雁塔交通工会图书馆推荐-学法笔记:公务员
雁塔交通工会图书馆推荐—学法笔记公务员
书抄于2016年3月23日
一、公务员概述
公务员是值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我国的公务员大致包括以下类型。
行政机关人员;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法院工作人员;检察院工作人员;党的机关的工作人员;民主党派机关工作人员。不过上述机关的工 勤人员不是公务员。因此,我国的公务员基本上可以理解为公职人员的同义词。
除此之外,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参照该法进行管理。这些人可以被称之为准公务员。
二、公务员的基本权利义务
公务员应当忠于职守、勤勉进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并履行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等义务。
在权力方面,公务员享有以下权力—
执行公务权;身份保障权,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公务员的身份和职务受法律保障;工资福利权;参加培训权;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权,对有关处分和处理决定提出申述,对有关机关和负责人滥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行为提出控告;辞职申请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力。
三、公务员的职位分类、职务和级别
职位分类。我国公务员职位目前主要由三个类别—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国务院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
职务和级别。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先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其中,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四、公职的取得
1、成为公务员的条件
成为公务员要满足肯定条件,并不得具有否定条件;
肯定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8岁;拥护中华任命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否定条件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公务员的其他情况。
2、公务员的录用
录用制度适用于初次进入行政机关,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成为公务员的途径有以下几种
1、录用—委任
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录用方式,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中央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地方公务员的的录用,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1年。试用期满合格,委任到某一职务;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2、选任。
选任任用于领导职务,即通过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的方式任免领导职务公务员;选任制公务员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其任期届满不在连任的,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所任职务同时终止。
3、公开选拔
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
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的人员中公开选拔;
4、聘任
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但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除外。
聘任制公务员通过书面聘任合同确认其与聘用机关间的权力义务,实行协议工资制,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解除报同级公务员主管机关备案。聘任合同期限1—5年,可约定1—6个月的试用期。
五、公职的履行
公务员履行公职期间的管理制度主要有考核、奖励、惩戒、职务任免和升降、培训、交流与回避等。其重点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1、考核
考核是对公务员履行公职期间的管理制度主要有考核只有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其中重点是考核工作业绩。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惩称职和不称职等四个等级。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的通知公务员本人。
定期考核的结果是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和辞退的依据。如果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降一个职务层次任免;连续两年定期考核结果不称职的,应当辞退。
2、奖励
奖励是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的褒奖和鼓励。对公务员的奖励,既包括公务员个人的奖励,也包括对某个单位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包括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奖励的等级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一次性奖金或待遇。
3、反对上级错误权
公务员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决定或者命令,执行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4、处分
指对违反法律和纪律应当承担责任的公务员所给予的处分。除刑事处罚以外、处分是保障公务员纪律、维护国家公共管理秩序和限制剥夺公务员权力的重要手段。
公务员的处分的法律依据,除公务员法外,还有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适用于行政基机关公务员,其他类型公务员的处分也可以参照。
处分的设定
可以设定公务员处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的决定。其中,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可以设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可以补充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违反违纪行为以及相应的处分幅度;除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外,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的处分规章,应当与国务院检查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联合制定。
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外,行政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设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
处分的事由
给予公务员处分的事由是违反法律或纪律。但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撤销的意见;上级不改变或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公务员执行明显违反的决定或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处分的种类和等级
处分的种类和期限—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24个月、撤职24个月注同时降级、开除永久。
值得注意的是,免职和责令辞职不属于公务员处分;其中、免职即免去职务,是一般的人事处理而已,并非公务员处分。
处分的适用
多种处分的适用。公务员有多种应处分行为的,分别确定其处分。多种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处分;多种处分分类相同的,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执行处分。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又受到新处分的,实行先减后并的原则,即处分期为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之和。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已退休人员的处分。应当受到处分的公务员已经退休,不在给予处分,但依法应当降级、撤职、开除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取消其享受的回退休后待遇。
从重处分。下列情形应当从中处分—在2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传串通或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包庇同案人员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从重情节。
从轻处分。下列情形应当从轻处分—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
免予处分。危及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情况的,分别给予处分。
处分的效果
公务员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还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在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处分的程序
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有其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决定。
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的国务院组成人员给予处分,有国务院决定。其中,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国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或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提出免职建议。罢免或免职前,国务院可以决暂停其履行职务。
对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举决定任命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拟给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决定 任命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现有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其中,拟给予县级以上地方副职领导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也可以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撤职、开除职务的建议。拟给予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大提出罢免建议。罢免或撤销职务前,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遇有特殊紧急情况,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对其作出撤职或开除的处分,同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并通报下级人大常委会。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本人民政府决定。其追,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有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年免职建议。免去职务前,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处分应当听取公务员的陈述申辩。
公务员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的,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任免机关可以决定暂停履行职务。被调查的公务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办理退休手续。
5、交流
我国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公务员及可以是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公务员应当服从机关的交流决定。公务员本人申请交流的,按照管理个权限审批。 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人、专任和挂职锻炼。
调任。指的是从国家机关之外调入国家机关担任公务员。调人的公务员源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调任机关后担任领导职务或副调研员以上的非领导职务。
专任。指的是公务员在国家内部的不同职位之间调动。
挂职。指的是公务员在不改变与原有机关认识关系的前提上实际担任其他职务。挂职锻炼的单位,可以是原单位的下级机关,也可以是上级机关,或者是其他地区的机关,还可以是国有企事业单位。
回避。回避是为保证之公正履行公务,限制公务员任职和执行公务条件的制度。回避分为人质回避、执行公务回避和离职回避。公务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公务员回避。其他人员也可以向机关提供公务员需要回避的情况。机关根据公务员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经审查后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不经过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任职回避。指的是公务员在特定条件下不得担任某一职务的情况,包括
近亲回避。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亲属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亲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放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认识、纪检、检查、审计和财务工作。但在特殊情况下,经省级以上人事部门同意,上述规定可以变通。
地域回避。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机关的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即不得在本人所在乡镇、所在县担任有关职务。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行公务回避。指的是公务员在特定条件下值不得执行某一项工作情况。如果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该任务涉及本人利益关系或者是设计其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清、近姻亲的厉害关系或者涉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况的,公务员应当回避。
离职回避。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的营利性活动。
6、公职的退出
公务员退出公职的的度主要是退休、辞职和辞退。
辞职。分为辞去公职和辞去领导职务。
辞去公职,是公务员出于个人原因,申请并经过任免机关批准退出国家公职,消灭公务员与机关之间公职关系的制度。辞去公职的程序是,先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再由任免机关在法定时间予以审批。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龄的;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秘期限的;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辞去领导职务分为三种
法定辞职。即因为工作变动依法需要辞去现任职务的,应当履行辞职手续;个人辞职。即因个人原因或其他原因自愿提出辞去领导职务;引咎辞职。即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或对重大事物负有领导责任应当引咎辞职。
辞退。是指公务员担任公职存在缺陷,国家单方面解除公务员与机关之间公职的制度;为了保证公务的正常履行,公务员享有身份保障权,非满足法定条件,不得辞退。
应予辞退的情形。
在年度考核中,连续2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任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矿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的,或1年内累计超果30天。
不得辞退的情形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
因公致残,被确认为丧失或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退休
退休是因为客观原因或条件的变化消灭公务员与国家之间公职关系的制度。所谓客观原因或条件的变化,是指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完全丧失工作能力。
公务员达到退休年龄或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务员可以申请提前退休;工作年限满30年;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
公务员退休后从国家获得的待遇是享受国家提供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
七、纠纷处理
处理公务员与所在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之间因人事管理而发生的各种纠纷,主要由以下制度
申述复合制度。一般公务员对处分,辞退,取消录用,降职定期考核不称职,免职,申请辞职、提出退休位未予批准,为按照确定或扣减工资、福利、保险的待遇等人事管理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上述行为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合,复合期为30日;对复合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合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同级人事部门或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述,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行为之日起内直接申诉,申诉处理期限为60日,必要是可以延长不超过30日;对省级以下机关所作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作出该决定的上一级机关再申诉。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对原人事处理的执行。
人事仲裁
人事仲裁适用于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之日起60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代表、聘用机关的代表、聘任制公务员的代表以及法律专家组组成。
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
仲裁裁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