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黄氏宗亲总会
泰国黄氏宗亲总会之简略 公元一九六0年夏初有伯兴,病佛两位宗贤,假泰京耀华力路,耀华园酒楼,聚集宗贤多位,共商筹备组织,泰国黄氏宗亲总会事宜,翌年秋续有炳源,天泰,任潮,钦敬四壮士,以黄氏大宗祠调整委员会名义,访候作明,林坤,炳金,永林,诸宗亲,乃于国际酒楼,举行座谈会,遴选作明,宣义永林、元恺、善顺、彰任、火石,为筹备委员会委员,暂借素里路巴春巷同益泰米行内,作临时办事处由此而迁至沙吞北路米商公所,一呼百应,各界宗亲纷纷参加为会员,并热心报效款物家私用具多宗,继而琼属闻彬宗亲位于本京越粒节甲碧大马路三层楼大厦一座慨然借予本会作会址,其敬祖联宗之义举诚为可嘉。
公元一九六二年筹委会自十五人增至三十一人,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获泰国政府批准“泰国黄氏宗亲总会”为合法社团公元一九六三年四月份,假国际大酒楼举行成立大会,从兹开业肇基,广徵会员扩展会务,成立联络中心……等。
回意三十六年来沧桑沦变易长五位,(一)作明宗亲任主席在职二届,(二)炳金宗亲任主席在职五届,(三)继芦宗亲任主席在职四届,(四)木荣宗亲任主席在职五届,(五)大庆宗亲膺任现第十七届主席,而会址三十六年以来,数易其祥,由节甲碧路—越贴素辇—碧武里路—朱拉隆功第路—现址孔丹区喃甘杏路汶飒巷九十九号(现址黄氏大宗祠),会务之演进,由弘扬祖德,广宣流布,建祠供奉历代祖先,联络各界宗亲,沟通海内外宗团,组团互相访候,会务之推进,系按步而行,拾级而登,进而设立联络中心,创办社会福利—宗亲福利,例如社会公益救灾恤难,莫不悉力以赴,康乐活动,儿童书法比赛,象棋比赛,书画展览登谜猜射,设立奖助学基金,奖励会员子女成绩优良者,每届举办春节联欢春分谒祖大典中,举行敬老培幼,本会有福利股,会员股,康乐股,调解股,文教股,妇女股,青年股等组织,谨此略为报告。
荣誉主席 抛 莎拉信永远名誉主席兼参议 黄继芦永远名誉主席兼参议 黄永万永远名誉主席兼参议 黄大庆永远名誉主席兼参议 黄同青
永远名誉主席兼参议 黄承金永远名誉主席兼参议 黄镇祥永远名誉主席兼参议 黄志标永远名誉主席兼参议 黄宏萱永远名誉主席兼参议 黄汉城
名誉主席兼参议 黄礼悦名誉主席兼参议 黄书德名誉主席 黄社斌 名誉主席 黄锦洲名誉主席 黄邦松
名誉主席 黄琴祝名誉主席 黄德顺名誉主席 黄成速名誉主席 黄仁萼名誉主席 黄庆惠
名誉主席 黄炳章名誉主席 黄迨光名誉主席 黄励青名誉主席 黄汉涛名誉主席 黄锦城
名誉主席 黄坚名誉主席 黄松青名誉主席 黄信雄 荣誉顾问 黄其国法官 荣誉顾问 黄他根陆军上将
荣誉顾问 黄建民警少将名誉顾问 黄根和名誉顾问 黄罗碧娟名誉顾问 黄丽生名誉顾问 黄键兴
名誉顾问 黄永本名誉顾问 黄金兴名誉顾问 黄汉亮名誉顾问 黄金顺名誉顾问 黄速强
名誉顾问 黄文胜名誉顾问 黄辅汉名誉顾问 黄金裕名誉顾问 黄腾凯名誉顾问 黄家祥
名誉顾问 黄锡动名誉顾问 黄秋金名誉顾问 黄立柱名誉顾问 黄润芝 名誉顾问 黄锡权博士
名誉顾问 黄启龙名誉顾问 黄岳华名誉顾问 黄福清名誉顾问 黄循辕名誉顾问 黄少明
名誉顾问 黄胜记名誉顾问 黄国藩主席 黄汉良副主席 兼泰文秘书 黄锦涛副主席 兼调解股主任 黄顺钿
副主席 黄启生副主席兼交际股主任 黄松发副主席 黄其发 副主席 兼财政 黄坤恒副主席兼福利股主任及稽核 黄水金
副主席兼福利股副主任 黄楚鸿副主席兼奖助学金副主任 黄烈凯副主席 黄锡坚副主席兼会员股主任 黄炎奎副主席兼文教股主任及奖助学金副主任 黄振先
副主席兼福利股主任及文教股副主任 黄增雄副主席兼福利股副主任及文教股副主任 黄河光副主席兼交际股副主任 黄艳贞副主席兼中文秘书 及康乐股主任 黄毓成副主席兼会员股副主任 黄惠佳
副主席 黄金云副主席 黄保森副主席兼副财政及福利股副主任 黄洲雄副主席兼康乐股副主任 黄启俊副主席兼调解股副主任 黄振荣
副主席 黄瑞和副主席兼青年股副主任 黄龙臣副主席兼会员股副主任 黄鸿镇副主席兼青年股主任 黄兹亮副主席 黄汉荣
副主席 黄永恩副主席兼福利股副主任 黄卓强副主席 黄育文副主席 黄玉枝常务执委 黄炎源
常务执委 黄耀华常务执委 黄汉坚 常务执委兼文教股副主任 黄荣昌常务执委 黄汉清常务执委兼福利股副主任 黄映青
常务执委 黄炎泉常务执委 黄炳耀常务执委 黄镇锐常务执委 黄道江常务执委 黄桂炎
常务执委 黄锋群 常务执委 黄维畅
常务执委 黄锡藩常务执委 黄叶心常务执委 黄齐木
常务执委 黄学武常务执委 黄守英常务执委 黄喜源常务执委兼康乐股副主任 黄玉英 常务执委 黄丽金
常务执委 黄惠成常务执委 黄永源常务执委 黄龙森
常务执委 黄鸿桂常务执委 黄畅亮
常务执委 黄美枝常务执委 黄东海常务执委 黄汶猜常务执委 黄幸茂常务执委 黄明泉
常务执委 黄旭光常务委员 黄源华常务执委 黄肇扬常务委员 黄林暹常务执委 黄文光
常务执委 黄明河常务执委 黄振发常务执委 黄春国常务委员 黄光华常务执委 黄新华
常务执委 黄宗标常务委员 黄木希常务执委 黄启睦常务执委 黄松财常务执委 黄金河
常务执委 黄刚常务执委 黄苏番常务执委 黄乙绍常务委员 黄继集常务执委 黄成隆
常务执委 黄芝明常务执委 黄国涌常务执委 黄宏英常务执委 黄木坤常务执委 黄明杰
常务执委 黄慧参常务执委 黄凯旋常务执委 黄宗声常务委员 黄其兴常务执委 黄国柱
常务委员 黄金狮执行委员 黄达文执行委员 黄汉才执行委员 黄宝光执行委员 黄奕祥
执行委员 黄锦财执行委员 黄智谋执行委员 黄克鸣执行委员 黄启潮执行委员 黄庆林
执行委员 黄协钊执行委员 黄灿峰执行委员 黄裕旺执行委员 黄双伟执行委员 黄丰家
执行委员 黄群发执行委员 黄暹丰执行委员 黄丽执行委员 黄耀辉执行委员 黄龙桂
执行委员 黄富国执行委员 黄清记执行委员 黄仁煜执行委员 黄钦裕执行委员兼康乐股副主任黄焕奎
执行委员 黄培明执行委员 黄金权执行委员 黄永春执行委员 黄财振
泰国黄氏宗亲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泰国黄氏宗亲总会》。
第二条:本会秉承先祖遗训,以亲爱、互助及发展宗亲福利事业为宗旨。
第三条:本会依照当地政府规定之分会组织之法令组织。
第四条:本会会址设于泰国京都拍坤仑县孔丹区喃甘杏路汶飒第一街门牌九十九号。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凡泰国黄氏宗亲,不分性别,届达法定年龄,品行端正,遵守本会章程,而经会员一人介绍者,
皆得申请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本会会员分为四种:
(一)普通会员:一次缴纳入会基金廿铢,每年缴纳会费廿四铢及福利费廿四铢者。
(二)永远会员:一次缴纳入会基金廿铢,永远会费一千铢者。
(三)名誉会员:旅居海外各地宗亲于社会有令誉及对本会有贡献而经执行委员会通过敦请者。
(四)赞助会员:非本会会员而对本会有特别贡献或特别特别赞助而经执行委员会通过者。
第七条:会员义务:本会普通会员及永远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第六条第一及第二之规定。
(二)遵守会章,服从决议。
(三)协助会务进展,发展福利事业。
(四)介绍宗亲参加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会员权利: 本会普通会员及永远会员得享受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
(二)享有本会之各项福利规定。
(三)在适当范围内请求援助。
第九条:普通会员积欠会费及福利费一年以上者,不得享受本会所规定之一切权利。(有正当理由者不在此例)
第十条:不论自动退会或被除名之会员,对已缴纳之会费、福利金及赞助款概不退还。
第十一条:凡犯下列过失者,本会得开除其会籍:
(一)违犯法律而经判处徙刑者。(因疏忽或轻罪者不在此例)
(二)破坏本会名誉及损坏本会权益而经执行委员调查属实者。
第三章 组 织 及 职 权
第十二条:本会以会员大会为最高机关,执行委员会为会务之执行者。
第十三条:会员大会之权职:
(一)订定及修改会章。
(二)选举,罢免及复决。
(三)决定会务进行。
(四)审核执行委员会之报告及提案。
第十四条:会员大会举行时,以出席会员六十名为法定人数。
第十五条:本会设执行委员会,委员五十一名,由会员大会选举组成之。
第十六条:执行委员会委员,得依照本会会员各属人数之比例分配名额组织,执行委员会组织如下:
(一)执行委员五十一名之各额分配,计潮属廿五名,琼属、广属及客属各七名,福属三名,台属及
江浙属各一名(如会员增加,得再以比例另行分配名额)。
(二)执行委员会委员五十一位,互选十一位执行委员组织常务委员会。
(三)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潮属委员琼属委员。广属、客属、福属、台属及江浙属委员组成之。
(四)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十一位。
第十七条:执行委员会务需要时,得设各项小组委员会,协助措理会务。
第十八条:执行委员会职权如下:
(一)执行会员大会议决案。
(二)计划及发展会务。
第十九条:对内负责一切会务对外代表本会及签署对外一切文件,主席如因事务不能执行职权时,
得由六位副主席互选一位代理之。秘书负责对内对外一切文件。财政负责本会一切财政进支,保
管印信及本会一切资产契据。
第廿条: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得于常务委员会之外,推选执行委员二位为审核委员,负责审
核本会财政之收支。
第廿一条:本会办公厅,探用办公厅主任及干事分权制:
(一)办公厅主任由执行委员会推选执行委员一位兼任之。
(二)本会办公厅为推荐会务之执行者,设正副总干事各一名,由主席提名经执行委员会通过聘任之,
其他事务员得由主席随时聘任或雇用之。
(三)办公厅主任,负责推荐会务策划及监督办公厅人事之工作。
(四)总干事秉承执行委员会之议决案执行会务之推荐,代表主席措理本会一切会务,副总干事经常协助
总干事措理本会一切会务,总干事因公出勤或固故缺席时,得由副总干事执行总干事职权。
(五)办公厅设出纳员一名,代表本会财政措理本会一切收支(出纳员由财政派任之),文牍一名,负责
本会一切文牍与印刷工作,会籍员一名,措理本会会籍一切工作,庶务员一名,负责本会有关杂务工作,
交通员兼股收账员若干人,负责本会送信及收账工作,什役若干人,负责役务工作。
第廿二条:本会执行委员每届任期二年,连选得连任,于任期届满前三十天召开会员大会改选之,
如遇执行委员缺席时,由候补依次递补之。
第廿三条:执行委员如因故无能力执行职权时,作自动退职论,出缺得由侯补依次递补之。
第四章 会 议
第廿四条:常年会员大会于每年二月间举行一次,日期由执行委员会议决定之,如有会员三十名联署
请求之,执行委员会必须于三十天内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廿五条:执行委员会于每三个月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于每一个月举行一次,主席为召集人及当然主席,
如遇有特别事故时得由主席随时召开之。
第五章 经 费
第廿六条:本会经费由下列收入扩充之。
(一)会员缴纳会费。
(二)特别赞助费。
(三)其他权益收入。
第廿七条:本会收入存款超过五千铢时,须存入执行委员会指定之银行,惟提款时应由主席及二位副主
席三人之中二人签名,再由财政加盖会章,方为有效。
第廿八条:本会支出,除常年预算外,如遇特别支出,倘每项不超三千铢,得由主席签署支付之,如
超过三千铢时,须经常务委员会通过支付之。
第廿九条:财政于每月之第一个星期之内,造具上月份收支报告表,于执行委员会提出报告后转送
审核委员审核,并须于一星期内公布之。
第六章 福 利
第三十条:会员如有丧庆大事,本会将派员协助办理,并通知会员自由参加之。
第三十一条:会员不幸身故时,由本会致送楮仪五百铢。
第三十二条:会员如遇下列炎难时,得向本会申请办理救济,其细则由执行委员会另订之。
第三十三条:本会在可能范围内,得举办学校、山庄、医院、赠医施药以及其他福利事业。
第七章 奖 励
第三十四条:凡对本会有物殊贡献赞助者,得由执行委员会议通过奖励之。其他细则由执行
委员会另订之。
第八章:附 则
第三十五条:本会所有一切产物,非经会员大会或临时会员大会出席会员三份之二通过决议,
不得转让或变卖。
第三十六条:本会章程如未臻完善,得由执行委员会另行修订,经会员大会通之。
第三十七条:本会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呈请当地政府主管机关注册批准后施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