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引变电所安全工作规程
牵引变电所安全工作规程
第 一章 总则
第1条 在牵引变电所(包括开闭所、分区所\AT所\分相所, 除特别指出外以下皆同)
的运行和检修工作中, 为确保人身\行车和设备安全, 特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电气化铁道牵引变电所的 行.检修和试验。
第2条 牵引变电所带电设备的一切作业,均必须 本规程的规定严格执行。
第3条 各部门要经常进行安全技术教育,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和熟悉本规程,
不断提高安全技术水平,切实 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各铁路 局应根据本规程规定的原则和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细则.办法,并报部核备。
第二章 一 般规定
第4条 牵引变电所的电气设备自第一次受电开始即认为带电设备
第5条 从事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的有关人员,必须实行安全等制
度,经过考试评定安全等级,取得安全合格证之后(安全合格证格式和安全等 级的规定,分别见附录1.2),方准参加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安全合格证签发的具体办法由铁路局制定。
第6条 从事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的人员,每年定期进行1次安全
考试。属于下列情况的人员,要事先进行安全考试。
一.开始参加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的人员。
二.职务或工作单位变更时,仍从事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并需提高
安全等级的人员。
三.中断工作连续3个月以上 继续担当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和人
员。
第7条 对违反本规程受处分的人员,必要时降低其安全等级时,必须重
新经过考试。
第8条 未 规定参加安全考试和取得安全合格证的人员,必须经当班的
值班员准许,在安全等 级不低于二级的人员监护下,方可进入牵引变电所的高压设备区。
第9条 牵引变电所的值班人员及检修工,要每2年进行1次身体检查,
对不适合从事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作业的人员要及时调整。
第10条 雷电时禁止在室外设备以及与其有电气连接的室内设备上作
业。有雨.雪.风(风力在五级以上)的恶劣天气时,禁止进行带电作业。
第11条 高空作业(距离地面3M以上)人员要系好安全带(安全带的
试验标准 见附录6), 戴好安全帽。在作业范围内的地面,作业人员也必须戴好安全帽。
高空作业时要使用专门的用具传递工具.零部件和材料等,不得抛掷传递。
第12条 作业使用的梯子要结实.轻便.稳固并按附录6的规定进行试
验。
当用梯子作业时,梯子放置的位置要保证梯子各部分与带电部分 之间保持
足够的安全距离,且有专人扶梯。登梯前作业人员要先检查梯子是否牢靠;梯
要放稳固,严防滑移;梯子上只能有一人作业。
使用人字梯时,必须有限制开度的拉链。
第13条 在牵引变电所内搬动梯子.长大工具.材料.部件时,要时刻
注意与带电部分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14条 使用携带型火炉或喷灯时,晃得在带电的导线.设备以及充油
设备附近点火。作业时其火 焰与带电部分之间的距离:电压为10KV及以下者不得小于1.5M, 电压为10KV 以上者不得小于3M.
第15条 每个高压分间及室外每台隔离开关的锁均应有两把匙, 由值班员
保管1把, 交接班时移交下一班:另1把放在控制室内固定的地点.
各高压分间以及各隔离开关的钥匙均不得相互通用.
当有权单独巡视设备的人员或工作中规定的设备检修人员需要进入高压分
间巡视或检修时, 值班员可将其保管的高压分间的钥匙交给巡视人员或作业组的工作领导人, 巡视结束和每日收工时值班员要及时收回钥匙, 并将上述过程记入值班日志中.
除上述情况, 高压分间钥匙, 不得交给其他人员保管或使用.
第16条 在全部或部分带电的盘上进行作业时, 应将有作业的设备与运行
设备以明显的标志隔开.
第17条 供电调 度员下达的倒闸和作业命令除遇有危及人身及设备安全
的紧急情况外, 均必须有命令编号和批准时间; 没有命令编号和批准时间的命令无效.
第18条 牵引变电所自用电变压器、额定电压为27.5KV 及以上的设备,
其倒闸作业以及撤除或投入自动装置、远动装置和继电保护,除第37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均必须有供电调度的命令方可操作。
额定电压为27.5KV 以下的设备,其倒闸作业以及撤除或投入自动装置和继
电保护,须经牵引变电所工长或值班员准许方可操作,并将倒闸作业(撤除或投入自动装置、远动装置和继电保护)的时间、原因、准许人的姓名记入值班日志中。对供给非牵引负荷用电的设备,在倒闸作业前还要由值班员通知用户,必要时办理停送电手续(具体办法由铁路局制定)。
第19条 停电的甚至是事故停电的电气设备,在断开有关电源的断路器和
隔离开关并按规定做好安全措施前,任何人不得进入高压分间或防护栅内,且不得触及该设备。
第20条 牵引变电所发生高压(对地电压为250V 以上,下同)接地故障时,
在切断电源之前,任何人与接地点的距离;室内不得小于4M; 室外不得小于8M 。
必须进入上述范围内作业时, 作业人员要穿绝缘靴, 接触设备外壳和构架时
要戴绝缘手套。
作业人员进入电容器组围栅内或在电容器上工作时,要将电容器逐个放电
并接地后方准作业。
第21条 牵引变电所要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急救药箱。当电气设备发
生火灾时,要立即将该设备的电源切断,然后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灭火。
在牵引变电所内作业时,严禁用棉纱( 或人造纤维织品).汽油.酒精等
易燃物擦拭带电部分,以防起火。
第三章 运 行
值 班
第22条 牵引变电所值班员的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助理值班员的安全
等级不低于二级。
第23条 当班值班员不得签发工作票和参加检修工作;当班助理值班员
可参加检修工作,但必须根据值班员的要求能随时退出检修组。助理值班员在值班期间受当班值班员的领导;当参加检修工作时,听从作业组工作领导人的指挥。
第24条 采用远动系统并具备无人值班条件的开闭所.分区所.AT所
可无人值班,具体办法由铁路局制定。
巡 视
第25条 除有权单独巡视的人员外, 其他人员无权单独巡视.
有权单独巡视的人员是:牵引变电所值班员和工长;安全等级不低于四级
的检修人员.技术人员和主管的领导干部。
第26条 值班员巡视时,要事先通知供电调度或助理值班员;其他人巡
视时要经值班员同意。在巡视时不得进行其他工作。
当1人单独巡视时,禁止移开高压斩防护栅或进入高压间。如必须移开高
压设备的防护栅或进入高压间时,要与带电部分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要有安全等 维不低于三级的人员在场监护。
第27条 在有雷.雨的情况下必须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要穿绝缘蔼
靴.戴安全帽,并不得靠近避雷针和避雷器。
倒 闸
第28条 需供电调度下令倒闸的断路器和隔离开关,倒闸前要由值班员
向供电调度提出申请,供电调度员审查后发布倒闸作业命令,发令人和受令人双方均要填写倒闸操作命令记录( 格式见附表1)。
供电调度员对1个牵引变电所1次只能下达1个倒闸作业命令,即1个命
令完成之前,不得发生另1个命令。
对不需供电调度下令倒闸的断路器和隔离开关,倒闸完毕后要倒闸的时
间.原因和操作人.监护人的姓名记入值班日志或有关记录中。
第29条 倒闸作业必须由助理值班员操作,值班员监护。
值班员在接到倒闸命令后,要立即进行倒闸。用手动操作时操作人和监护
人均必须穿绝缘靴,戴安全帽,同时操作人还要戴绝缘手套(绝缘靴和绝缘手套的试验标准见附录6)。
隔离开关的倒闸操作要迅速准确,中途不得停留和发生冲击。
第30条 倒闸作业完成后,值班员立即向供电调度报告,供电调度员及
时发布完成时间,至此倒闸作业结束。
第31条 倒闸作业按操作卡片进行,没有操作卡片的倒闸作业由值班员
编写倒闸表并记入值班日志中,由供电调度下令倒闸的设备,倒闸表要经过供电调度员的审查同意。
第32条 编写操作卡片及倒闸表要遵守下列原则:
一.停电时的操作程序:先断开负荷侧后断开电源侧;先断开断路器后断
开隔离开关。送电时,与上述操作程序相反。
二.隔离开关分闸时,先断开主闸刀后闭合接地闸刀;合闸时,与上述程
序相反。
三.禁止带负荷进行隔离开关的倒闸作业和在接土地民闸刀闭合的状态下
强行闭合主闸刀。
第33条 与断路器并联的隔离开关,只有当断路器闭合时方可操作隔离
开关。
当回路中未装断路器时可用隔离开关进行下列操作:
一.开.合电压互感器和避雷器。
二.开.合母线和直接接在母线上的设备的电容电流。
三.开.合变压器中性点的接地线(当中性点上接有消弧线圈时,只有在
电力系统没有接地故障的情况下才可进行)。
四.用室外三联隔离开关开.合10KV及以下.电流不超过15A的负
荷。
五.开.合电压10KV及以下.电流不超过70A的环路均衡电流。
第34条 拆装高压熔断器必须由助理值班员操作,值班员监护。操 作人
和监护人均要穿绝缘靴.戴防护眼镜,操作人还要戴 绝缘手套。
第35条 带电更换低压熔断器时,操作人要戴 防护眼镜,站在绝缘垫上,
并要使用绝缘夹钳或绝缘手套。
第36条 正常情况下,不应操作脱扣杆进行断路器分闸。电动操作的断
路器,除操作机构中具有储能装置者外,禁止手动合闸送电。
第37条 需供电调度下令进行倒闸作业的断路器和隔离开关,遇有危及
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值班人员可先行断开有关的断路器和隔离开关,再报告供电调度,但再合闸时必须有供电调度员的命令。
第四章 检修作业制度
作业分类
第38条 电气设备的检修作业分五种:
一、高压设备停电作业:在停电的高压设备上进行的作业及在低压设备和
二次回路上进行的需要高压设备停电的作业。
二、高压设备带电作业:在带电的高压设备上进行的作业。
三、高压设备远离带电部分的作业(简称远离带电部分的作业,下同)-
-当作业人员与高压设备带电部分之间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条件下,在高压设备上进行的作业。
四、低压设备停电作业:在停电的低压设备上进行的作业。
五、低压设备带电作业:在带电的低压设备上进行的作业。
工 作 票
第39条 工作票是在牵引变电所内进行作业的书面依据,填写要字迹清
楚、正确,不得用铅笔书写。
工作票要1式2份,1份交工作领导人,1份交牵引变电所值班员。值班
员据此办理准许作业手续,做好安全措施。
第40条 事故抢修、情况紧急时可不开工作票,但应向供电调度报告概
况,听从供电调度的指挥;在作业前必须按规定做好安全措施,并将作业的时间、地点、内容及批准人的姓名等记入值班日志中。
第41条 在必须立即改变继电保护装置整定值的紧急情况下,可不办理
工作票,由当班的供电调度员下令,值班员更改定值,事后供电调度员和值班员应将上述过程记录入值班日志。
第42条 根据作业性质的不同,工作票分三种:
一、第一种工作票(格式见附录3),用于高压设备停电作业。
二、第二种工作票(格式见附录4),用于高压设备带电作业。
三、第三种工作票(格式见附录5),用于远离带电部分的作业、低压设
备上作业,以及在二次回路上进行的不需高压设备停电和作业。
第43条 第一种工作票的有效时间,以批准的检修为限。若在规定的工
作时间内作业不能完成,应在规定的结束时间前,根据工作领导人的请求,由值班员向供电调度办理延期手续 。
第二种、第三种工作票有效时间最长为1个 工作日,不得 延长。
因作业时间较长,工作票污损影响继续使用时,应将工作票重新填写。
第44条 发票人在工作前要尽早将工作票交给工作领导人和值班员,使
之有足够的时间熟悉工作票中内容及做好准备工作。
第45条 工作领导人和值班员对工作票内容有不同意见时,要向发票人
及时提出,经过认真分析,确认正确无误,方准作业。
第46条 工作票中规定的作业组成员,一般不应更换;若必须更换时,
应经发票人同意,若发票人不在,可经工作领导人同,量工作领导人更换时必须经发人同意并均要在工作票上签字。工作领导人应将作业组成员的变更情况及时通知值班员。
第47条 非专业人员在牵引变电所工作时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若需设备,要按停电的性质和范围填写相应的工作票,输停电手续,
并须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人员的监护下进行工作,工作票1张交给当班值班
员,另1张交给监护人,监护人负责有关电气安全方面的监护职责。
二、若设备不需停电,由值班员负责做好电气方面的安全措施(如加设防
护栅、悬挂标示牌等),向有关作业负责人讲清安全注意事项,并记录在值班日志或有关记录中,双方签认后方准开工。必要进可派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人员进行电气安全监护。
第48条 1个作业组的工作领导人同时只能接受1张工作标票。1张工
作票只能发给1个作业组。
同1张工作票的签发人和工作领导人不 同1人担任。
作业人员的职责
第49条 工作票签发工作票时要做到:
一.安排的作业项目是必要和可能的。
二.采取的安全措施是正确和完备的。
三.配备的工作领导人和作业组成的人数和条件符合规定。
第50条 工作领导人要做好下列事项:
一.作业范围.时间.作业组成员等符合工作票要求。
二.复查值班员抽做的安全措施,要符合规定要求。
三.时刻在场监督作业组成员的作业安全,如果必须短时离开作业地点时,要指定临时代理人,否则停止作业,并将人员和机具撤至安全地带。
第51条 值班员要做好下列工作:
一.复查工作票部必须采取的安全措施符合规定要求。
二.经复查无误后,向供电调度(或用电主管单位)申请(或联系)停电 或
撤除重合闸。
三.按照 有关规定和工作票的要求做好安全措施,办理准许作业手续。
第52条 作业组成员服从工作领导人的安排,要确认各自的职责。对不
安全和有疑问的命令要果断及时地提出意见。
第53条 发票人和值班员填写工作票时在“断开的断路器和隔离开关”
及“已经断开的断路器和隔离开关”栏内,须将作业前所有将要断开的已经断开的断路器和隔离开关分别按编号全部填写清楚。
准许作业的规定
第 54条 值班员在做好安全措施后,要到作业地点进行下列工作:
一、会同工作领导人按工作票的要求共同检查作业地点的安全措施。
二 、向工作领导人指明准许作业的范围、接地线和旁路设备的位置、附近
有电(停电作业时)或接地(直接带电作业时)的设备,以及其他有关注意事项。
三、经工作领导人确认符合要求后,双方在两份工作票上签字后,工作票
一份交工作领导人,另一份值班员留存,即可开始作业。
第55条 每次开工前,工作领导有要在作业地点向作业组全体成员宣讲
工作票,布置安全措施。
第56条 停电作业时,在消除命令之前,禁止向停电的设备上送电。在紧急情况下必须送电时要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通知工作领导人,说明原因,暂时结束作业,收回工作票。对非牵引负荷,在送电 前必须通知有关用户。
二、拆除临时防护栅、接地 线和 标牌,恢复常设防护栅和标示牌 。
三、属供电调度管辖的设备,由供电调度发布送电命令;其他设备由牵引变所工长批准送电。
四、值班员将送电的原因、范围、时间和批准人、联系人的姓名等记入值班日志。
第57条 停电作业的设备,在结束作业前需要试加工作电压时,要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确认作业地点的人员、材料、部件、机具均已撤至安全地带。
二、由值班员将该停电范围内所有的工作票收回,拆除妨碍送电的临时防护栅、接地线及标示牌,恢复常设防护栅和标示牌。
三、按照设备停、送电的所属权限,值班员将试加工作电压的时间分别报告供电调度和通知有关用户,并将供电调度员和接到通知的人员的姓名、所属单位及时间记入有关记录。
四、工作领导人与值班员共同对有关部分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可以送电后,在牵引变电所工长或工作领导人的监护下,由值班员进行试加工作电压的操作。
五、试加工作电压完毕,值班员要将其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及试加电压的情况记入有关记录。
试加工作电压结束后如仍需继续作业,必须由值班员根据工作票的要求,重新做安全措施、办理准许作业手 续。
安全监护
第58条 当进行电气设备的带电作业和远离带电部分的作业时,工作领导人主要是负责监护作业成员的作业安全,不参加具体作业。
当进行电气设备的停电作业时,工作领导人除监护作业组成员的作业安全外,在下列情况可以参加作业:
一.当全所停电时。
二.部分设备停电,距带电部分较远或有可靠的防护设施,作业组成员不致触及带电部分时。
第59条 当作业人员较多或作业范围较广,工作领导人监护不到时,可设监护人。设置的监护人员由工作领导人指定安全等级符合要求的作业组成员担当。
第60条 当作业需要时可以派遣作业小组(包括监护人) 到作业地点以外
的处所作业. 作业人员的安全等级:停电作业不低于二级, 带电作业不低于三级; 监护人的安全等级:停电作业不低于三级; 带电作业不低于四级.
禁止任何人在高压分间或防护栅内单独停留和作业.
第61条 牵引变电所工长和值班员要随时巡视作业地点, 了解工作情况, 发现不安全情况要及时提出, 若属危及人身.行车.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制止其作业,收回工作票,令其撤出作业地点;必须继续进行作业,要重新办理准许作业手续,并将中断作业的地点.时间和原因雇记入值班日志。
作业间断和结束工作票
第62条 作业中需暂时中断工作离开作业地点时,工作领导人负责将人员撤至安全地带,材料.零部件和机具要放置牢靠,并与带电部分之间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将高压分间的钥匙和工作票交给值班员。继续工作时,工作领导人要征得值班员的同意,取回钥匙和工作票,重新检查安全措施,符合工作票要求后方可开工。
在作业中断期间,未征得工作领导人同意,在作业组成员不得擅自进入作业地点。
每日开工和收工除按上述规定执行外,在收工时还应清理作业场地,开放封闭的通路,开工时工作领导人还要向作业组成员宣讲要工作票,布置安全措施后方可开始作业。
第63条 作业全部完成时,由作业组负责清理作业地点,工作领导人会同值班员检查作业中涉及的所有设备,确认可以投入运行,工作领导人在工作柰中填写结束时间并签字,然后值班员即可下列程序结束作业:
一.拆除所有的接地线,点清其数目,并核对号码。
二.拆除临时防护栅和标示牌,恢复常设的防护栅和标志。
三.必要时应测量设备状态。
在完成上述工作后,值班员在工作票中填写结束时间并签字,作业方千结束。
第64条 使用过的工作票由发票人和牵引变电所工长负责分别保管。工作票保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
第五章 高压设备停电作业
停电范围
须停电。
第65条 当进行停电作业时,设备的带电部分距作业人员小于下表规定者均
在二次回路上进行作业时,引起一次设备中断供电或影响安全运行的有关设备须停电.
第66条对停电作业的设备,必须从可能来电的各方向切断电源, 并有明显的断开点. 运用中的星形接线设备中性点应为带电部分.
断路器和隔离开关断开后, 扩时断开其操作电源.
作业命令的办理
第67条 对牵引变电所有权停电的设备, 值班人员可按规定自行验电.接地,办理准许作业手续;对牵引变电所无权自行停电的设备要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属供电调度管辖的设备,作业前由值班员向供电调度申请停电,申请时说明作业内容.时间.安全措施.班组和工作领导人的姓名。供电调度员审查无误后发布停电作业命令。供电调度员在发布停电作业命令时,受令人要认真复育,经确认无误后发,方可给命令编号和批准时间,发令人和受令人同时填写作业命令记录(格式见附表2),并由值班员将命令编号和批准时间填入工作票。
二.对不属于供电调度管辖.给非牵引负荷供电的设备停电时,由值班员向用电主管单位办理停电作业的手续,并将准予驰停电的设备.时间.范围.作业内容及双方联系人的名记入值班日志或有关记录。
三.在同一个停电范围内有几个作业组同时作业时,对每一个作业组,值班员必须分别办理停电作业申请。
验电接地
第68条 高压设备验电及装设或拆除接地线时,必须由助理值班员 操作,值班员监护。操作人和监护人须察穿绝缘靴.戴安全帽,操作人还要戴绝缘手套。
第69条 验电前要 将验电器在有电的设备上试验,确认良好方准使
用。电时,对被检验设备的所有引入.引出线均须检验。
表示设备断开和允许进入间隔的信号以及常设的测量仪表显示无电时,不得作为设备无电压的根据;若指示有电,则禁止在该设备上工作,应立即查明原因。
第70条 对于可能送电至停电作业设备上的有关部分均要装设接地线。在停电作业的设备上如可能产生感应电压且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增设接地线。
所装的接地线与带电部分应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并应装在作业人员可见到的地方。
第71条 变电所全所停电时,在可能来电的名路进出线均要分别验 电和
装 设接地线。
部分停电时,若作业地点分布在电气上互不相连的几个部分时(如在以断路器或隔离开关分段的两段母线上作业),则各作业地点应分别验电接地。
当变压器.电压互感器.断路器.室内配电装置单独停电作业时,应按下列要求执行:
一.变压器和电压互感 器的高.低压侧以及变压器的中性点均要分别验电接地。
二.断路器进.出线侧要分别验 电接地。
三.母线两端均要装设接地线。
四. 在室内配电装置上,接地线应装在该装置导电部分的规定地点,这些地点的油漆应刮去并标出记号。
配电装置的接地端子要与接地网相连通,其接地电阻须符合规定。
第72条 当验明设备确已停电,则要及时装设接地线。装设接地线的顺序是先接接地端,再将其另一端通过接地杆接在停电设备裸露的导电部分上(此时人体不得接触接地线);拆除接地线时,其顺序与装设时相反。
接地线须用专用的线夹,连接牢固,接触良好,严禁缠绕。
第73条 每组接地线均要编号并放在固定的地点。装设接地线时要做好记录,交接班时要将接地线的数目.号码和装设地点逐一交接清楚。接地线要采用截面积不小于25mm2的裸铜软绞线,且不得有断股.散股和接头。
第74条 根据作业的需要(如测量绝缘电阻等)必须拆除接地线时,经过工作领导 人同意,可以将妨碍工作的接地线短时拆除,该作业完毕要立即恢复。拆除和恢复接地线仍需由牵引变电所值班人员进行。
当进行拆除接地线的作业时,必须设专人监护,其安全等级:作业人员不低于二级,监护人不低于三级。
标示牌和防护栅
第75条 在工作票中填写的已经断开的所有断路器的隔离开关的操作手柄上,均要悬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标示牌。
若接触网和电线路上有人做业,要在有关段路器和隔离开关操作手柄上悬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标志牌。
第76条 在室外设备上作业时,在作业地点附近,带电设备与停电设备要有明显的区标志。
第77条 在室内设备上作业 时,与作业地点相信相邻的,分间栅栏上要悬挂“止步,高压危险!”标示牌,并在检修的设备上和作业地点悬挂 “有人工作”的标示牌。
在禁止作业人员通行的过道或必要的处所要装设防护栅,并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第78条 在部分停电作业时,当作业人可能触及带电部分时,要装设防护栅,并在防护栅上悬挂 “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装设防护栅要考虑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时,作业人员能迅速撤出危险区。
第79条 在结束作业之前,任何人不得拆除或移动防护栅和标示牌。
消除作业命令
第80条 当办完结束工作票手续后,值班员即可向供电调度请求消除停电作业命令。
供电调度员确认该作业已 经结束,具备阉送电条件时,给驰予消除作业命令时间,双方记入作业命令记录中。
同一个信电范围内有几个作业组同时作业时,对每一个停作业组,值班员必须分别向供电调度请求消除停电作业命令。
第81条 只有当在停电的设备上所有的停电 作业命令全部消除完毕,值班员方可按下列要求办理送电手续:
一.属供电调度管辖的设备,按供电调度命令送电。
二.对不属供电调度管辖的供电给非牵引负荷的设备要与用电主管单位联系,确认作业结束,具备送电条件准合闸送电。并将双方联系人的姓名.送电时间记入值班日志或有关记录中。
三.对牵引变电所有权自行倒闸的设备,值班员确认所有的工作票已经结束.具备送电条件后方可合闸送电。
第六章 高压设备带电作业
第82条带电作业按作业方式分为直接带电作业和间接带电作业:
直接带电作业-----用绝缘工具将人体与接地体隔开, 使人体与带电设备的电位相同, 从而直接在带电设备上作业.
间接带电作业-----借助绝缘工具, 在带电设备上作业.
命令程序
第83条 除了值班员有权自行倒 的设备外, 对属供电调度管辖的设备, 在作业前由值班员向供电调度申请带电作业, 申请时要说明作业的地点.内容.时间.安全措施.班组和工作领导人的姓名。供电调度员审查符合条件后,发布带电作业命令。
供电调度员在发布带电作业命令时,受令人要认真复诵,以确认无误 后,方可给命令编号和批准时间。发令人和受令人同时填写作业命令记录,并由值班员将其填写在工作票内。
值班员接到供电 调度员发布的带电作业命令后,方可实施安全措施.办理准许作业手续。
作业结束后,值班员要向供电调度请求消除带电作业命令,由供电调度给予消除作业命令时间,双方记入作业命令记录中。
安全距离
第84条 间接带电作业时,作业人员(包括持的非绝缘工具)与带电部分之间的距离,均不得小于下表规定:
绝缘工具
第85条 带电作业用的绝缘工具材质的电气强度不得小于3KV/cm;其有效绝缘长度不得小于下表规定:
第86条 绝缘工具要有合格证并进行下列试验(试验标准见附录6):
一、对使用中绝缘工具定期进行试验(试验周期见附录6)。
二、绝缘工具的机、电性能发生损伤或对其怀疑时,进行相应的试验。 禁止使用未经试验或试验不合格或超过试验期的绝缘工具。
第87条 使用工具前应仔细检查其是否损坏、变形、失灵、并使用2500V 绝缘摇表或绝缘检测仪进行分段绝缘检测(电极宽2cm, 极间宽2cm), 阻值应不低于700ΜΩ。操作绝缘工具时应戴清洁、干燥的手套,并应防止绝缘在使用中脏污和受潮。
第88条带电作业工具应设专人保管,登记造册,并建间立每件工具试验记录。
第89条带电作业工具应置于通风良好、备有红外线灯泡或去湿设施的清洁干燥的专用房间存放。
第90条绝缘工具在使用中要经常保持清洁、干燥,切勿损伤。使用管材制作的绝缘工具,其管口要密封。
安全规定
第91条 在进行带电作业前必须撤除有关断路器的重合闸(测量绝缘子的电压分布除外)。在作业过程中如果有关断路器跳闸或发现设备无电时,值班员均要立即向供电高调度报告,供电调度员必须弄清情况后再决定送电。
第92条 在使用绝缘硬梯作业时,除遵守使用梯子作业的有关规定外,还要注意扶梯的部位要尽量靠近地面,以保持足够的有效绝缘长度。
第七章 其他作业
远离带电部分的作业
第93条 当作业人员与高压设备带电部分之间的距离等于或大于第65条规定数值时,允许不停电在设备上进行下列作业:
一、清扫外壳,更换整修附件(如油位指示器等,)更,换硅胶,整修基础等。
二、补油。
三、取油样。
四、能保证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运行的简单作业。
第94条进行远离带电部分的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作业人员在任何情况下与带电部分之间必须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二、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的等级不得低于二级。
三、在高压设备外壳上作业时,作业前要先检查设备的接地必须完好。
低压设备上的作业
第95条变压器至钢轨的回流线上作业时,一般应停电进行,填写第一种工作票,但对不断开回流线的作业且经确认回流线各部分连接良好时,可以带电进行。
对断开作业的回流线,必须有可靠的旁路线。
在回流线上带电作业时,要填写第三种工作票。严禁1人单独作业,作业人员的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
第96条在低压设备上作业时一般应停电进行。若必须带电作业时,作业人员要穿紧袖口的工作服,戴工作帽、手套和防护眼镜,穿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垫上工作;所用的工具必须有良好的绝缘手柄;附近其他设备的带电部分必须用绝缘板隔开。
在低压设备上作业时,严禁1人单独作业带电作业时作业人员的安全等级不得低于三级;停电作业时至少有1人的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
第97条 严禁将明火或能发生火焰的物品带入蓄电池室。在蓄电池室进行作业时,作业前要先检查并确认室内无异常现象,在作业过程中禁止对蓄电池充电,室内所有的通风机均开动,保持通风良好。
在向蓄电池中注电解液或调配电解液时要戴防护眼镜。当稀释酸液(或碱液)时要将酸液(或碱液)徐徐注入蒸镏水中,并用耐酸棒(或碱棒)不停地搅拌,严禁把蒸镏水倒入酸液(或碱液)中。
二次回路上的作业
第98条 在确保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运行的条件下,允许有关的高压设备和二次回路不停电进行下列工作:
一、在测量、信号、控制和保护回路上进行较单的作业。
二、 改变继电保护装置的整定值,但不得进行该装置的调整试验,作业人员的安全等级不得低于三级。
三、当电气设备有多重继电保护,经供电高度批准短时撤出部分保护装置时,在撤出运行的保护装置上作业。
第99条在二次回路上进行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人员不得进入高压分间或防护栅内,同时与带电部分之间的距离要等于或大于第65条规定的数值。
当作业地点附近有高压设备时,要在作业地点周围设围栅和悬挂相应的标示牌。
二、所有互感器的二次回路均要有可靠的保护接地。
三、直流回路不得接或短路。
四、根据作业要求需进行断路器的分合闸试验时,必须经值班员同意方准操作。试验完毕时,要报告值班员。
第100条在带叫的电压互感器和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上作业时除按第99条执行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电压互感器
1、注意防止发生短路或接地。作业时作业人员要戴手套,并使用绝缘工具,必要时作业前撤出有关的继电保护。
2、连接的临时负荷,在互感器与负荷设备之间必须有专用的刀闸和熔断器。
二、电流互感器
1、严禁将其二次侧开路。
2、短路其二次侧绕组时,必须使作短路片或短路线,并要连接牢固,接触良好,严禁用缠绕的方式进行短接。
三、作业时必须有专人监护,操作人必须使用绝缘工具并站在绝缘垫上。 第101条当用外加电源检查电压互感器的二次回路时,在加电源之前须在电压互感器的周围设围栅,围栅上要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且人员要退到安全地带。
第八章 试验和测量
高压试验
第102条当进行电气设备的高压试验时,工作领导人的安全等级不得低于三级。在作业地点的周围要设围栅,围栅上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标示牌要面向作业场地外方),并派人看守。
若被试设备较长时(如电缆),在距离操作人较远的另一端还应派专人看守。
因试验需要临时拆除设备引线时,在拆线前应作好标记,试验完毕恢复后要仔细检查,确认连接正确,方可投入运行。
第103条 在一个电气连接部分内,同时只允许一个作业组且在一项设备上进行高压试验。
必要时,在同一个连接 部分内检修和试验工作可以同时进行,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高压试验与检修作业之间要有明显的断开点,且在要根据试验电压的大小和被检修设备的电等级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二、 在断开点的检修作业侧装设接地线,高压试验侧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要向检修作业地点。
第104条 试验装置的金属外壳要装设接地线,高压引线应尽量缩短,必要时用绝缘物支持牢固。试验装置的电源开关应使用有明显断开点的双极开关.
试验装置的操作回路中,除电源开关外还应串联零位开关,并应有过负荷自动跳闸装置。
第105条 在施加试验电压(简称加压,下同)前,操作人的监护人要共同仔细检查试验装置的接线.调压器零位.仪表的起始状态和表计的倍率等,确认无误后且被试设备周围的人员均在安全地带,经工作领导人许可方准 加压。
第106条 加压作业要专人操作.专人监护,其安全等级:操作人不低于二级,监护人不低于三级。加压时,操作人要穿绝缘靴或站在绝缘执行垫(试验周期和标准比照绝缘靴)上,操作人和监护人要0唤应答。
在整个加压过程中,全体作业人员均要精神集中,随时注意有无异常现象。 第107条 未装地线的具有较大电容量的设备应进行放电再加压。
当进行直流高压试验时,每告一段落或结束时应将设备对地进行放电数次,并进行短路接地。放电时操作人要使用放电棒并带绝缘手套。
被试设备上装设的接地线,只允许在加压过程中短时拆除,试 验结束要立即恢复原状。
第108条 试验结束时,作业人员要拆除自装的接地线、短路线,检查被试设备、清理作业地点。
测量工作
第109条 使用兆欧表测量绝缘电阻前后, 必须将被测设备对地放电。放电时,作业人员要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
第110条 在有感应危险电压的线路上测量绝缘电阻时,将造成感应危险电压的设备一并停电进行。
第111条 使用兆欧表测量绝缘电阻前,必须将被测设备从各方面断开电源,经验明无电且确认无人作业时方可进行测量。
测量时,作业人员站的位置、仪表安设的位置及设备的接线点均要选择适当,使人员、仪表及测量导线与带电部分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作业地点附近不得有其他人停留。测量用的导线要使用相应电压的绝缘线。
在高压设备上作业时,应派遣作业小组,其中1人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 第112条 使用钳形电流表测量电流时,其电压等级应符合要求。测量时可以不开工作票,但在测量前,须经值班员同意,并由值班员与作业人员共同到作业地点进行检查,必要时由值班员做好安全措施方可作业。测量完毕要通知值班员。
在高压设备上测量时,应派遣作业小组,其中一人的安全等级不得低于三级。
第113条 使用钳形电流表测量需拆除防护栅才能作业时,应在拆除防拟栅后立即测量;测量完毕要立即恢复。
第114条 测量时,作业人员与带电部分之间的距离要大于钳形电流表的长度,读表时身体不得弯向仪表面上。
在高压设备上使用钳形电流表测量时,测量人员要戴好绝缘手套、穿好绝缘靴并站在绝缘垫上作业。
第115条 当测量电缆盒处各相电流时,只有在相间距离大于300mm且绝缘良好时方准进行;当电缆有一相接地时,严禁作业。
在低压母线上测量各相电流时,要事先用绝缘板将各相隔开,理人员要带绝缘手套。
第116条 钳形电流表要存放在盒内且要保持干燥,每次使用前要将手柄擦拭干净。
第117条 除专门测量高压的仪表外,其余仪表均不得直接测量高压。测量用的连接电流回路的导线截面积要与被测回路的电流相适应,连接电压回路的导线截面积不得小于1.5mm 2。
第118条 当使用的携带型仪表、仪器是金属外壳时,其外壳必须接地。在高压回路进行测量时,要在作业地点周围设围栅,悬挂相应的标示牌,人员与带电部分之间须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