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黄海波被收容教育一案论法制改革进程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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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黄海波被收容教育一案论法制改革进程中存在的问题
作者:杨海宁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4期
摘 要 著名演员黄海波执行完15日行政拘留之后被收容教育的案件,引起了法律界的讨论:在劳动教养已经被废止之后,与劳动教养相似的收容教育为什么却依然存在。这就折射出在法制改革进程中出现的废立法律所引起的连锁反应问题。解决这一问题不仅需要对现存法律进行合宪性梳理;还需要使基层执法人员尽快摆脱旧法律所形成的经验主义,使其认真学习新的法律条文与提高法律业务素质;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等公共权力的限制也是不可或缺的;更重要的是对新法在基层的适用情况的组织调研工作。
关键词 收容教育 法制改革 合宪性 自由裁量权
作者简介:杨海宁,延边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8-183-02
一、黄海波案件材料分析
2014年5月15日,著名演员黄海波在北京工大建国饭店嫖娼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处以15日拘留的行政处罚。2014年5月31日,本应期满释放的黄海波,被送至北京某收容场所进行收容教育。
这一消息的爆出引发了法律界的讨论:难道刚刚被废止的劳动教养制度又变了个名称重新复活了吗?而事实上黄海波嫖娼一案中对其收容教育的法律依据是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卖淫嫖娼的决定》中第四条的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和1993年国务院根据以上《决定》公布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中规定的“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收容教育,是指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教育措施。收容教育工作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第七条: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与“第九条:收容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收容教育日期自执行之日起计算。” 对于收容教育暂且不去讨论其与劳动教养相似的准“监狱”的模式是否违反《宪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