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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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完善
作者:周媛媛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5期
摘 要 轻微刑事案件作为广大基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办理数量最多的案件,它的依法正确而快速的办理,不仅有利于优化诉讼资源配置,使公诉部门将更多的优势精力放在疑难、敏感的其他刑事案件中,同时也为进一步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提供更大的可能。司法实践中,由于方方面面的原因,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并未得到较好的开展,该机制的优越性也未能充分的发挥。有鉴于此,本文将从三个方面,对该项机制的应用性问题进行研析。 关键词 轻微刑事案件 快速办理机制 源配置 诉讼效率
作者简介:周媛媛,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137-02
2007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称《意见》),对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提出了指导意见。《意见》旨在深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节约诉讼资源,提高诉讼效率,最终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概述
《意见》对于轻微刑事案件进行了科学界定,其范围在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并且案件属于轻微案件。而快速办理机制则是指简化工作流程、缩短办案期限,以此加速刑事案件办理效率的一种机制,而其限定的前提在于遵循法定程序和期限、确保办案质量。而适用快速办理机制,首先应满足以下四项条件:一是证据、事实方面属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是刑期上“可能被判处单处罚金、拘役或者管制,最高刑罚也只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三是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上要求“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四是法律适用上要求“没有争议”。
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还应适用以下四个原则:一是严格依法办案原则。依法办案是适用任何程序办理案件的基本前提,依照轻微刑事案件办案程序办理的轻微刑事案件,虽然可以缩短个别环节的办案周期,但不能省略法定办案程序,此原则是机制运行的前提条件。二是公正与效率相统一原则。该机制运行无论如何节约诉讼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其本质追求和终极目标自然是公平正义,脱离终极目标的机制创新属于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三是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法律明确赋予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及相关行使期限,不能任意缩短,这是机制运行程序易忽略点。四是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原则。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不仅要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