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串标.围标
(1)健全配套法规,从源头上防止串标等现象的发生。串通投标行为危害极大,《反不正当竞争法》和2003年3月8日国家七部委颁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有关条款对之作了较为详尽的法律界定,《刑法》也有“串通投标罪”的相关条款,是对串标行为处置的法律依据。近几年,串标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有关案件的审理也不断见诸报道。问题在于对于五花八门的串标现象怎样认定和处置。因此,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拿出定量指标,尽量不要模棱两可。“乱世用重典”,在当前形势下处罚措施不妨严厉一些,使串标者的行为成本大大高于其风险收益。还应建立公示制度,使失信者无所遁形。
(2)从招标文件中设置专门条款明确载明最合理的最高限价,对最高限价的测算应科学合理。
(3)实行合理低价法评标。串标的核心是中标价,防止串标的最直接办法应该是合理低价中标。合理低价法评标是国际惯例,国家目前正大力推行,实际效果也非常显著。它抓住了招标的本质,大大简化了定标的原则,节约了建设资金。勿庸担心,合理低价法评标并不会因为价格优先的原则而使投标人忽视投标方案的设计,而恰恰由于是最低价中标,投标人会在投标书上更下功夫,千方百计优化施工方案,从而达到低价中标、优质施工、实现合理利润的目的。
(4)严把投标保证金代收代退关,充分发挥保证金的作用。在代收代退保证金时,要求保证金的缴纳单位和退付单位应当与交易主体资格相符,且保证金的缴纳单位和退付单位名称应当一致;缴纳保证金应采用银行转帐方式,但缴款单位为自然人或保证金数额少于10000元的可以采用现金方式。这些措施的实施对预防和遏制招投标活动中的“挂靠”、“围标”、“串标”行为的发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5)强化监督。对串标者要保留追究权,不论是在投标时发生还是其中标后在施工过程被发现,都应严肃查处,使之无所遁形。此外,还应加强招标代理、招标公证等中介的管理,使其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1)加强对招标控制价的管理,防止招标单位恶意压价。建立有效地控制价数据库,完善控制价备查制度。
(2)完善商务标评标办法,促使投标单位理性报价。实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完善商务标评审办法,有效规范评标委员会对商务标的评审方式。
(3)从招标文件中设置专门条款明确载明最高限价,对于低于最高限价85%以上作为风险控制价。凡低于风险控制价中标的,均需提供风险控制保证金。
(4)加强对评委的管理,强化评委的责任意识。评标委员会要对投标报价进行严格审查,对每一个需评审的内容,都必须附上明确的评审理由,并对评审意见承担责任,对评标产生不良后果的,将依法处理相关评委。四是体现优质、优价。对招标人要求创优的工程,必须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注明优质、优价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