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应收账款之对账单管理办法
应收账款之对账单管理办法
1. 1.1.
总则
制定目的
为使本公司之收款作业顺畅,避免应收账款的误失或延迟以及问题账款的产生,特制定本办法。
1.2. 1.3.
适用范围
本公司每月应收账款之对账单处理,均依照本办法所规范的体制管理。
权责单位
1) 2)
财务部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总经理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
2. 2.1. 处理程序规定
应收账款对账单内容
权责单位之承办人员应依客户别整理出当月之《出货单》,并据以制作《应收账款对账单》。对账单应详列下列内容:
1) 客户名称、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号码、营业地址、承办人。 2) 对账期间。 3) 交易明细:
A 、交易日期、产品编号、品名及规格。
B 、单位、单价、数量及金额(原价及优惠折扣价)。 4) 交易条件。
5) 应收金额、已收金额及未收金额。
6) 其他备注事项以及注明公司收款的银行账号。
2.2. 作业程序
1) 2)
权责单位承办人员将《应收账款对账单》呈主管审核后,转送营业单位相关经办人员。
营业单位营业人员应详细核对《应收账款对账单》,确定各项资料明细与实况是否相符,如明细与实况有所出入,应及时了解差异原因,并寻求解决之道及知会有关单位处理。
营业人员核对《应收账款对账单》内容无误后,呈单位主管签核,并在客户请款期限以前将对账单送达客户。,
营业人员应随时与客房联络核对《应收账款对账单》的内容。
客户核对无误后,营业人员应请客户将《应收账款对账单》签回,并注明可收款日期,届时应将该款项如期收回。
权责单位会计人员须于次月3日前,将上月份之《应收账款对账单》填制完成,送交营业单位。
营业单位经办人员须于次月10日前,将上月份之《应收账款对账单》与客户核对后,并将回执联送交权责单位。
若客户对《应收账款对账单》的内容有疑问时,权责单位会同营业单位本对原始凭证,如确实有错误之情形应立即更下,以免延误请款。 客户签收《应收账款对账单》,应由承办人签字加盖公司章或负责人印章,
3) 4) 5)
2.3. 处理时限
1) 2)
2.4. 注意事项
1) 2)
3) 4)
以示确认。
分公司财会承办人员,应将《应收账款对账单》回执联收齐,并传真予总公司权责单位备查。
权责单位及营业单位主管应督促下属,遵循应收账款对账处理时限之规定并准时完成作业,如因拖延而影响请款时效者,依相关规定议处之。
应收账款对账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