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村镇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德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文件
德经开发[2007]9号
德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关于同意《德州经济开发区村庄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的批复
规划建设局:
你局呈报的《德州经济开发区村庄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收悉。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城市规划、房屋拆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开发区实际,按照德州市人民政府德政字[2001]22号文件标准要求,经研究,同意《德州经济开发区村庄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在具体拆迁工作中,要切实注意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依法进行拆迁,促进开发区全面、协调、健康发展。
附:德州经济开发区村庄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二00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德州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 2007年3月27日印
德州经济开发区村庄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为了促进开发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和旧村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法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村庄改造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擅自建设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予补偿安置。
第二条 未经批准违反规划擅自建设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予补偿安置。
第三条 出卖房屋后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予补偿安置。
第四条 因村庄改造征(占)用集体土地,采取房屋补偿方式。即征(占)用一亩耕地补偿村集体100 m 2商住用房;每征(占)用一亩非耕地补偿村集体25 m2商住用房。
第五条 旧村改造范围内合法宅基地上的房屋及其他设施拆迁补偿:按照不分结构、等级、经营、生产、房屋面积,凡宅基地面积在0.4亩以上的(含0.4亩),按每户最高协商价不超过15万元进行补偿(含搬家补助费,每减少0.1亩递减补偿3万元)或经有关部门确认合法面积并经评估后,以评估确定的价格进行补偿。
一户多宅符合下列情况的,可按上述规定进行补偿:
(一)依法经审批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登记范围内的房屋
及设施。
(二)依法继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登记范围内的房屋及设施。
(三)房屋通过合法交易,经审批办理了土地过户登记,土地使用证登记范围内的房屋及设施。
第二章 安置范围
第六条 以户为单位户口在本村的常住村民(常住村民指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人有合法住宅,每人按40 m 2给予房屋安置(无后代的一口人家庭再给予照顾40 m 2)。本村姑娘出嫁后,户口已经迁出,但在本村有合法住宅的,参照第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补偿安置;户口未迁出的(包括配偶和子女)本人在本村无合法住宅的、或户籍制度改革后,父母投靠子女或子女投靠父母,其户口迁入本居住地的,不属于村庄改造房屋安置范围。
第七条 户口原是本村的村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同本村常住村民予以安置:
(一)经国家统一考试,考取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在校就读期间或毕业后至今没有固定工作的;
(二)参军服役期间(不包括三级以上士官和军官)或退役后至今没有固定工作的;
(三)刑事犯罪人员在服刑期间和劳动教养人员在劳教期间。
第八条 双女户,女儿结婚后男方“入赘”女方家庭,经所在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将户口迁入本居住地的,对其
中一个女儿、配偶及子女视同本村常住村民(居民)给予安置;其成员户口不在本居住地的,每户安置面积不超过80 m2。
第九条 本村村民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的子女已作处理的,按本村村民人均40 m2安置标准予以安置,未作处理的不予安置。
第十条 原户口在本村但已经迁出,在本村确有合法住宅的,视同本村常住村民(居民)给予补偿安置,其家庭成员在二口人以下(含二口人)的每户给予80 m2安置,三口人以上(含三口人)的每户给予120 m2安置。
第十一条 原户口在本村,在外工作,在本村无住房,已经退休愿意回村居住的,按市场价优惠20%予以照顾安置。
第十二条 原户口不属本村,在本村确有合法住宅,户籍制度改革后本人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居住地的,被拆迁房屋及设施经有关部门评估,以评估确定的价格进行补偿,可参照本村常住村民(居民)予以安置,但每户安置面积不超过80 m2;如按第五条规定给予货币补偿的,不再给了房屋安置。
第十三条 本村村民(居民)以户为单位,夫妻有一方户口在本村的(包括未婚子女),并在本村共同居住生活的,其成员视同本村村民(居民)予以安置。
第十四条 户口在本村的常住男女村民之间结婚,经自由选择可将女方的安置指标计算在女方家庭或者男方家庭,但不得重复计算安置面积。
第三章 安置标准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村民,以户为单位,两代以上(含两代)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在应安置面积总和之外每户照顾40m 2。每户可在下列户型组合中任选一组:(1)80m2(2)120m2(3)80m2+80m2(4)80m2+80m2+80m2(5)80m2+120m2(6)120m 2+120m2
第十六条 安置楼房平均价格以“建安造价”680元/m2和“成本价”800元/m2确定。储藏室均为300元/m2。
第十七条 本村常住村民和视同常住村民的在上述控制安置面积范围内,安置楼房平均价格为680元/m2。
第十八条 参照本村常住村民安置的,安置楼房平均价格为800元/m2. 。
第十九条 被安置户安置楼房面积超过每户应安置面积之和5m 2(含5 m 2)的部分,结算价格不变,超过5 m 2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第二十条 二代以上(二代)家庭只有一处住宅共同生活,符合分户条件但没有分户,在应选的安置组合中的第三套、第四套,价格在原有基础上降低20%。
第二十一条 对确有困难的五保户、常困户、特困户以及确实没有支付能力的村民,由所在村委会在集体补偿房屋中拿出一部分作为公益房屋予以安顿,所住房屋只有居住权,没有所有权和继承权,同时不再享有常住村民每人40 m2的安置待遇。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拆迁安置房为砖混结构带储藏室的五层或六层住
宅楼。
第二十三条 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搬迁的,每超出一天扣补偿总额的千分之二。
第二十四条 在拆迁期限内,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拆迁当事人可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和《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等规定,对被拆迁房屋实施评估,以评估价进行补偿。
第二十五条 在拆迁期限内按时完成拆迁,一次性按楼层系数结清楼层差价。
第二十六条 户口截止时间以拆迁公告发布之日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拆迁安置补偿办法仅适用于开发区规划区内村庄改造工程。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已实施改造的村庄按原办法执行。
二00七年三月二十五
德州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 2007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