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薪酬办法
水城县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企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国资委及省国资委有关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财政或国资部门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下列人员: ①设董事会的独资公司董事长、总经理。②独资企业和不设董事会的独资公司的总经理。③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正、副董事长,总经理。④独资企业、独资公司和控股公司的党委(组,支部)书记、副总经理、纪委书记(纪检组长)、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负责人年薪,包括除国家规定不列入工资总额内的如高温补贴、独生子女补贴等之外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对来源于企业外部的奖励,除属于政府或上级部门的奖励且奖励资金来源于财政或上级部门、明确规定用于企业负责人奖励之外的,不得发放。
第五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价值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为重点的原则;
(二)坚持分级管理,分类考核的原则;
(三)坚持责权利相统一,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四)坚持共性与个性相结合、体现企业特色的原则。
第二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行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制度,以公历年作为考核期,一年一考核。
第七条 实行年薪制的企业须与县人民政府签订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的主要内容: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基本任务和基本年薪,考核与奖惩,双方职责权限,法律责任,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计分细则及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等。
第八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体系由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约束指标三大类组成。
(一)基本指标是指融资额度、利润总额和净资产收益率。
1.企业年度利润可加上经核准的当期企业消化以前年度潜亏。
2.融资额度包括但不仅限于企业自身经营融资和财政基础设施项目需求融资。
3.净资产收益率中的净资产不含少数股东权益,净利润不含少数股东损益。
(二)分类指标是指县国资部门和金融办根据县委、县政府对企业的要求以及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及实际情况选择确定的年度工作目标。
(三)约束指标是指安全生产、国资与企业管理工作等,该指标只罚不奖,根据考核得分情况扣减相应的绩效年薪。
第九条 年度业绩目标确定程序:
(一)企业申报年度基本任务和目标建议值。每年年初,企业负责人根据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按照县金融办年度融资额度任务要求,国资部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企业发展规划
及经营状况,提出基本任务和拟选择的分类指标及目标建议值,提交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报送县人民政府。
委托管理企业上报基本任务和目标建议值应征求委托管理部门意见。企业上报目标建议值时,对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企业,必须说明理由。
(二)核定年度基本任务和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县国资部部门和金融办根据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属行业发展周期、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等,审核企业负责人年度基本任务和选定的分类指标建议值,确认经营业绩考核基本指标基数。
(三)听取县政府分管领导意见,报县政府审定。
(四)签署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由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其授权代表)同企业法人代表签订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
第十条 县国资部门和金融办对年度经营业绩目标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签订后,县国资部门会同金融办应根据企业月度快报、季报经济运行分析、企业重要情况报告等,对年度经营业绩目标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检查与监控。
(二)建立重大事故、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企业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等情况时,应立即向县人民政府报告;企业实施重大投融资、重大担保事项、委托理财业务和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时,应按照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县国资部门建立预警制度。对经营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发出警示通知单,提醒企业重视,督促企业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二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程序:
(一)每年年初,企业对上年度经营业绩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分析报告、财务合并报表、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企业经营情况报告等报送县国资部门。
(二)委托中介机构实施企业经营业绩专项审计。
(三)县国资部门依据经营业绩考核专项审计报告,结合企业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听取监事会对企业的评价意见,实施考核,提出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初步意见。
(四)上报县政府批准。
第三章 年薪确定与发放
第十三条 基本年薪根据基本任务确定,未完成基本任务,酌情扣减基本年薪,取消本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资格。各企业负责
人年薪总额基数按8万元(全年在企业领取的货币收入总额)每年核定。
第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实际薪酬根据考核得分匹配分配系数,企业主要负责人为0.8---2.2,其余被考核人(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等)的分配系数由所属企业董事会研究在0.4---1.2之间确定。
第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年薪按年发放;年度考核结束后兑现80%,剩余部分可作为风险调节金在被考核年度的次年度内兑现。 第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任职不满一年的,其薪酬按照实际任职月数计算。
第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取得的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为个人全部税前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除按规定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外,企业不得再以任何形式为企业负责人发放其他任何报酬。
企业负责人住房公积金的缴费基数不得超过上年度我市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
第十九条 企业在接到县人民政府关于企业负责人薪酬及奖惩通知后7日内如无异议的,编制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方案按规定程序备案后,及时兑现。
第二十条 根据年度考核结果,企业负责人年薪偏高的,应适当平衡控制。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离任、退居二线等正常岗位变动,根据相关规定实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与任期内年度审计报告不符的,相应扣减风险调节金。在任期未满时无正当理由辞职的,当年绩效年薪不予兑现,并相应扣减上年的风险调节金。 第二十二条 鼓励企业积极落实县委、县政府重点工作任务,对在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重要工作任务、重点项目建设、国有资本整合重组、整体搬迁、上市融资、向上争取资金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可给予奖励,具体由企业提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章 经营业绩考核计分
第二十三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为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得分之和。
第二十四条 基本指标目标值原则上以前三年平均值或上年实际完成值的较低值为基数,按照当年度水城县GDP增长率的一定比例上浮后的数值作为考核基准值。
第二十五条 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的权重和计分办法,在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中明确。有投融资任务的企业,分类指标中必
须有投融资指标,指标目标值以县委、县政府交办的任务为基准值。
第二十六条 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指标,满分为100分,具体指标在业绩考核责任书中明确。考核最终得分分为A、B、C、D、E五个档次。经考核得分在90—100分的为A级,年薪考核系数为2.2;考核得分在80—90分的为B级,年薪考核系数为1.8;考核得分在70—80分的为C 级,年薪考核系数为1.2;考核得分在60—70分的为D级,年薪考核系数为1.0;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为E级,年薪考核系数为0.8。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考核期内企业发生清产核资、改制重组等情况的,县人民政府应适当调整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八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以特殊人才引进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不受本办法限制。
第二十九条 企业要落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相关规定,按时完成国有资本收益上缴任务。对于未按规定及时完成国有资本收益上缴任务的企业,暂缓兑现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
第三十条 各企业要严格遵守《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会计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及《企
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在考核与分配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一条 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事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追回或扣减已兑现的发其年薪;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相应调整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并对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由相关部门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集团公司(总公司)所属二级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结果须报县人民政府核准。
第三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研究制定相关指标及具体计分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 月 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