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载体保密管理办法
12-08
涉密存储载体保密管理办法
第一条 涉密存储载体应当按照所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并严格管理。
第二条 各部门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涉密存储载体的统一管理,具体涉密部门、部位应当指定人员从事涉密存储载体的保密管理。
第三条 涉密存储载体应当由各院统一购买,配置产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技术标准和有关保密规定。采购国(境)外进口设备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要求进行保密安全技术检查、检测。
第四条 涉密存储载体使用前应当统一登记并建立台帐,内容包括:购买日期、密级、编号、载体类别(软盘、硬盘、光盘、闪存盘、磁带等)、型号、产品序列号、领用日期、领用人签字等。
第五条 制作涉密存储载体,须在本院的保密工作机构办理审批及登记手续。所制作的涉密存储载体应表明密级、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并编排顺序。制作过程中形成的不需要归档的涉密材料应及时销毁。
第六条 收发涉密存储载体,应当严格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第七条
原则。
第八条
外活动。 不得擅自携带涉密存储载体外出、出境或参加涉涉密存储载体的使用遵循“谁使用,谁负责”的
第九条 涉密存储载体应当存放在安全保密场所或部位的密码保险柜中,绝密级载体应当专柜专放,并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场所,涉密存储载体应当入柜上锁,并确保门窗闭锁。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泄露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或党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