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廉洁自律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0年06月25日 浏览次数:328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廉洁自律有关事项的通知
管委会各部门(单位):
为切实加强对管委会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深入推进管委会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及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廉洁自律有关事项的通知》(长纪发〔2008〕1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管委会实际,现就如何进一步规范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廉洁自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告主体
(一)市委管理的副县(处)级以上[含副县(处)级]领导干部;
(二)管委会机关、事业单位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含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
(三)先导投资控股公司、梅溪湖实业公司高管、部门正职、子公司负责人。
二、报告内容
(一)事前报告事项
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买卖和装修房产(住房、门面),父母、配偶、子女新建住房情况(现住房情况、拟新建的房屋住址、面积、金额、资金来源、装修情况等);
2、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子女购买汽车的情况(车辆型号、价格、资金来源等);
3、本人及直系亲属婚丧嫁娶等事宜的办理情况(时间、酒席规模、费用情况等);
4、父母、配偶、共同生活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以及在经济实体投资参股的情况(不含通过证券市场买卖股票情况);
5、配偶、子女出国(境)情况 [出(国)境时间、事由、所在国家]。
(二)事后报告事项
1、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子女向本人管理和服务的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外商人、私营企业主,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和个人大额度借款情况(金额5万元以上,借款期限1个月以上的)或借用贵重物品的情况[借款(物)时间、用途、约定的归还期限];
2、本人、配偶、共同生活子女接受亲友大额馈赠,以及大额财产继承情况(金额10万元以上);
3、无法拒收的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干股的处理情况(名称、数量及金额等);
4、本人因发生违法违纪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的情况(何时何地何事被查处、查处机关名称等);
5、本人、配偶、共同生活子女涉及重大民事纠纷的情况(发生重大民事纠纷情况、处理结果、涉及人等);
6、配偶、共同生活子女就业情况;
7、上级组织或个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三、报告方式及时限
(一)纪工委、综合管理部人力资源处负责受理党员领导干部个人廉洁自律有关事项的报告工作。
(二)报告个人重大事项采用书面形式,由干部本人填写《长沙大河西先导区管理委员会领导干部个人廉洁自律有关事项报告表》(附件1)。在报告事项内容栏,须认真填写事项发生时间、地点、简要过程、涉及的主要人员、财物情况及本人态度等内容。
(三)事前报告事项应于事前一周前报告纪工委。
(四)事后报告事项应于事后30日内,向纪工委和综合管理部人力资源处同时报告。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报告的要及时补报,并书面向纪工委和综合管理部人力资源处说明原因。
(五)市管干部及其他应报告的党员干部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分别填写《长沙市党员领导干部个人廉洁自律有关事项报告年度汇总表》(附件2)和《长沙大河西先导区管理委员会党员领导干部个人廉洁自律有关事项报告年度汇总表》(附件3),向纪工委和综合管理部人力资源处集中报告上一年度应当报告的全部事项。
四、有关要求
(一)坚持领导带头。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本制度,按时、如实地报告个人廉洁自律有关事项,并把执行本制度的情况作为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自查和干部考察、民主评议时个人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如实汇报,自觉接受组织和干部、群众的监督。
(二)加强检查考核。纪工委及综合管理部将把领导干部执行本制度的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干部考核的一项内容,并加强对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防不报、瞒报、漏报、假报行为的发生。
(三)严明组织纪律。对于领导干部不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事项的,纪检及组织部门将按照上级相关的规定,视情形和后果给予相应的处理。
附件1、长沙大河西先导区管理委员会领导干部个人廉洁自律有关事项报告表
2、长沙市党员领导干部个人廉洁自律有关事项报告年度汇总表
3、长沙大河西先导区管理委员会党员领导干部个人廉洁自律有关事项报告年度汇总表
中共长沙大河西先导区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
长沙大河西先导区管理委员会综合管理部
二0一0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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