夏竦修先朝国史,王曾提举”因知吕夷简领衔编修的是太祖、太宗、真宗三朝国史。《宋史》卷164《职官·秘书省》记:“淳熙三年(1186),特命李焘以秘书监权同修国史、权实录院同修撰。……十五年(1188),四朝国史成书”。《宋史》卷35《孝宗纪》“赵雄等上神宗、:哲宗、徽宗、钦宗四朝国史志。”可知,《四朝国史》修成于南宋孝宗时,其“四朝”可能即为神、哲、徽、钦四朝。以上这几部《国史》都不包括仁宗朝,亦可毋论。剩下的就只有王珪《宋两朝国史》。
《宋史》卷312《王珪传》记:王珪“熙宁三年(1070),拜参知政事。九年,进同中书门下平章事、集贤殿大学士。元丰官制行,由礼部侍郎超授银青光禄大夫。五年,正三省官名,拜尚书左仆射兼门下侍
1《续资治通鉴长编》卷86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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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田制不立”、“不抑兼并”说》再商榷
郎,以蔡确为右仆射。”《宋史·王珪传》未记王珪领衔编修《两朝国史》事。但王珪于神宗熙宁、元丰年
《国史》,王珪可以领衔。又按当朝修先朝(先帝)《国史》的惯例,王间任宰相,按惯例,在此期间所上的
珪领衔编修的《两朝国史》正应包含仁宗、英宗两朝。
《玉海》卷180《食货志·钱币》记:“《国史》两朝志:金银铜铁铅锡之冶总二百七十一,金产六州冶·····十一,银产二十三州三军一监冶八十四,铜十一州一军冶四十六,铁二十四州二军冶七十七,铜九州岛一军冶三十,锡七州冶十六,又丹砂二州冶二,水银四州冶五,皆置吏主之。”《宋史》卷一八五《食货志·坑冶》亦记此事而较详,且明确指出仁宗、英宗两朝:“仁宗、英宗每降赦书,辄委所在视冶之不发者,或废之,或蠲主者所负岁课,率以为常;而有司有请,亦辄从之,无所吝。故冶之兴废不常,而岁课增损随之。……诸州坑、冶总二百七十一:登、莱、商、饶、汀、南恩六州,金之冶十一……”。可见《玉海》卷180《食货志·钱币》所引的“《国史》两朝志”即王珪领衔编修的《宋两朝国史》。·····而《玉海》卷176《田制》所记则是:“《国史·食货志》:仁宗即位之初,下诏谕民谨盖藏,上书者言赋·····公卿已下毋过三十顷,牙前将吏应复役者毋过十五顷,止于一州之内。任役未均,田制不立,因诏限田。
事者以限田不便,未?即废,时又禁近臣置别业京师,著为法。”其所引书名称谓明显不同于前者,可见《玉海》卷176《田制》所引也并非王珪领衔编修的《两朝国史》。这样我们也就排除了《玉海》卷176《田
上引言论转引自“宋修《国史·食货志》”的猜想。制》··再看《玉海》的编修与刊行情况。《四库全书提要》记:“(《玉海》)所引,自经史子集百家传记无不赅
国史、日历,尤多后来史志所未详。……其书元时尝刊于庆元路,板已具,而宋一代之掌故率本诸实录、
久佚,今江宁有南京国子监刊本。……案明贝琼《清江集》有所作应麟孙王原墓志称:应麟著《玉海》未
[原]考究编次,请于阃帅锓梓,并他书十二种以传。”脱藁而失,后复得之,中多阙误,(厚)
按:1279年宋亡。王应麟(1223-1296),乃生于宋而卒于元。《宋史》至正五年(1345)成书,王应麟生前未及见脱脱等编的《宋史》,应无疑问。但王应麟之《玉海》因生前未脱稿而失,后复得之,中多阙
“考究编次”该书,自应包括补阙在内。王原如何补阙,不详。然经宋元之际的战乱,王原误,其后人王原
是否还能看到王珪领衔编修的《两朝国史》,不无可疑。《玉海》引《国史·食货志》仅上引《玉海》卷176《田制》一例,故颇疑这段资料乃王原所补。据其不像《玉海》卷180《食货志·钱币》那样称引“《国史》两···朝志”,而独称引《国史·食货志》,可以推测它实际上源自《宋史·食货志》,而不是源自王珪领衔编修的··《宋两朝国史·食货志》。
我们知道,宋朝曾设编修院,修国史、会要,宋亡之前,宋宁宗以前的各朝会要都已修好。历代会要所辑资料都是原始资料,史料价值极高。笔者曾指出《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之19~20所记乾兴元年某
“田制不立”一语。无独有偶,南宋李焘据国史、实录、家传等修撰的《续资治通鉴长上封者言,其中并元
编》卷98乾兴元年(1022)条:(自注)记:“《九朝纪事本末》:乾兴元年,上封事者言:‘圣朝开国以来,天下承平六十余载,然民间无蓄,稍或饥馑,立致流移,盖差役赋税之未均,形势豪强所侵扰也。又有诸般侥幸,影占户门,其户田下土稍多,便作佃户名字,若不禁止,则天下田畴半为形势所占。’诏三司委众官定夺奏闻,三司参议,欲应臣僚不以见任、罢任所置庄田定三十顷,衙前、将吏合免户役者定十五顷为额。”其中亦并无“田制不立”一语。由此足见,《宋史》卷173《食货志·农田》其“田制不立”一语乃《宋史》作者所加,并非宋人原话。
再说马端临的《文献通考》。我以为,判断古人是哪朝人,唯一的标准就是看其主要生活在哪个朝代,而与其主观上以什么为正统,自视为哪朝人无关。马端临,生于1254年,卒于1323年。而宋则亡于1279年。可见,马端临一生绝大部分时间生活于元,故一般辞书皆视马端临为元人或说他是宋元之际
《文献通考》成书于元大德十一年(1307),去宋亡已近30年,故辞书皆视《文献通考》为元人著作。人。
薛政超说:“宋人亦言本朝‘田制不定’、‘民田既已无制’、‘田制坏’等,与‘田制不立’说相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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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以此证明“说宋代‘田制不立’者就是宋人”。实际上,宋人吕祖谦、陈亮、董煟等虽说过“田制不定”、“民田既已无制”、“田制坏”之类与“田制不立”说相近的话,但吕祖谦、陈亮、董煟等所说的“田制不定”、“民田既已无制”、“田制坏”等,说的都是井田制破坏以来的情况,可能兼及宋,但绝不独于宋。1薛政超举吕祖谦、陈亮、董煟之例说:“宋人亦言本朝‘田制不定’、‘民田既已无制’、‘田制坏’等”,显然··歪曲了吕祖谦、陈亮、董煟等人的原意,完全经不起推敲。
薛政超说“‘田制不立’一说应是宋人所首倡”,此话倒不假。宋人廖行之《省斋集》卷四《田制论》即有“田制不立”一语。笔者所见宋人言“田制不立”,亦仅此一见。其原话是:“自秦开阡陌,坏井田,于是兼并纵横,而贫富相绝,上无制民产之法,而趋末者益众。汉兴,未能复古,高祖五年之诏令民各归其县,复故田宅,与从军高爵,先与田宅,初不为天下画一定制。……惠帝、高后之际,颇知务农,……一时议臣如贾谊以趋末众而亡蓄积则欲殴民归农而着之本,使天下各食其力,晁错以地有遗利民有遗力,生谷之地未尽垦,游食之民未尽归农,则欲务农而贵粟,皆可谓知本务矣。惜其田制不立,而无田之民····竟亦未能均被其泽,兼并豪党,役财骄溢,而穷贫无田者犹故也。武帝慨慕治古,多所改作,独于田农未有良法。……董仲舒思救其弊建言……以为井田法理难卒行,宜少近古,限民名田,以赡不足。……至哀帝之世,师丹本仲舒之说建议名田,谓豪富吏民訾数巨万,而贫弱愈困,宜略为限,天子下其议,丞相
大司空何武条奏其制,王列侯得名田国中,列侯在长安,及公主名田县道,关内侯、吏民名田皆无孔光、
得过三十顷。……王莽一旦得志乃一切纯以古法,更名天下田曰王田。……虽然,汉固无田制。……然·····则田制既废之后,人君之务农者如文景可也。”····可见,廖行之说的又恰好不是宋代“田制不立”,而是汉代“田制不立”“汉固无田制”,。
二、应该怎样理解今人所说的宋代“田制不立”?
实际上,宋代是否有一两人说过本朝“田制不立”,并不特别重要。重要的是今人所说的“宋代‘田
”是否准确概括了宋代土地制度的基本特点。制不立’
薛政超同志认为宋人提及“田制”“田制不立”、时,“有其具体的语境,若脱离文献背景来探讨其涵义则有可能违背其本意”,对此,笔者十分赞成。实际上,拙作《宋代“田制不立”“不抑兼并”、说驳议》正
笔者在《驳议》一文指出:宋元时人论“田制”有两种不同的涵义,一种是专指“井田制”,如是这样做的。
苏洵、欧阳修、苏辙、魏了翁、元人黄缙、陆文圭、陈旅等,其所谓“田制”都是专指“井田制”。时人的所谓“田制”,绝大多数即取此义。这种意义的“田制”,不独宋代没有,春秋战国、秦汉、魏晋南北朝和隋唐五代,也都没有。“田制”的另一种涵义是指各种土地政策、土地法规,乃至对土地的规划、利用等等,张方
王应麟、胡诠、赵世延等所说的“田制”,都是这种意思。2这种意义上的“田制”,不仅两汉、北魏、北平、
1吕祖谦《历代制度详说》卷3《赋役·详说》“赋役之制自禹贡始。……大抵田制虽商鞅乱之于战国,:而租税由有历代之典制。惟两税之法立,古制然后扫地。……赋役之制要得复古,田制不定,纵节用薄敛如汉文帝之复田租,荀悦论豪民收民之资惟能惠有田之民,不能惠无田之民,田制不定,虽欲复古,其道无由”。可见其“田制不定”指的是商鞅废井田以来的各朝各代。而陈亮“民田既无定制”一语出自其《策问·问汉豪民商贾之积蓄》。其“民田既无定制”一语之前还是从“井田之法行,民无甚富甚贫之患。阡陌既开,而豪民武断乡曲,以财力相君,富商大贾操其奇赢,动辄距(巨)万,甚者以货自厕于士大夫之后”说起,其后又有“此汉之所以徙五姓关中,与利田宅,而郡国豪杰赀千万若百万者,皆徙于茂陵、云陵之间也”。说的也是春秋战国以来的情况。董煟《救荒活民书》卷上所言的“田制坏”,说的也是井田制破坏以来的情况,详见后。
2笔者《驳议》一文曾误将廖行之《省斋集》卷4《田制论》所说的“田制”亦归入“田制”的另一种涵义(指各种土地政策、土地法规,乃至对土地的规划、利用等等),现予更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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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田制不立”、“不抑兼并”说》再商榷
齐、北周、隋、唐有,宋代也有。
对宋、元时人“田制”一词,不能脱离文献背景来理解,对宋、元时人所说的“田制不立”、“田制不····“民田既已无制”、“田制坏”、等等,自然也不能脱离文献背景来理解,这可以说是历史常识。定”
然则,对于今人所说的“宋代‘田制不立’”,我们也应按宋、元时人的意思来理解么?笔者以为不可。为了避免不着边际泛泛而谈,我们不妨略举今人于通史、断代史、断代经济史著作论“宋代‘田制不立’”的几种情况:
第一种是“田制不立”一语不带引号,不注出处。
如邱树森《中国通史》第二册(福建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254页:“唐中期以后,土地占有形态发生了一系列变化。宋代不立田制,不抑兼并,地主土地所有制发展更加迅速。”
虞云国《细说宋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599页:“在土地制度上,宋代继承了中唐两税法以后的做法,私人土地买卖与占有不受任何限制。这一政策可以归结为两句话八个字:不立田制,不抑兼并。”
第二种是:“田制不立”带引号,不注出处。
如杨树森、穆鸿利编著(大学历史系自学丛书)《辽宋夏金元史》(辽宁教育出版社,1986年)第31页:“北宋统治者为了取得地主阶级的广泛支持,从建国时起,就‘田制不立’,对土地占有采取‘不抑兼并’的放任政策。1”
邱荣洲、荣敬臻《中国古代史》(下册)(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7年12月)第185页:“北宋在立国之初,便实行了‘不抑兼并’‘不立田制’、的政策,允许土地在封建制度范围内自由买卖。”
朱绍侯、张海鹏、齐涛主编《中国古代史》下册(福建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29页说:“北宋统治者认为,‘富室连我阡陌,为国守财尔!缓急盗贼窃发,边境扰动,兼并之财,乐于输纳,皆我之物’,因而采
2取‘不抑兼并’和‘田制不立’政策,纵容地主阶级兼并农民的土地。”
齐涛主编(高等学校文科教材)《中国通史教程》古代卷(分卷主编李泉、赵世瑜,山东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315页:“宋初制定‘田制不立’和‘不抑兼并’的政策,放任地主兼并土地。于是,官户、形势户(即官僚、豪绅、大地主)以及寺观户(即僧侣、道士地主)成了兼并土地的急先锋。”
张仁忠(大学文科基本用书)《中国古代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310页:“北宋政府实行‘不抑兼并’和‘田制不立’政策,听任官僚地主放手兼并农民的土地,使土地集中现象日益严重。”
第三种是:“田制不立”一语带引号,注出处,而未对“田制不立”一语做出特殊界定。
如詹子庆、田泽滨《中国古代史》下册(高等教育出版社,1989年)第180页:“北宋初期采取‘不抑34兼并’和‘田制不立’的政策,放手让地主阶级兼并农民的土地,以至北宋中期竟达到‘势官富姓,占
5田无限,兼并冒伪,习以成俗’的地步,造成‘富者有弥望之田,贫者无卓锥之地,有力者无田可种,有
6田者无力可耕’”。
第四种是:“田制不立”一语带引号,注出处,并具体界定其所谓“田制不立”一词的含义。
如王棣《宋代经济史稿》(长春出版社,2001年)第186页:“宋代,国家对私人拥有土地产权的数量,没有任何限制,是完全放任的。……宋代不少人把北宋的这种土地政策斥之为‘田制不立’,所谓
1《宋史》卷173《食货志·农田》。
2王铚:《枢廷备检》,引自王明清:《挥麈录·余话》卷1。
3王明清:《挥麈录·余话》卷1,王铚《枢廷备检》。
4《宋史·食货志》。
5《宋史·食货志》。
6《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7,雍熙三年七月甲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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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制不立’,正是指的是土地国有产权建立不起来,表明宋代实行的土地制度不同于前代的各种土地国有制———授田制,而是实行一种土地私有程度比较高的地主和自耕农的土地私有制,也表明国家放弃了自秦汉到中唐时对于土地产权进行干预的传统职能。”
周宝珠、陈振《中国历史·宋史》(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114页:“宋代不少人把北宋国家的上述
1政策,斥之为‘田制不立’,其实,应当说这就是北宋商品经济发展情况下的田制,即土地自由买卖
(封建条件下的自由)的制度”。
漆侠《中国经济通史·宋》(经济日报出版社,2007年,第二版)第205页:“在宋代,所谓‘田制不立’,指的是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建立不起来,而所谓‘不抑兼并’,又是在承认土地私有前提下对土地兼并不加干预。”
显而易见,今人论“宋代‘田制不立’”的四种情况都不是从宋元时人的意思(亦即都不是从井田制意义)上来说的,表达的都是今人自己的意思。
今人论“宋代‘田制不立’”的四种情况中的前三种,其上下文既未对“田制不立”一词的含义做出特殊的界定,指的自然是一般意义上的“田制”,也自然只能用今人通常的语言习惯来理解与进行讨论。我想这也是历史常识,无须多加说明。针对今人说“宋代‘田制不立’”的四种情况中的前三种,笔者力主宋代有田制,并列举宋代田制的一些实例予以说明,就绝不是如薛政超同志所说的那样“很不必要”,而是很有必要。反之,若用宋元时人的意思(亦即井田制意思)来理解今人所说的宋代“田制不立”,就实在没有意义,也很不必要。因为尽人皆知,我国自春秋战国井田制破坏后,井田制就再也没有恢复过。
今人论“宋代‘田制不立’”的第四种情况,因其对“田制不立”一词之含义有明确界定,说其所谓宋代“田制不立”,不是说宋代没有田制,而是指宋代“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建立不起来”,或指宋代田制是“土地自由买卖(封建条件下的自由)的制度”。既然如此,我们自然没有必要讨论宋代实际上有无田制。而应就其既有定义进行讨论,讨论其自定义是否符合历史事实,讨论其自定义是否符合其所注引文本的本意,讨论将宋代“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建立不起来”或宋代“土地自由买卖(封建条件下的自由)的制度”概括为宋代“田制不立”,从语言角度看是否合适。2
薛政超同志以为,对今人所说的“宋代‘田制不立’”,应该根据宋、元时人的含义来理解,若从一般意义上来讨论,就完全没有必要。笔者的看法适才相反:犹如今人讨论封建制度、封建思想一样,不能用古人“分国土,建诸侯”的意义来讨论,而只能用今人通行的概念来理解和讨论。今人论古代田制也是一样,如果不用今人通行的概念,而用古人的井田制的含义,说秦汉,或魏晋南北朝、隋唐五代、宋“固无田制”“田制不立”、等等,除混淆古今概念外,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我猜想,如果我也依古人之意,断言“汉固无田制”、汉代“田制不立”,或引宋廖行之语与元朱礼
345语,将汉代的土地制度概括为“汉固无田制”、(汉代)“田制不立”,(汉)“不立田制”,薛政超同志恐怕也会以为大谬不然。
1《宋史》卷173《食货志·农田》。
2笔者以为,即使有以上诸种对“田制不立”一词的界定,将宋代土地制度概括为“田制不立”,仍不妥当。其原因正是由于元人著作《宋史》卷173《食货志·农田》与《文献通考》卷4《田赋考四·历代田赋之制》所说的“田制”,与今人通常含义上的“田制”,根本不同。以“田制不立”四字概括宋代田制,不仅不能准确表达今人的意思,容易产生误解,而且也不符合《宋史》与《文献通考》的本意。
3[宋]廖行之《省斋集》卷4《田制论》。
4[宋]廖行之《省斋集》卷4《田制论》、(元)朱礼《汉唐事笺》前集卷11《田制·田制不立无以为久远计》。
5[元]朱礼《汉唐事笺》前集卷11《田制·田制不立无以为久远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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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田制不立”、“不抑兼并”说》再商榷
三、宋人笼统说过“我朝‘不抑兼并’”吗?
2言宋代实行不抑兼并政策者,对“不抑兼并”四字,或不加引号,不注出处1;或加引号,不注出处;
或加引号,注出处。3而所注出处都是王明清《挥麈录·余话》卷1《祖宗兵制名枢廷备检》,而其所引多“不抑兼并”四字,或外加“富者连我阡陌,为国守财尔。缓急盗贼窃发,边境扰动,兼并之财乐于输为
纳”一段话。“不抑兼并”四字之前的原文,悉被截除。其实,上引文字只是王明清先人王铚《枢廷备检·引》中评述地方军政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能的一段话,“不抑兼并”四字之前的原文对于了解该文至关重要,不应断章取义。该文“不抑兼并”四字之上下文为:
州郡节察防团刺史,虽召居京师,谓之遥授。至于一郡,则尽行军制:守臣通判名衔必带
军州;其佐曰签书军事,及节度、观察、军事推官、判官之名;虽曹掾悉曰参军。一州税赋民财
出纳之所,独曰军资库者,盖税赋本以赡军。着其实于一州官吏与帑库者,使知一州以兵为
本,咸知所先也。置转运使于逐路,专一飞挽刍粮,饷军为职,不务科敛,不抑兼并。富室连我阡
陌,为国守财尓。缓急盗贼窃发,边境扰动,兼并之财,乐于输纳,皆我之物。4所以税赋不増,元元无愁叹
之声,兵卒安于州郡,民庶安于田闾。外之租税足以赡军,内之甲兵足以护民。城郭与村乡相
资,无内外之患者此也。一州钱斛之出入,士卒之役使,令委贰郡者当其事。一兵之寡,一米之
微,守臣不得而独预。其防微杜渐深矣。
就此,笔者的《驳议》提出三个问题:“其一,可否将王铚所说的宋初‘置转运使于逐路,专一飞挽刍粮,饷军为职,不务科敛,不抑兼并’引申为宋代‘不抑兼并’。其二,‘富室连我阡陌,为国守财尔,缓急盗贼窃发,边境扰动,兼并之财,乐于输纳,皆我之物’一语是否出自赵匡胤之口。其三,宋朝政府是否完全‘不抑兼并’。”
对于笔者所提的第一个问题,薛政超同志的回答是:“《宋史·职官志》言其(按指转运使)职掌为‘掌经度一路财赋,而察其登耗有无,以足上供及郡县之费。岁行所部,检察储积,稽考帐籍’,可见转运使的职责实际上关涉到了整个宋朝的财赋体系,……所以,王铚所言,是对宋初‘不抑兼并’政策涉及到整个宋朝政府的反映,毋容置疑。”
看来,薛政超同志至今仍未认真思考过王铚《枢廷备检·引》所述的时间界限。从《枢廷备检·引》的上下文,我们不难看出,王铚说的只是宋朝建国之初很短的一段时间,即乾德元年(963)至太平兴国二
1邱树森《中国通史》第二册,福建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254页;蔡美彪等:《中国通史》第五册,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136页;施建中主编:《中国古代史》下册,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181页;虞云国:《细说宋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599页;齐涛主编(高等学校文科教村):《中国通史教程》古代卷(分卷主编李泉、赵世瑜),山东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315页;张仁忠(大学文科基本用书):《中国古代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310页。
2如杨树森、穆鸿利编著(大学历史系自学丛书):《辽宋夏金元史》辽宁教育出版社,1986年,第31页;赵毅、赵轶峰主编(普通高等教育“九五”国家级重点教材):《中国古代史》,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598页。
3刘泽华等编著:《中国古代史》,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23页;乌廷玉:《中国历代土地制度史纲》下册,吉林大学出版社,1987年,第1页;邱荣洲、荣敬臻:《中国古代史》(下册),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7年,第185页;詹子庆、田泽滨:《中国古代史》下册,高等教育出版社,1989年,第180页;齐涛:《中国古代经济史》,山东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275页;朱绍侯、张海鹏、齐涛主编:《中国古代史》下册,福建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29页;王棣:《宋代经济史稿》,长春出版社,2001年,第186页;漆侠:《中国经济通史·宋》,经济日报出版社,2007年,第二版,第205页。
4“富室连我阡陌”以下33字,今所见各版本悉为正文,笔者以为乃自注之阑入正文,故径改为“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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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977)这段时间,时转运使的职能是只管转运刍粮供军(“专一飞挽刍粮,饷军为职”),不管民政,不管赋税(“不务科敛”),与太平兴国二年(977)以后的转运使“掌经度一路财赋,而察其登耗有无,以足
检察储积,稽考帐籍”恰好相反。薛政超同志无视宋代转运使职能的前后上供及郡县之费。岁行所部,
巨大变化,将王铚所说的宋初一段时间转运使不司抑制兼并之职引伸为整个宋代的转运使都“不抑兼并”,再进一步引伸为“整个宋朝的财赋体系”、“整个宋朝政府”都“不抑兼并”,显然歪曲了王铚《枢廷备检·引》的原意。从文献学角度讲,这不能不说是严重失误。薛政超同志将乾德元年(963)至太平兴国二年(977)这段时间只管转运刍粮供军的逐路转运使与元丰(1078~1085)改制后的中央理财机构尚
“二者都涉及到宋政府的整个财政体系,也都关系到宋代国家土地管理职书户部的职能等同视之,说
能的方方面面”,更是让人不知如何说是好!
“宋人不仅反映宋初‘不抑兼并’,而且言及整个宋代‘不抑兼并’,如南宋时,董煟(?薛政超还断言
-1218)就直言宋代实行的是‘兼并之法’(‘不抑兼并’的正面说法),使“贫民下户极多”,两极分化严重。”
查董煟《救荒活民书》卷上,记曰:“祥符中,澶州上言民诉水旱二十亩以下求蠲租者,所伤不多,望
‘若此,贫民田少者常不及矣。朕以灾沴蠲租,正为贫民下户,岂以多少为限耶!独勿受其诉。真宗曰:
虑诸州不晓此意,当遍戒之’。煟曰:‘自田制坏而兼并之法行,贫民下户极多,而中产之家赈贷之所不
今真宗以灾沴蠲租,正为贫民下户,此非圣谟宏远灼见闾阎及,一遇水旱,狼狈无策,祗有流离饿莩耳。
之病乎’”。很明显,董煟所言的“自田制坏而兼并之法行”,指的也是井田制破坏以来的情况。董煟意在突出宋真宗之“圣谟宏远灼见闾阎之病”,作为其反面的“自田制坏而兼并之法行,贫民下户极多,而中产之家赈贷之所不及,一遇水旱,狼狈无策,祗有流离饿莩耳”并未确指本朝,也不可能确指本朝(具体地说也就是宋太祖、太宗、真宗三朝)。薛政超同志说“董煟(?-1218)就直言宋代实行的是‘兼并之法’,使‘贫民下户极多’,两极分化严重”,显然没有根据。
关于《驳议》提出的第二个问题,薛政超同志也同意“富室连我阡陌,为国守财尔,缓急盗贼窃发,边境扰动,兼并之财,乐于输纳,皆我之物”一语不是宋太祖说的,而是王铚本人的意思,但又认为,王
“反映的应是自宋初以来、尤其是其所生活之南宋前期的情况;进言之,毫无疑问,这段话铚的这段话
是南宋人对本朝‘不抑兼并’实际意义的一种真实的、具体的认知”。换言之,也就是认为,王铚的这段
尤其是南宋前期的历史实际,代表了时人的普遍观点。对薛政超的这一观点,笔者话反映了宋初以来、
不敢苟同。薛政超既未对其说进行任何论证,笔者也就无从进行驳议。
关于《驳议》提出的第三个问题,薛政超同志未做正面回答,但从其“宋代政坛既有抑制兼并的传
‘保富论’”提法看,实际上还是承认了宋代并非完全“不抑兼并”。统思想,也有不抑兼并的
笔者在《驳议》一文曾提出,宋代不仅有抑制兼并思想,而且,抑制兼并的传统思想仍是宋代政坛
理由是:从宋初到宋末,豪强兼并问题始终是官僚士大夫热烈讨论的话题。当时官僚士大的主流思想。
夫大都热衷于购置田产,亦即实际上大都是豪强兼并之徒。但在议论政事时,不管他们的真心实意如何,大都以抑制兼并为词,争论双方都想高举抑兼并旗帜,都想给对方扣上为兼并服务的帽子。因而倡言抑制兼并的官僚士大夫比比皆是,而公开反对抑制兼并者却很少见。要言之,当时的官僚士大夫,不管他心里怎么想,实际上怎么做,几乎众口一词主张抑制兼并,纵使不热心提倡抑制兼并,
或认为兼并-52-
《宋代“田制不立”、“不抑兼并”说》再商榷
势力难以抑制,也不敢公然为兼并势力唱赞歌。1笔者寡闻,象王铚那样为兼并之家热烈辩护的可以说是绝无仅有。
现在看来,笔者因为对宋史不熟,掌握史料不多,对宋代为兼并之家热烈辩护者的估计不足。实际上,宋代象王铚那样为兼并之家热烈辩护者并非绝无仅有。但笔者仍然认为,抑制兼并的传统思想仍是宋代政坛的主流思想。
薛政超同志认为:“宋代‘不抑兼并’的思想也非常活跃,甚至出现了‘保富论’,也就是说主张保护而不是‘抑制’作为‘兼并之家’的富民。……前有苏辙、王安石、司马光等,后有朱熹、陈亮、叶适等。因此,很难说‘抑制兼并的传统思想还是当时政坛的主流思想’”。
我想,在宋代,究竟是“抑制兼并”思想,还是“不抑兼并”思想成为当时政坛主流思想的问题远比
2宋代是否“田制不立”“不抑兼并”、复杂,可以容后继续讨论。但薛政超同志把“富民”都说是“兼并之
家”,把摧抑兼并理解为摧抑富民,把“强调富人出现的合理性”,主张富者与贫者应“彼此相资以保其
,强调不能“遽夺(富人)其田以赋贫民”之类的思想,都归纳为“不抑兼并”思想,并进而以之证明生”
“‘象王铚那样为兼并之家热烈辩护的’不是‘绝无仅有’,而是大有人在”,我以为这是在混淆概念,制造混乱,在逻辑上站不住脚。我们所说的“兼并”,指的是“豪强兼并”,就是指豪强地主利用暴力或高利3贷等经济手段侵吞农民土地的行为,即司马迁所说的“兼并豪党之徒,以武断于乡曲”者。4可见,抑
制兼并不等于仇富,“保富”也并不都等于反对抑制兼并。“保富”与“抑制兼并”并非对立概念;“保富”与“不抑兼并”更并非同一概念。如司马迁为货殖家立传,还说“礼生于有,而废于无。故君子富,好行其德;小人富,以适其力。渊深而鱼生之,山深而兽往之,人富而仁义附焉”,又说蜀卓氏、程郑、宛孔氏、曹邴氏、宣曲任氏等,“此其章章尤异者也。皆非有爵邑奉禄弄法犯奸而富,尽椎埋去就,与时俯仰,获其赢利,以末致财,用本守之,以武一切,用文持之;变化有概,故足术也”;还说““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
5下壤壤,皆为利往”,充分肯定了逐富的合理性。但司马迁在其《史记·平准书》还是贬斥了“兼并豪党
之徒”,说“至今上即位数岁,汉兴七十余年之间,国家无事,非遇水旱之灾,民则人给家足,当此之时,网疏而民富,役财骄溢,或至兼并豪党之徒,以武断于乡曲。6
下面我们就来具体分析薛政超所列举的苏辙、王安石、司马光、朱熹、陈亮、叶适等代表性人物在土地兼并问题上的言论。王安石变法时期,苏辙坚决反对王安石变法(特别是反对青苗法)。王安石变
1在反对王安石变法的那些人中,欧阳修似乎不那么热衷于抑制兼并,他在一封《通进司上书》中谈到“臣闻:秦废王法,启兼并,其上侵公利,下刻细民,为国之患久矣。自汉以来,尝欲为法而抑夺之,然不能也,盖为国者兴利日繁,兼并者趋利日巧。至其甚也,商贾坐而权国利,其故非他,由兴利广也。”(《文忠集》卷45《居士集》45《上书一首·通进司上书》),说明他认为兼并势力无法抑制。但他在《原弊》(《文忠集》卷59)一文中仍认为“兼并之弊”为时弊之一;在其《乞复位进纳常平仓恩泽》(《文忠集》卷117)又谈到:“窃以募民入粟,鬻以官爵,盖是国家权宜不得已之事。苟遇军须阙乏,不欲科率人民,权许兼并之家进纳,诱以官爵,盖备一时缓急之用。其常平仓乃余力惠民之所及,岂容兼并之家縁此侥幸恩泽”,说明他仍视兼并为弊。
2宋代是否完全“田制不立”“不抑兼并”、可以做“是”或“非”的定性判断。而何者为政坛主流思想问题,则要进行量化分析。
3“兼并”还可以用来表示各种政治势力之间的互相吞并,那是另一种含义的“兼并”,不在本文讨论范围。
4《史记》卷30《平准书》。关于土地问题之“兼并”之说,始见于此。稍后,董仲舒也说“至秦则不然,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卖买,富者田连仟伯,贫者亡立锥之地。又颛川泽之利,管山林之饶,荒淫越制,踰侈以相高;邑有人君之尊,里有公侯之富,小民安得不困?……汉兴,循而未改。古井田法虽难卒行,宜少近古,限民名田,以澹不足,塞并兼之路”(《汉书》卷24《食货志》),其所说的“并兼”,也是这个意思。
5《史记》卷129《货殖列传》。
6《史记》卷30《平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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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失败后,苏辙曾痛斥王安石的变法思想,特别是他的抑兼并思想,说“王介甫小丈夫也,不忍贫民,而深疾富民,志欲破富民以惠贫民,不知其不可也。方其未得志也,为《兼并》之诗。……及其得志,专以此为事……至于今日民遂大病,源其祸出于此诗,盖昔之诗病,未有若此酷者也。1”但苏辙早先还是说
2过“自战国之祸,田制既坏,赋法随弊,天下之民仰困于租税,而俯困于兼并,其害不可言矣”;还说
过:“盖天下之多虞,其始自井田之亡,田制一败,而民事大坏,纷纷而不可止。其始也,兼并之民众,而贫民失职,贫者无立锥之地,而富者连阡陌,以势相役,收太半之税,耕者穷饿,而不耕者得食,以为不便,故从而为之法曰限民名田。贵者无过若干,而贫者足以自养,此董生之法也。天下之人兼并而有余,
。3看来苏辙行动上虽极力反对抑制兼并的则思以为骄奢,骄奢之风行于天下,则富者至于破其资畜”
措施,但在口头上还得说兼并“其害不可言矣”。4其所痛诋的对象主要是政治上已经失势的王安石的《兼并》之诗,而不是传统的抑兼并思想。
王安石变法的立意是“富国强兵”,他设计的青苗法、免役法、方田均税法等,都含有摧抑兼并之意,王安石也发表过许多抑兼并的言论。但他不主张“遽夺其田以赋贫民”,说“今朝廷治农事未有法,又非古备建农官,大防圩垾之类,播种收获,补助不足,待兼并有力之人而后全具者甚众,如何可遽夺其田以赋贫民?此其势固不可行;纵可行,亦未为利”。5可见,王安石不主张夺兼并有力之人的田产予贫民,与其抑制兼并思想丝毫不矛盾。
司马光是反对王安石变法的骨干人物,但他反对王安石变法多从变法的措施入手,而对抑制兼并之变法立意,至少说在口头上还是肯定的。如司马光在其《奏为乞不将米折青苗钱狀》中还是说:“窃惟
6;在其《乞罢免役钱朝廷从初散青苗钱之意,本以兼并之家放债取利,侵渔细民,故设此法抑其豪夺”
状》中还是说到“自行免役法以来,富室差得自宽,而贫者穷困日甚,殆非所以抑兼并,哀惸独,均赋役也”。7司马光在其《法言集注》卷八“货殖曰蚊”条还照录宋咸与吴秘对兼并之徒充满贬义的注释。宋咸注曰:“夫蚊之为虫,喙人而求生,可鄙恶者也。货殖之徒,兼并聚敛,非义是存,亦所谓喙人而求生
;吴秘注曰:“货殖之人折毫顾利?而食人,其犹蚊乎”。8《四库全书提要》说:扬雄《法言》,“至光之矣”
时,惟李轨、柳宗元、宋咸、吴秘之注存,故光裒合四家,増以已意”。但司马光在集注扬雄《法言》“货殖曰蚊”条时,面对宋咸、吴秘对“兼并聚敛”的讥讽贬斥,司马光还是照录不误,不曾“增以己意”,予以辩解。
南宋的陈亮与叶适对王安石变法也都抱基本否定态度。他们两人也都有保富、安富的言论。他们都认为当今之世,抑兼并不是急务。陈亮提出的理由,除“民田既已无制,谷不能以皆积;兵民既分,力不能以自卫;缓急指呼号召,则强宗豪族犹足以庇其乡井”,还认为“今所在豪民,谷无五年之积,镪无巨万之藏,而商贾之能操其奇赢者,盖已如晨星之相望”,言下之意是,当今之世基本上已无豪民可抑。但陈亮对春秋战国以后,“豪民武断乡曲,以财力相君,富商大贾操其奇赢,动辄距(巨)万,甚者以货自厕于士大夫之后”,还是持批判态度,对汉代“徙五姓关中,与利田宅,而郡国豪杰赀千万若百万者,皆
1苏辙《栾城集》第三集卷9《诗病五事》。
2苏辙《栾城集》卷20《私试进士策问二十八首》。
3苏辙《栾城集》之《应诏集》卷9《進策五道·第五道》。
4苏辙言兼并之害,指的战国以来的情况;而对于当代,苏辙则认为“古者大邦巨室之害不见于今矣”。
5李涛:《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13熙宁三年七月癸丑,北京:中华书局点校本,2004年。
6《温国文正公文集》卷44《奏为乞不将米折青苗錢狀》。
7《温国文正公文集》卷47《乞罢免役钱状》。
8《四库全书提要》说“考自汉以来,有侯芭注六卷,宋衷注十三卷,李轨解一卷,辛徳源注二十三卷,又有柳宗元注,宋咸广注,吴秘注。至光之时,惟李轨、柳宗元、宋咸、吴秘之注存,故光裒合四家,増以已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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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田制不立”、“不抑兼并”说》再商榷
徙于茂陵、云陵之间”,还是持肯定态度。1陈亮在《策问·问农田水利》还是谈到:“户口无定制,民力无定籍,吏民不相习知,而奸胥豪右梗乎其间,朝廷虽常轸水旱之忧,诏发仓廪以赈之,而不能使民皆有····2食”;在《策问·问兵农分合》还是谈到“夫农者,衣食之源也,乡闾之豪,田连阡陌,而佃之无定人,租苟收矣,去来不问也;吾负苟偿矣,死生非吾所恤也。随其智力之大小,割人以自奉,役人以自安,而县官之法不得而与夺。……今兼并为农患,而国用困于兵,兵又不足赖,不幸有水旱之变,一夫疾呼,则闲······3,对兼并势力也还是有所批判。民之强者跳踉以从之,谋国不是之忧何哉!”
叶适在其《进卷·民事下》,大段论述了富人存在的合理性,也算得上是典型的“保富论”者。他对豪强兼并,虽认为“抑夺兼并之家以宽细民”,与“复古井田之制”,“皆非有益于当世”,“非上之所恃以为治也”,但还是说,“俗吏欲抑兼并,破富人以扶贫弱者,意则善矣”,其论亦“可通”。还说,如果富人“豪暴过甚,兼取无已者”“吏当教戒之”,,如果不可教戒,吏亦可“随事而治之”。叶适认为,“抑兼并”并非致治的上策;致治之上策是“因时施智,观世立法”,说“诚使制度定于上,十年之后,无甚富甚贫之民,
。4在叶适看来,“兼并”一词也还是贬义词。兼并不抑而自已”
南宋的朱熹,对王安石变法也抱基本否定态度,但对变法的一些具体措施则表示赞成。他也说过:“乡村小民,其间多是无田之家,须就田主讨田耕作。每至耕种耘田时节,又就田主生借谷米,及至终冬成熟,方始一并填还。佃户既赖田主给佃、生借以养活家口,田主亦藉佃客耕田、纳租以供赡家计,二者相须,方能存立。5”也算得上是一个典型的“保富论”者,但朱熹在知漳州时,却力主实行“经界法”,以抑兼并。他在《晓示经界差甲头榜》就痛斥“兼并豪猾”势力:“漳州。契勘本县日前经界,未及均税遽行住罢。后来一向不复举行,是以豪家大姓有力之家包并民田而不受产,则其产虚桩在无业之家,冒占官····地而纽租,则其租俵寄于不佃之户。奸胥猾吏夤縁作弊,走弄出入,不可稽考,贫民下户枉被追呼,监系棰楚,无所告诉。至于官司财计,因此失陷。……乃者圣明灼知其弊,深加怜悯,特诏守臣相度经界利害,盖欲仰遵绍兴已行之故典,加惠此邦重困之痍民,务使田税均平,贫富得实,免致贫民下户困于兼·并豪猾之手。6”朱熹预见到此举定会遭到豪强兼并势力的反对,预先给留丞相写了一个札子,以期取···得留丞相的持续支持。说“此事之行,虽细民之所愿欲,而豪家右族倚势并兼者恶其害己,莫不阴谋诡·········计,思有以动揺,未知此八九月之间,事体又复如何?更愿丞相深察其情,而以天下至公之理裁之,有以终惠此邦之人,而不墯于腾口间说之计”。7结果不出朱熹所料,在漳州豪右的激烈反对下,原先支持朱熹在漳州实行经界法的留丞相也顶不往了,朱熹终被调为湖南转动副使,漳州的经界便又不了了
在其《辞免湖南运使状》中又以此为言,说:“昨者蒙恩假守漳州,伏值圣旨行下,之。但朱熹仍不死心,
臣僚申请乞行本州经界,令熹相度闻奏。熹窃见本州绍兴年中经界良法,方行遽罢,贫民产去税存,不堪追呼之扰。富家业多税少,益长兼并之势。后来朝廷节次欲再举行,皆以豪右浮言沮挠而辍,积至于········今,苦乐不均,公私受弊,有害国家发政施仁之实,日甚一日,无有穷已,是以不胜愤懑”。8看来,朱熹的“抑制兼并”思想还是相当强烈的,绝不只是空谈、假谈“抑制兼并”而已。
1《陈亮集》(增订本)卷13《策问·问汉豪民商贾之积蓄》,中华书局,1987年,第153页。
2《陈亮集》(增订本)卷13《策问·问农田水利》,中华书局,1987年,第155页。
3《陈亮集》(增订本)卷14《策问·问兵农分合》,中华书局,1987年,第163~164页。
4《叶适集》之《水心别集》卷2《民事下》,中华书局,1961年,第655页~657页。
5朱熹:《朱文公文集》卷100《劝农文》,四部丛刊初编集部(上海),商务印书馆,缩印明刊本,1936年。
6《晦庵集》卷100《晓示经界差甲头榜》。
7《晦庵集》卷28《与留丞相札子》。
8《晦庵集》卷23《辞免湖南运使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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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驳议》一文的主旨与要点
笔者《驳议》一文的主旨在其《内容提要》中已经说得很清楚:
治宋代经济史的学者常说宋人曾说过宋朝“田制不立”、“不抑兼并”。其实,说宋代“田制
不立”者,是《宋史》的作者脱脱等人,不是宋人。宋元时人论“田制”,有两种不同的涵义。一种
是专指“井田制”,这种意义的“田制”,不独宋代没有,春秋战国、秦汉、魏晋南北朝和隋唐五
代,也都没有。“田制”的另一种涵义是指各种土地政策、土地法规,这种意义上的“田制”,不
仅两汉、北魏、北齐、北周、隋、唐有,宋代也有。宋人王应麟等人的意见就是如此,不是我们今
天才这么说。宋人王铚只是说宋初“置转运使于逐路,专一飞挽刍粮,饷军为职,不务科敛,不
抑兼并”,而不是说整个宋朝政府机构都“不抑兼并”。实际上,抑制兼并的传统思想仍是宋代
政坛的主流思想;宋代政府还是实行抑制兼并政策的。宋代抑制土地兼并之力度与效果皆不
及此前的北朝隋唐。但不能因此就说,宋代的基本国策是不抑兼并,甚或说宋代实行促进土
地兼并政策。如果不是采取了抑制土地兼并的措施,宋代土地兼并的势头必将更猛。
归纳起来,就是两点:其一,注引《宋史》卷173《食货志·农田》与王明清《挥麈录·余话》卷1《祖宗兵制名〈枢廷备检〉》,说“宋朝‘田制不立’、‘不抑兼并’”,从文献学角度讲,不能成立;其二,根据宋史资料论证,宋代有田制,亦抑兼并。笔者《驳议》一文的开场白,说的也正是这两点。
薛政超同志对笔者《驳议》一文的主旨应该是很清楚的。但薛政超同志为了论战的需要,还是大胆猜测,笔者“似乎想证明‘抑制兼并’是宋朝的基本国策”,“似乎在暗示‘抑制兼并’就是宋代的基本国策”,然后又将自己想当然的“假设”当作“现实”,认为笔者“文章标题所反映的主体立意”就是认为“‘抑制兼并’就是宋代的基本国策”,说笔者将“‘抑制兼并’与‘不抑兼并’完全对立视之”,“以宋朝政府政策中“抑制兼并”的一面,而且是‘都打了很大的折扣’的次要面,来否定‘不抑兼并’的另一主要
,而大加挞伐。笔者以为这种论战手法实在不地道。面”
笔者《驳议》一文的主旨已如上述,白纸黑字,岂容任意发挥。至于说笔者“以宋朝政府政策中‘抑制兼并’的一面”否定“不抑兼并”的另一面,更是无中生有。笔者《驳议》最后一段就说:
以上事实说明,宋朝政府仍实行抑制土地兼并政策, 只是其抑制土地兼并的措施与此前
的北朝隋唐多有不同而已。北魏至唐前期,亦即所谓实行“均田制”时期,主要是通过制定官
民占田的最高限额与限制土地买卖的办法,抑制土地兼并。北魏至唐前期,土地兼并现象一
直普遍存在。北朝时期,即如北齐宋孝王《关东风俗传》所云:……唐前期,也是既出现像卢从
愿、李憕那样的“多田翁”或“地僻”,同时又大量存在“全无地”的贫民,1故杜佑《通典》卷二
《田制》引述唐田令之后评论说:“虽有此制,开元之季,天宝以来,法令弛坏,兼并之弊,有逾
于汉成、哀之间”。尽管如此,北朝隋唐抑制土地兼并政策,对土地兼并的势头,还是起到一定
的抑制作用。2前面提到的宋代抑制土地兼并的几种措施,有的是前朝抑制土地兼并政策的
继续,3有的则是根据宋代的新情况做出的新规定。
宋朝政府不再规定一般地主占田的最高
1见《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二辑,第601页录唐高宗初年判集,第572页录唐隆元年(710)敕。
2关于北朝隋唐“均田制”的实施状况,请参看杨际平《北朝隋唐“均田制”新探》,岳麓书社,2003年。
3除禁止寺观市民田政策,乃沿继唐田令第31条外,禁止地主或高利贷者由出举而买田的规定,与唐田令第23条
“诸田不得贴赁及质,违者财没不追,地还本主”,基本精神也是一致的。所不同的是唐令兼及“贴赁及质”,规定的
-56-而宋代则仅禁由出举而买田。
《宋代“田制不立”、“不抑兼并”说》再商榷
限额,并允许土地自由买卖,因而宋代土地兼并之风比北朝隋唐更盛。说明宋代抑制土地兼
并之力度与效果皆不及此前的北朝隋唐。但不能因此就说,宋代的基本国策是不抑兼并,甚
或说宋代实行促进土地兼并政策。实际上,宋代上引的各种抑制土地兼并政策,虽然实际执
行中都打了很大的折扣,但都不是一纸空文。我们确信,如果不是采取上述抑制土地兼并的
措施,宋代土地兼并的势头必将更猛。
这里哪有“以宋朝政府政策中‘抑制兼并’的一面”否定其“不抑兼并”另一面的丝毫踪迹?哪有一丁点儿抑制兼并是宋代政府基本国策之意?事实正如薛政超同志所承认的,笔者的《驳议》,“其中并没有明确提出宋代国家的基本政策是什么,只是说宋代有“抑兼并”,而文章中以长篇大论引述宋代‘抑制兼并’的思想和‘抑制兼并’的政策,其主要目的也只是在于排除宋代完全不抑兼并的命题”。
若问笔者为什么从不说宋代国家在土地问题上的“基本国策”是什么,避而不谈宋朝“田制”的基
“抑制兼并”为主呢,还是“不抑兼并”为主?回答很简单:本性质,是
(1)笔者的《驳议》意在纠偏,说明宋代有田制,亦抑兼并,无意(也不应该)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极端。
(2)我觉得宋朝“田制”的基本性质,是“抑制兼并”为主,还是“不抑兼并”为主这个问题远比抑制兼并的传统思想是否仍是宋代政坛的主流思想复杂得多。后者基本上属于思想与言论范围,主要是看当时的官僚士大夫多数怎么说,而不必深究他们心里怎么想,实际上怎么做。前者则属实际行动的范围,既要考虑当时的各种政策怎么定,又要考虑各种政策的实施状况与实际效果。恐怕不是三言两语说得清楚。
(3)宋代前后近三百年,前后的土地政策有许多变化,宋代(即使是南宋)地域辽阔,各地对政府的各种有关土地问题的政策的执行情况也不必相同,往往因时、因地、因人而异,很难一言以概之。1
(4)其他朝代的断代史、断代经济史似乎都未见什么是基本国策的论述,20世纪50年代中叶以前的教科书与宋代经济史著作,也未见什么是基本国策的论述,好像亦无不可。
[参考文献]
[1]杨际平.北朝隋唐“均田制”新探[M].长沙:岳麓书社,2003.
[2]杨际平.宋代“田制不立”“不抑兼并”、说驳议[J].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6,(2).
[3]薛政超.也谈宋代的“田制不立”与“不抑兼并”———与《宋代“田制不立”、“不抑兼并”说驳议》一文商榷[J].中国农史,2009,(2).
1相对而言,“抑兼并”的传统思想,作为当时占主导地位的统治阶级思想的一部分,前后变化与地区差别就不会那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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