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经营方针和工作目标
2014年经营方针和工作目标
一、 经营方针
持续创新应对挑战,狠抓质量降低成本,管理细化创造效益。
二、 基本工作策略
狠抓企业基础管理,全面理顺协助关系,优化各项业务流程,提高整体运作效能。
三、 奋斗目标
1、
2、 水泥年计划35万吨,奋斗目标40万吨。 出厂水泥质量合格率100%。
四、 重要措施
1、 整合公司组织机构及部门职能,明确中高层管理人员职责与权
限,实行“三定”管理,即定编、定岗、定员,尽快落实企业正常运转所需的各类人员。
2、 解决管理人员思想问题,统一思想认识,加强协调沟通,搞好
团结协作,消除内耗,齐心协力做好工作。
3、 拟定公司年度经营方针,实施目标管理,各部门负责人制定本
部门年度工作目标,公司定期对各部门进行责任目标考核。
4、 加强公司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系统建设化,确保各
项管理工作到位。
2014年度计划编制说明
2014年计划水泥产量35万吨,包括矿渣粉产量6万吨,烘干物料总量7.7万吨。
1、 全年水泥耗熟料总量14万吨,炉渣灰总量7.7万吨,石粒
总量2.8万吨,石膏总量2.8万吨,矿渣粉总量7.7万吨,助剂总量350吨,(水泥计划配比:熟料40%,炉渣灰22%,石粒8%,石膏8%,炉渣灰22%,助剂1%)。
2、 水泥磨、矿粉磨及烘干系统1月份停机待件,水泥磨、烘
干机系统3月份全月检修,矿粉磨系统4月份全月检修。
3、 水泥磨系统3月20日开始运转至10月31日,共计生产7
个月,矿渣磨系统5月1日开始运转至10月31日,共计生产6个月。(其中粉磨系统在8月份有7天中修)
为使上述指标能够全面完成,公司各部门必须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努力做到:
1、 加强对设备的保养、维护,并保证备品、备件的及时供给,
从而提高设备运转率和台时产量。
2、 为保证正常生产需要,重要原、燃材料的库存,要满足生
产的需要。
3、 在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质量内控标准》,努力提高
水泥质量,降低生产成本。
4、
5、 磨机使用的不可磨体应为优质高铬材质。 在水泥、矿粉的生产方面,公司有关部门要及时调度,盘
活生产,避免库存积压或原材料供应不及时而影响生产,亦即影响产量,完不成任务。
厂规厂法暂行条例草案
一、总则
第一条
广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系自然人独资企业,为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增加经济效益,提高人员素质,调动全厂职工的积极性,维护厂区治安,整顿工作和生产秩序,保护集体财产和职工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全厂职工自觉遵守,本条例面前人人平等,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
第三条
本条例提交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上报主管部门备案,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应按上级规定精神为准。
二、劳动与纪律
第四条
凡是当班时间,严格遵守12小时制,不迟到,不早退,干满点,出满勤,不无故旷工,不干私活,不出私车,不提前吃饭,洗澡等。
第五条
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和操作方法,坚守岗位,做到不脱岗,不串岗,不聚岗,不替岗。
第六条
在工作岗位上不准睡觉,不准打闹,不准打麻将、扑克、象棋以及收听收音机等一切妨碍生产工作的活动。
第七条
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做到不见接班人不离岗,不交清楚不接岗,认真填写原始记录和报表,不准弄虚作假,要实事求是。
第八条
发生人身事故和设备事故时,应立即向上级主管汇报,查清原因及时处理。
第九条
严格禁止饮酒上班和在岗时间饮酒,若发现饮酒者,不准上岗,停其工作,不计出勤,按其情节以经济处罚。
第十条
服从领导,听以指挥,服从工作调动和分配,积极的完成各项任务。
三、安全生产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穿好工作服,戴好劳动保护用具,不准违章作业,不准穿高跟鞋上岗。
第十二条
机动车辆不准无证驾驶,在厂区内必须慢速行驶(低于5公里/小时)
第十三条
禁止在有“禁止通行”及“危险”标示的附近通行。
第十四条
安全第一,人人有责。各级领导必须经常的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应纳入厂部会议,调度会议,车间会议以及班前班后会议的重要内容,对就进厂的人员必须进行厂规厂法,以及安全规模的教育。
五、 出入厂
第十五条
凡是本厂职工上下班时,一律从正门入厂,自觉的接受警卫人员的验证。 第十六条
骑自行车和摩托车出入厂必须下车推行,一切机动车辆必须停车接受门卫的检查。
第十七条
非本厂职工一律不准入厂,凡是前来联系工作、参观学习、来访亲友,一律通过门卫登记,方能入厂。
第十八条
禁止职工带小孩入厂,私自带入发生事故,后果自负,厂方不负任何责任。 第十九条
凡是任何车辆和个人携带物资出厂,必须出示主管部门的证明,经门卫受检出厂,如数量、品种、质量等与证明不符时,门卫有权扣审,查清后放行。
五、厂区治安秩序
第二十条
凡厂职工都要维护办公秩序、生产秩序、会议秩序以及有关集体生活场所的秩序。
第十条
服从领导,听以指挥,服从工作调动和分配,积极的完成各项任务。
三、安全生产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穿好工作服,戴好劳动保护用具,不准违章作业,不准穿高跟鞋上岗。
第十二条
机动车辆不准无证驾驶,在厂区内必须慢速行驶(低于5公里/小时)
第十三条
禁止在有“禁止通行”及“危险”标示的附近通行。
第十四条
安全第一,人人有责。各级领导必须经常的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应纳入厂部会议,调度会议,车间会议以及班前班后会议的重要内容,对就进厂的人员必须进行厂规厂法,以及安全规模的教育。
五、 出入厂
第十五条
凡是本厂职工上下班时,一律从正门入厂,自觉的接受警卫人员的验证。 第十六条
骑自行车和摩托车出入厂必须下车推行,一切机动车辆必须停车接受门卫的检查。
第十七条
非本厂职工一律不准入厂,凡是前来联系工作、参观学习、来访亲友,一律通过门卫登记,方能入厂。
第十八条
禁止职工带小孩入厂,私自带入发生事故,后果自负,厂方不负任何责任。 第十九条
凡是任何车辆和个人携带物资出厂,必须出示主管部门的证明,经门卫受检出厂,如数量、品种、质量等与证明不符时,门卫有权扣审,查清后放行。
五、厂区治安秩序
第二十条
凡厂职工都要维护办公秩序、生产秩序、会议秩序以及有关集体生活场所的秩序。
第二十一条
严格禁止赌博、流氓、诈骗、贪污、盗窃及违法乱纪活动。
第二十二条
严禁厂区大家斗殴、谩骂他人、酗酒闹事、无理取闹以及妨碍他人执行公务。 第二十三条
任何人不得窃取和拿换厂内物资,更不准以任何借口到厂区捡取废旧物资。 第二十四条
凡厂职工自觉维护厂区秩序,若劝阻不听,保卫部门按其情节,给予经济处罚。
六、 管理与实施
第二十五条
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各级领导干部,认真组织贯彻本条例,使其每个职工人人明白,自觉遵守。
第二十六条
人事劳资、保卫、安全部门分口进行监督检查,处理有关事宜。
第二十七条
贯彻本条例与采用经济手段结合,做出突出成绩者,适当表扬和奖励,对违犯者,结合条例精神给予制裁。
第二十八条
对严重违犯厂规厂法条例者,按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扣罚奖金、罚款、赔偿经济损失以及警告、降级、撤职、留厂查看、开除厂籍及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因领导干部失职,不负责,导致出现严重违犯条例的情况,要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第三十条
为认真实施厂规厂法,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全厂各级干部以身作则,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一、 奖励
凡在执法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应适当奖励,具体方法由行政办公室起草奖励方案,另发文件。
二、 惩罚
1、 凡迟到、早退,每次由主管领导罚款10元,连续迟到早退三
次者,罚款50元,旷工3天按自动离职处理。
2、
3、
4、 在班串岗、脱岗、睡岗者发现一次罚款20元。 班前饮酒或当班饮酒者每次罚款50元。 在厂区打架斗殴者,按其双方伤害情节及其本人认识态度而
定,罚款金额及数量一般轻微50-100元,情节严重态度不好可加重处理,直至交司法机关。
5、
6、 小拿小摸者,没收物资,按价值加倍罚款。 盗窃者按其情节轻重及所盗窃物质价格加倍罚款,严重交司法
机关处理。
7、 无故损坏公务者或因有意破坏公物,除按价赔偿外,另做罚款,
金额根据本人情节态度而定。
8、 更夫、保管员,当班失职发生被盗,被损坏物质,工具、机电
零部件,按原值赔偿外,另处罚款,金额按情节态度而定。
9、 开会、厂大会、干部会、安全会、班前会,迟到者一般罚款按
迟到时间而定,一般情况下迟到5分钟罚款10元。
10、干部、工人上岗后,佩带劳动保护不整齐,发现每次罚款10元。
11、变电强电、高空作业必须佩带劳动安全防护,违者罚款一次20元。
12、车间安全防护设施不齐全,如绞刀无盖,有盖无螺丝固定,对轮无罩等等,罚车间主任和岗位工人,发现一次罚款20元。
13、未经批准用电炉子、电暖气,取暖做饭,一次罚款20元。
14、在运行运输带上行走、坐卧,一次罚款20元。
15、危险区域不放警戒,不拦阻行人车辆,一次罚款30-50元。(主任及有关人员同等对待)
16、工作中不服从班、段长及主任、厂长指挥,造成事故者,按事故论处。
17、私自带小孩入厂者,每次罚款10元。
18、在厂区酗酒闹事者,按其情节及其影响与本人认识态度而50元、100元、200元三个档次。
19、在厂区赌博者,按其行赌时间,动用金额,采取以下办法处罚:①收赌具②收全员所有现金③每人罚款100-500元④送司法机关处理
20、干部以权谋私,假公济私,按其情节轻重及认识态度,追回物质、金额,同时按金额1-5倍罚款。
21、贪占公物公款者,按时追回公务公款,按其贪占价值,1-5倍罚款,情节严重送司法机关处理。
22、干部失职给集体财产造成损失,负责赔偿责任外,追究刑事责任。
23、干部官僚主义,不深入实际,至观主义,不听群众意见,在决策失误给集体财产造成损失,按其情节与态度给予行政处分。
24、采购人员,所购物质,以次充好,以劣充优,给设备人身造成损失(设备,人身事故)者,或给产品质量、产量造成事故者,或影响产品质量下降,成本提高者,追究行政责任外,按情节轻重罚款,金额50-500元。
25、食堂、餐厅,餐具不卫生,不消毒,食物不洗净,食后引起中毒事件者,追究炊事员、管理员、主管领导责任,按情节轻重罚款,金额50-500元。
26、保卫人员执法犯法,加倍罚款。
27、全厂干部知法犯法,加倍罚款。
28、全厂党员有法不依,加倍罚款。
29、厂长、部长、车间主任、班段长有法不执行,当老好人,见违法不管,不问,不追究或包庇,庇护者,轻者罚款,重者撤职查办。
30、干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者,给生产、工作造成损失,轻者罚款,重者撤职查办。
31、本罚款条例生效后,由主管部门(行政办公室)具体贯彻执行,所罚款项金额由办公室出据,一律上交财务统一管理使用,任何人不得私留、转借。
第三十一条
本厂规厂法条例于2014年4月1日试行、通过。本厂职代会修改通过后正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