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石油化工大学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实施办法
为加强我校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规范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制度,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推动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基本原则
1、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是培养硕士研究生的重要工作岗位,要从适应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和满足学科建设发展需要出发,按需设岗,有计划地提高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质量,改善队伍结构;强化重点优势学科和扶植新增学科的梯队建设。
2、遴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只限于我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
3、原则上每2年组织一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一般在5月份开始组织申请,7月上旬完成遴选和资格认定。非遴选年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增列。
4、遴选工作应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做到公正、公开、公平、合理。
第二条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的基本条件
1、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懂得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及严谨的治学态度。
2、目前从事教学、科研或工程技术工作,具有教授职称(或相当职称);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和副教授职称(或相当职称);或具有较强科研能力的博士学位获得者。男性年龄需小于57周岁,女性需小于52周岁(至聘任招生年份的9月1日)。
3、有宽广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扎实的专门知识,有指导或协助指导硕士生的经验,熟悉研究生的培养规律,能够为研究生开设专业必修课或反映学科前沿动态的选修课,具备培养硕士研究生的科研条件,有能力完成指导研究生硕士学位论文和其它的培养工作。
4、有稳定的研究方向,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有一定价值的科研成果。近3年内具体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在国际期刊、国际会议、学校认定的核心及以上期刊上发表与本学科有关的学术论文4篇,或在SCI、SCIE、EI(核心)、SSCI、 A&HCI刊源上发表1篇;或被SCI、SCIE、EI(核心)(不包括会议论文)、SSCI、ISSHP、A&HCI收录1篇,或被ISTP收录2篇,或被《中国社会科学》、《新华文摘》转载1篇。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以第一作者在国际期刊、国际会议、学校认定的核心及以上期刊上发表与本学科有关的学术论文1篇。
①出版与本学科相关的学术专著、译著或主编教材1部;
②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排名前2位),或获得与本学科相关的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外观专利)授权2项(排名第1位);
③获得国家级科技、教学成果奖励(或同等奖项),或获省部级科技、教学成果奖励(或同等奖项)(排名前5位),或获市级科技成果奖励(排名前2位);
④主持的项目获市级及以上成果鉴定,鉴定结论为国内先进及以上;
⑤主持市(厅)级以上课题;
⑥完成科研工作300当量学时。
对于人文、社科类需扶植的学科,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
5、有可用于培养硕士生所必要的实验条件和经费。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审批程序
1、申请担任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人员向学科、专业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辽宁石油化工大学申请新增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申请人应提供经科技产业处等职能处室认定的近三年发表的论文、出版的著作、专利、成果鉴定或奖励,以及在研课题等证明材料。)
2、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的基本条件,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者进行初审,并以投票方式表决。对获赞成票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2/3者,方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
3、研究生部对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符合条件者,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以上推荐、审查结果,对申请者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进行审定,并以投票方式表决。表决及通过方式依照《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5、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议并在校内公示一周。公示期内,由研究生部受理个人或集体对审定工作过程或结果的异议,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调查核实。无异议者由学校聘任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6、新引进人员已具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者,提供原单位批准其担任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相关证明材料,不受第二条第4款条件的限制,可以经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同意,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直接认定为我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第四条 兼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
1、根据学科建设和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需要,可设置少量的兼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兼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应重点选聘科研院所和实际应用部门中实践经验丰富的学者、专家,以促进我校研究生培养的产学研结合。学位要求可适当放宽。
2、外单位申请者原则上应具备本办法规定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的基本条件,需征得其所在工作单位同意,并由我校两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推荐。遴选办法、程序与我校申请者相同。
3、兼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所在学科必须为其配备1名校内联系导师,联系导师应具备我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其职责是协助兼职导师开展课程教学与学位论文指导等培养工作。
4、兼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聘任时,应与我校相应硕士学位授权点签订必要的协议,明确培养责任,落实研究课题及培养经费。
第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由辽宁石油化工大学研究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