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税务稽查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对税务稽查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随着新征管模式的实施,税务稽查职能突出表现为打击偷逃骗抗税案件,然而在职能充分发挥的同时,税务稽查似乎越来越面临窘境,集中体现为稽查工作效率低下,稽查人员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案件久查不结、久审不结、久执不结,不仅严重影响稽查工作正常开展,也对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一定影响,损坏了税务机关的形象。稽查工作效率低下,究其原因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调查取证难。目前,稽查案件调查取证工作困难多、阻力大,突出表现为:一是正面接触难。实施检查时,纳税人往往由办事人员出面应付,借口经理、会计出差、暂时联系不上等冠冕堂皇的理由,拖延检查或拒绝稽查人员和企业主要负责人见面,使税务检查推进困难,甚至导致检查通知书无法送达。二是核实查找资料难。纳税人籍口管理不规范、核算不健全,拒不提供应当保存且已保存的有关涉税资料。三是外调核实证据难。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基于各种原因,变相地不配合或不支持调查取证工作。
2、处理认定难。目前,处罚疲软严重影响了稽查威慑力的发挥。其原因,一是各方面的干预造成处理难。如:一些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企业,面临税收违法行为的曝光和惩处,以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为由,极力疏通关系,党委政府以造成社会不安定
因素为由施加压力,而稽查部门迫于压力,往往大事化小,存在应罚不罚等执法不到位或降格处理的现象。二是证据标准在执行中不统一形成处理难。三是税法规定的不完善导致处理定性难。如:对偷税的规定,处罚自由裁量度过宽,处罚时往往不问性质、情节等一概地适用0.5倍处罚。四是税收政策理解误差导致处理认定难。
3、稽查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对执法风险认识有偏差。由于客观原因的存在,稽查干部言必称风险,工作谨小慎微,害怕出问题,在个别案件的处理上不敢依法作出决断,采取等上级、靠领导、要政策等方式变相地拖延了时间。
4、稽查干部对稽查工作效率的认识不足,漠视和淡化效率的重要性。
针对上述原因,我有几点思考:
1、按照新征管模式,重点稽查赖以存在的基础是规范化的外部环境,其中最重要的是税收征管。实践表明,规范化的征收管理是提高稽查工作效率的重要保证,不规范的税收征管不仅增加调查取证的难度,更增加处理认定的难度。所以要提高稽查工作效率,必须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
2、规范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和纳税行为,提高其纳税遵从度。克服调查取证难从根本上讲,需要纳税人的积极配合,需要加大宣传教育和惩戒力度,使其支持配合,提高其税法意识。而检查处理认定难,主要症结在于纳税人经济活动与税法的不相适应,
如:当前房地产、建筑行业存在的挂靠经营行为。这就需要我们通过事前和事中的宣传、说服,事后的处罚惩戒,加大对纳税人拒绝检查、不配合检查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纳税人对税务检查的遵从度和执行力。
3、协税护税网络建设和行业行政监管应当加强,建立和完善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交流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