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实录]离婚时隐匿财产离婚后被判赔偿
离婚时隐匿财产离婚后被判赔偿
利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销售提成炒股,离婚时隐匿不报的滕远征,近日被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判决赔偿其前妻付玲14800元。
被告滕远征与原告付玲与2003年9月离婚,离婚时滕远征系某纺织公司销售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滕远征陆续从公司分得销售提成2万余元,由于该项收入不在滕远征的工资收入明细中出现,妻子付玲并不知情,滕远征遂将该款当做“私房钱”个人留存。由于当时的存款利率较低,滕远征将该款全部购买了股票。中,在申报财产状况时,滕远征将该项财产隐匿未报。滕远征与付玲离婚后,因股票市场近年持续低迷,滕远征于2004年6月将其持有的股票以18000元的低价转让,因受让人与付玲熟识,付玲很快知晓了滕远征在离婚时隐匿该项财产的事实,遂于2004年10月诉至法院,以滕远征与受让人于某的交割单为据,要求重新分割该项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滕远征在与原告付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其所得的销售提成购买的股票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予如实申报依法分割,原告付玲在离婚后发现被告滕远征离婚时实施了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在法定时限内提起诉讼,其要求再次分割该项财产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因原告付玲起诉时股票已经变现,无法实物分割,故采取折价分配的分割方式,依照双方离婚时的市场价格股票价值为24800元,因被告滕远征离婚时实施了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过错行为,故其应予少分,分得其中的10000元,原告付玲分得其余14800元,由被告滕远征予以赔偿。
离婚法财产分割房产案例
因嫌过户麻烦,王林(化名) 两口子购买新房时,直接写上10岁儿子的名字。如今,王林正和妻子离婚,如何分割房产成了他最烦心的事情,“现在怎么才能改得回来? ”
40多岁的王林是沙区杨公桥一国企退休工人。上世纪九十年代初,他和同厂女工红梅(化名) 结婚。1993年,儿子出生。尽管两口子经常为了琐事吵闹,但看在儿子面上,“火山”始终没有爆发。
王林两口子省吃俭用,攒下一笔积蓄。两年前,他们倾其所有,在沙区某楼盘购置了一套商品房。
“当初想到儿子已十来岁了,反正房子以后都是他的,所以在购房时直接写了他的名字。”王林称。据了解,其实两口子最真实的想法是,担心以后房子过户给儿子时会被征税。
去年底,王林多次提出把在綦江农村的80岁老母接到家中养老,遭到红梅强烈反对。“这日子没法过了! ”接受采访时,王林语气愤懑,他说自己隐忍了10多年,“这一次非离不可! ”
经过一番打打闹闹,红梅最终同意离婚。问题是,家里值钱的东西只有那套房产,如何分割? 应算还是该算儿子个人财产?
“如果真离了,我只想得到自己的那一份。”王林称自己退休工资不高,“没有房子,以后只有流浪街头。”王林说即使不离婚,他们两口子也希望把房子收回到自己名下,“儿子才10来岁就很自私,从来不知道关心父母,我们老了他翻脸不认人咋办? ”王林说,同事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