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国务院公报 建设
、
・
∀ !
。
部 门 文件
役后 优先考 学升学等优惠 引导政策
。
服务
、
管理 第一 线需 要 的高技 能人 才 高
、
职 院校毕 业生 到社 会 主义 新 农村
队 国防
、
城 乡社 区
、
军
组 织 实施好促 进 高 职 院校 毕业 生 就 业 工 作
,
各类 中小 企业 和 非 公有制企业 等基 层工
,
不 仅 是应 对 今 年 高 职 院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压 力 的 应
作岗位就 业
不仅 能够有效改善基 层 劳动从 业人
,
急
、
应变措 施
,
更是 高等职 业 教 育 以 就业 为导 向
。
员 素质结构 和提 高部 队战 斗 力
维 护社 会 稳定
。
,
办学定位 的长效制度建 设 切实 有效措 施
,
各地
、
各 部门要采 取
而且 更有利于 促进 青年 的健康成长
引导 高职 院校充 分利 用 国家政 策
,
各地
、
各部 门和 高 职院 校要 大力宣 传
,
正确
和 社会 资 源 业 门路
,
,
紧贴市场 需求
,
解 放思 想
,
拓 宽就
,
引 导高职 院校 毕业 生 树 立 务 实 的就业 观 和 正 确 的 成 才观
,
拓 展 就业 渠 道
、
加强 就 业 服 务 和 指 导
,
使毕 业生 及 其 家长 的就业 预期 适应 社会
,
形成 政府
学校
、
社会 各界 齐心 协力
。
努 力形 成
需求 与 现 实 会
、
激 发 毕 业 生 到 基 层 就业
。
、
服务社
高职 院校 毕业 生 就业 的 良好 局 面
教
投 身 国 防事业 热情
,
国家对 到基层 就业 的高
、
育 部
二
校 毕业 生
将 按规定 特 别给 予相 应补 贴
、
代偿学
人 伍退
九年 二月 二 十 日
费 和 助 学贷款
提供 人 事户籍管理服 务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令
第
电 《 子认证 服务 管理 办 法 》 已 经 议 审议通 过
,
#
月
号
次部 务会 年
月
∋
年
! 月%
∃ 日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工 业 和 信 息化 部第 ∀
。
现 予公 布
,
自
年
%
日起 施 行
原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信 息产 业 部
。
&
日发 布 的 《 子 认证 服 务管 理办 法 》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信 息 产业 部令第 % 号 ) 同时废止 & 电
部
长
二
李毅 中 九年 二 月十八 日
电 子 认 证 服 务 管理 办 法
电子签 名 相关 各方 提 供真 实性
、
第一 章
第一 条
总
则
,
可 靠性 验证 的活
动
对电
。
为 了规 范 电 子认 证 服 务行 为
,
本 办法 所 称 电子 认 证服务 提 供者
,
是 指 为需
子认 证 服 务 提 供者 实 施 监 督 管理
根据 《 中华
、
要 第 三 方 认证 的 电子 签 名 提 供 认 证 服 务 的机 构 (以 下 称为
“
人 民 共 和 国 电子 签 名 法 》 和 其 他 法 律
行政法
电子 认 证 服 务 机 构 )
”
。
规 的规定
,
制 定本 办法
。
向社会 公众 提供 服 务 的 电子 认
证 服 务 机 构 应
,
第二条 一
一
本办 法所 称 电子 认 证服 务
是指 为
当依 法 设 立
。
国务 院公报
・
∀ !
部门文 件
进行形 式 审查 的
,
第三 条
在中华 人 民 共和 国境内设立 电子认
,
。
申请 材料 齐 全
、
符合 法 定 形 式
。
证 服务 机构和 为 电子 签名 提供 电子认 证服 务
适
应 当向 申请 人 出具受理 通知书
,
申请 材料不
用 本办 法
。
齐全 或者 不 符合 法 定形式 的
应当 当场 或者 在
。
第四 条
(以 下简称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工 业 和 信息 化 部
工 业 和 信 息化 部 ) 依 法 对 电 子 认
”
。
& 日 内一 次告知申请 人 需要 补正 的全 部内容
第八 条
工 业 和信息化 部对决定受 理 的申请
。
证 服务机 构和 电子认 证服务实施 监督 管理
材料进行 实 质 审 查 的
,
需 要 对 有 关 内 容 进行核 实
。
第二 章
第五 条
件
∗
电子 认证 服务机 构
指派两 名 以上工 作人员 实地进 行核 查
第九 条
工 业 和信 息化部 对与 申请 人有关事
电子认证 服务 机构 应 当具 备下 列条
项 书 面 征求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商务部等有关部 门的
意见 (一 ) 具有 独 立 的企 业法 人资 格
+
。
。
第十条
日起 ∃ &
工 业 和信 息化部 应 当自接 到 申请 之
(二 ) 具有与提 供 电子认 证 服 务 相适 应 的人
员
・
日 内作 出准 予许 可 或者不 予许 可 的书 面
。
从事 电子认证 服务 的专业 技术 人员
、
、
运 营管
决定
。
不 予许 可 的
,
」
应 当书面通 知 申请人 并说明 电 颁发 《 子 认 证 服 务 许 可
∗
理人 员
% 名
,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和 客户 服 务 人 员 不 少 于
。
理 由 , 准予许 可 的
,
,
并且 应 当符合相 应 岗位技能要 求
证 》 并公 布下 列信 息
。
) (三 ) 注册 资本不 低 于 人 民 币 % 侧洲 万元
(一 ) 《 子认 证 服务许 可证 》 编号 电
。
(四 ) 具有 固定 的经 营场 所 和满 足 电子 认证
服 务要求 的物 理环 境
。
(二 ) 电子认 证 服务机 构名称
(三 ) 发证机 关 和 发证 日期
。
。
(五 ) 具有 符合 国家有关 安 全标 准 的技术 和
设备
。
电子认 证 服务许 可 相关 信息发生 变更 的
业 和信息化 部应 当及 时公布
。
,
工
(六 ) 具有 国家密码 管 理机 构 同意 使用 密码 的证 明文 件
。
电 《 子认 证服 务许可 证》 的有 效期为 & 年
,
。
第十一 条 取 得 电子认证 服务 许 可 的 应 当
、
(七 ) 法律
行政法 规规 定 的其他条件
,
。
电 持 《 子认证 服 务 许 可 证 》 到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第六 条
申请电子认 证 服 务许 可 的 应 当向
∗
关办理相 关手 续
。
工 业 和信 息 化部提 交下列 材料
第 十
二 条 取得 认证 资格 的 电子认证 服务 机 构
,
(一 ) 书 面 申请
。
在提 供 电子认证 服务 之前
∗
,
应 当通过 互 联 网
(二 ) 人 员证 明
。
公 布下列 信 息
(三 ) 资金 证 明 (经 依法 审计 的近 % 年的 财
(一 ) 机 构名 称 和 法 定 代表人
。
务会 计报 告
,
新 成立 公 司 的验 资报告 )
。
。
(二 ) 机 构住 所 和 联 系办法
。
( 四 ) 经 营场 所证 明
(三 ) 《 子 认 证 服务许 可 证 》 编 号 电
、
。
(五 ) 国 家 有 关 认 证 检 测 机 构 出 具 的 技 术 设备
、
( 四 ) 发证机 关 和 发证 日期
。
物理 环 境 符合 国家有 关安 全标 准 的凭 证
。
(五 ) 《 子 认 证 服 务 许 可 证 》 有 效 期 的 起 电
止时 间
。
(六 ) 国 家密码 管理 机 构 同意 使 用 密码 的证 明文件
。
第十 三 条
工业 和 信 息 化部 对 提 交 的 申请 材料
电 子认 证 服 务 机 构 在 ( 电 子 认
、
第七 条
证 服 务 许 可 证 》 的有 效 期 内 拟 变 更 公 司 名 称
一
!
一
国务院公报 住所
、
・
∀ !
、
部 门文件
注册 资本
、
、
法定代表 人
、
类型
、
股 东以 及
,
(二 ) 保证 电子 签名依赖方能够 证 实或 者 了
股 东 的出 资方式
出 资额
出资 时 间 等事项 的
解 电子签 名认证 证书 所载 内容及 其他 有关 事 项
。
在向公 司登记 机 关 申请变更 登 记 前应 当报 工 业 和
(三 ) 妥 善保 存 与 电 子 认 证 服 务 相 关 的 信
信息化 部 同意
第十 四 条
。
息
。
《 子 认 证 服 务 许可 证 》 的 有 电
,
第 十九条
电子 认证 服务机 构 应 当建立 完善
。
效期届 满需要 延 续 的
许 可 证 有效期 届 满 % 请办 理延 续手 续
,
电子认证 服务 机构 应 当在
日前 向工 业 和 信 息化部 申
的安 全管 理和 内部审 计制度 第二 十条
的保 密规 定
,
电子 认证 服务机 构应 当遵 守 国 家
。
并 自办结 之 日起 & 日内按照 本
。
建 立 完 善 的保 密制 度
办法 第 十二 条 的规定公 布 相关 信息
电子认 证 服务机 构对 电子签 名 人和 电子 签 名
第三 章
第十 五 条
电 子认证 服 务
依赖方 的资料
,
负有 保 密的义 务
。
第二十一条
电子认 证服 务机 构在 受理 电子
,
电子认 证 服务 机 构 应 当按照工 业
签 名认证 证 书申请前
应 当向 申请 人告 知下 列事
和信息 化 部 公 布 的 《 子 认 证 业 务 规 则 规 范 》 电
项
∗
等要 求
,
制定本 机 构 的 电子认 证业 务规 则 和 相应
,
(一 ) 电子 签名 认证证 书和 电子 签 名 的使 用
的证 书策略
在提 供 电子 认 证 服 务 前予 以 公 布
。
,
条件
。
并 向工 业 和信 息化部备案
(二 ) 服务 收费 的项 目和 标准
,
。
电 子 认证 业 务 规 则 和 证 书 策 略 发生 变 更 的 电子认证 服务 机 构 应 当予 以公 布
,
(三 ) 保存 和 使用证 书 持有 人 信 息 的权 限 和
并 自公 布之 日
。
责任
。
起%
日内向工 业 和 信息化部备案
( 四 ) 电子认 证服务 机 构 的责任范 围 (五 ) 证书持有人 的责任范 围
。
。
第 十六 条
电子 认 证服 务 机构应 当按 照公 布
。
的电子认 证业 务规则提 供 电子认 证 服务
(六 ) 其他 需要事先告 知 的事项
。
第− 七 条
下 列服 务
∗
电子 认 证服 务 机构应 当保 证提 供
第二 十二 条
名认 证 申请后
,
电子认证 服务 机构 受 理 电子签
,
应 当与证 书申请 人签 订合 同
。
明
(一 ) 制 作
、
签发
、
管理 电 子 签 名 认 证 证
确 双 方 的权利 义务
书
。
(二 ) 确认签 发 的 电子 签 名 认证 证 书 的真 实 性
。
第 四章
电子 认 证服 务 的暂停
、
终止
第二 十 三 条
(三 ) 提供 电 子签 名认 证 证 书 目录 信息 查 询
电子 认 证 服 务 机 构 在 《 电子
认 证服 务 许 可 证 》 的 有 效期 内拟 终 止 电子 认 证
服务的
,
服务
。
应 当在 终 止 服务 ∀
,
日前 向工 业 和 信息
( 四 ) 提供 电子签 名认 证 证 书 状 态 信 息查 询
服务
。
化 部报 告
并 办 理 《 子 认 证 服 务 许 可 证 》注 电
销手 续
电子 认证 服 务机 构应 当履 行 下列
,
持 工 业 和信息 化部 的 相 关证 明文 件 向工
第 十八 条
义务
∗
商行 政管 理 机 关 申请 办 理 注 销 登 记 或 者 变 更 登
记
。
(一 ) 保证 电子签 名认 证证 书 内容 在 有 效期
第二 十 四 条
一
电子 认证 服 务 机 构 拟暂 停或 者
,
内完 整
、
准确
。
终止 电 子 认 证 服 务的
应 当在暂 停或 者终 止 电 子
一
一
国务 院公报
・
∀ !
部 门文 件
( 四 ) 证 书的安全性 不 能得到 保证
(五 ) 法 律
、
认证 服 务
日前
。
,
就业 务 承 接 及其他有关事项
。
通 知有关 各方
行政 法规规定 的其他情 况
,
。
电子认证 服务 机构拟 暂停 或者终 止 电子 认证
服务 的
,
第三 十条 有下 列情况 之一 的
电子 认 证服
应 当在暂 停或 者终 止 电子 认 证 服 务 ∀
,
务机 构 应 当对 申请 人 提供 的证 明身 份 的有关材料
进 行查 验
,
日前 向工 业 和 信 息化部报告
并 与其 他 电子认 证
,
并 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
服务 机构 就业 务承接 进行 协商
作 出妥善 安排
。
(一 ) 申请人 申请 电子签名 认证 证 书 (二 ) 证 书持有 人 申请更新 证 书
(三 ) 证 书持 有人 申请撤销 证 书
。
。
第二 十五 条 终止 电子认 证服 务
电子 认证 服务 机 构 拟暂停 或者
,
未能 就业 务 承接
事项 与其他
,
。
电子认 证服 务机 构达成 协议 的
应 当申请工 业 和
第三 十 一 条
电子认 证服务 机构 更新 或 者撤
,
信 息化部 安排 其 他 电 子 认 证 服 务 机 构 承 接 其 业
务
。
销 电子 签 名认 证证 书时
应 当予以 公 告
。
第 二 十六 条
+
电子认 证 服务机 构被依 法 吊销
,
第六 章 监 督 管理
第三 − 二 条
务机 构进 行定期
、
电子认 证服务 许可 的
其 业 务承接事项 按照工 业
。
工 业和 信息化部 对 电子 认证 服
和 信 息化部 的规定处 理
不 定期 的监 督检 查
、
,
监 督检查
第二 十七 条
电子认 证 服 务机 构有 根据工 业
的 内容 主 要 包括 法 律 法 规 符合 性
理
、
安 全 运 营管
和 信 息化 部 的安排 承 接其 他机 构开 展 的电子认证
风险管 理等
。
服 务业 务 的义 务
。
工 业 和信 息化 部对 电子 认 证 服 务 机 构 实行监
第 五 章 电 子签 名认 证证 书
第二 十八 条
明下列 内容
∗
督检查 时
果
,
,
应 当记 录 监 督检 查 的 情 况 和 处 理 结
。
由监督检 查人 员签 字后归 档
。
公众 有权 查 阅
电子签 名 认证证 书应当准 确载
监 督检 查记 录
工 业 和信 息化 部对电子认 证服 务机 构实行 监
(一 ) 签 发 电子签 名认 证 证 书的 电子 认 证 服 务 机构名称
。
督检查
,
不 得 妨碍 电子认 证服 务机构 正 常 的生产
,
经 营活 动
。
不 得 收取 任何 费用
。
(二 ) 证 书持有 人名称
(三 ) 证 书序列 号
。
第 三 十 三 条 取得 电子认证 服务 许 可 的电子
认证 服 务 机 构
,
在 电子认证 服务 许可 的有 效期 内
。
(四 ) 证 书有效期
。
不 得 降低其 设立 时所应 具备 的条件
。
(五 ) 证 书持有人 的 电子签 名验证 数据 (六 ) 电子 认 证服 务机 构 的电 子签 名
。
第三 十 四 条
电子认证 服 务 机 构应 当如实 向
、
工 业 和 信息 化 部 报送 认 证 业 务 开 展 情 况 报告
。
财
(七 ) 工 业 和 信息 化部 规定 的其他 内容
务 会计 报告 等有关 资料
。
第二 十九 条
有 下 列情 况 之 一 的
,
电子 认证
∗
第三 十 五 条
之一的
,
电子 认 证 服务 机 构 有下 列 情况
∗
服 务机 构可 以 撤 销其 签 发 的电子 签 名认 证证 书
应 当及 时 向工 业 和 信 息化 部报 告
、
(一 ) 证 书持 有人 申请撤 销证 书
。
(一 ) 重 大系统
。
关 键设 备事 故
。
。
(二 ) 证 书持 有人提 供 的信息不 真实
(二 ) 重 大财产 损失
(三 ) 证 书持有 人没 有履 行 双 方 合 同规 定 的
义务
。
(三 ) 重 大 法 律 诉讼
。
(四 ) 关键 岗位 人员 变动
。
一
%
一
国务院公报 第三 − 六 条
・
∀ !
部 门文件 第 四 十条
、
电子 认证 服务 机构 应 当对 其从
。
电子认 证服 务 机构 违反本办法第
、
业 人 员进 行 岗位培 训
十三 条 第 十五 条 第 二 十七 条 的规定 的
业 和信 息 化 部 依 据 职 权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
由工
第三 十七 条
工 作 的需要
,
工 业 和信息 化部 根据监 督管 理
、
处以 警
可 以 委托 有 关省
自治区 和直辖 市
。
告
,
可 以 并处
#
万 元 以 下 的罚 款
。
信息产 业 主管部门承 担具 体的监 督 管理事 项
第 四 十一 条
电子认证 服 务机 构违 反本办 法
,
第 三 十三 条的规 定 的
由工 业 和信息化部依据 职
,
第七 章 罚
第三 十 八 条
则
权责令 限期改正
,
处 以 % 万 元 以 下 的罚 款
。
并将
电子认 证服 务机 构 向工业 和 信
、
上 述情 况 向社会 公告
息化部 隐瞒 有关情 况
提 供 虚假材 料或 者拒绝 提
,
供反 映其活 动 的真实 材料 的
责令 改正
,
由工 业和 信息化部
元 以上
!
第八 章
第四 十 二 条
附
则
给予 警 告 或 者 处 以 &
。
万
经工 业 和 信息 化部 根 据 有关协
,
元 以 下 的 罚款
议或者对等 原 则 核准后
工 业 和 信息 化 部 与 省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 境外 的
第 三 十 九条
区
、
自治
不依
电子认 证 服 务机 构在境 外签 发 的 电子 签 名认 证证
直辖市信息产业 主 管部 门的工 作人 员
,
,
书与 依照 本 办法 设立 的 电子 认证 服务 机构 签 发 的 电子 签 名认 证证 书具 有 同等 的法 律效 力
。
法 履行 监督管理 职 责 的
由工 业 和 信 息化部或 者
省
、
自治 区
、
直辖 市信 息产 业 主管部 门依 据职 权
第 四 十 三 条 本 办法 自
施行
。
年
%
! 月%
日起
视 情 节轻 重
级
、
,
分别给予 警告
、
记过
、
记 大过
,
、
降
&
年
月 ∋ 日发 布 的 《 子 认 证 服 务 电
撤职
、
开 除的行政 处分 , 构成犯 罪 的
。
依法
& 管理 办法 》 (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信 息产 业 部令第 %
追究 刑事 责任
号 ) 同时废止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察 部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部
国 务 院 国 有 资产 监 督管理 委 员 会
第
《 于 国有 企业 领导 人员 违反 廉洁 自律 关
% !
“
令
!.
号
”
七 项要 求
政纪 处 分规 定 》 已 经 监 察 部
∋
。
∋ 年 ! 月
日第 ! 次部长 办公 会议 审议通 过
∋
,
人 力 资 源和 社 会 保障部
年
月 !
日通 过
,
国务 院国 资委
年 ! 月∋
日通 过
。
现 予公布
,
自
年% 月
! 日起施 行
监
察
部
部
长
马
马 文
人力 资源 社会 保 障 部部 长 国
尹蔚 民
资
委
主
二
任
李荣 融
九 年一 月 二 十 三 日
一
∃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