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报价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报价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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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有限合伙人的投融资需求,规范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报价业务的基金份额报价信息发布行为,维护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和信息发布秩序,提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报价信息发布的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本中心:是指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系统:是指本中心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报价信息发布而设立,并提供相应支持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经授权为本基金提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备案、份额报价信息发布等服务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普通合伙人或其认可的第三方。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报价业务:是指依托信息系统所提供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与托管、发布份额报价信息和其他相关服务的业务。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报价信息发布:是指中介机构根据本办法和相关规则的要求,发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份额意向报价信息。
第八条 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报价业务的各方须遵循自愿有偿、平等互利、严守秘密、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本办法及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九条 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报价业务的各方须对其所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条 本中心实行自律性管理,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报价业务进行备案、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备案与撤销备案
第十一条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信息系统发布信息须在本中心备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普通合伙人或其认可的第三方注册成为本中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报价业务的认证用户后,可以申请成为基金份额报价业务信息发布的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可携合法、有效的备案申请材料
在本中心办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备案申请。
第十二条 在备案后,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报价业务的各方须按照收费标准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中心相关业务规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全体合伙人同意取消备案的,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中介机构携合法、有效的撤销备案申请材料在本中心办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撤销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撤销备案后,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中介机构为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报价信息发布所提供的服务资格自动取消。
第三章 份额托管登记
第十五条 在本中心备案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须与本中心签署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登记的相关服务协议,并将其基金份额在本中心托管登记。
第十六条 本中心可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提供基金份额托管登记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初始托管登记、账户开立、份额过户登记等。
第十七条 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中心相关业务规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人持有合法、有效的材料可在本中心办理基金份额过户变更登记等手续。
第十八条 在完成本中心撤销备案后,中介机构可以申请办理撤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的托管登记。
第四章 报价信息发布
第十九条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报价信息由基金的中介机构协助发布。
第二十条 信息系统的认证用户可发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的受让意向报价信息。 第二十一条 有关已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受让、出让意向报价信息均传送至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中介机构。
第五章 信息交互与过户登记
第二十二条 在份额报价信息的发布期间,出让方应当接受受让方的咨询,受让方可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咨询、调查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转让双方就达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转让一致的,应签署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转让协议。
第二十四条 转让双方须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转让双方约定,完成转让协议中约定事项及相关手续后,至本中心业务柜台申请办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过户登记。
第二十五条 转让双方也可委托本中心提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的见证交收服务。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报价业务的各方违反本办法及本中心其他相关规则的,本中心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其以下处理:
(一)谈话提醒;
(二)警告;
(三)通报批评;
(四)谴责;
(五)记入诚信档案;
(六)暂停报价信息发布和过户变更登记;
(七)强制撤销备案。
本中心对违规的中介机构可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一)暂停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报价业务中介机构业务资格;
(二)取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报价业务中介机构业务资格。 第二十七条 本中心对中介机构的违规工作人员可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一)暂停其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报价信息发布的资格;
(二)认定其不适合任职;
(三)责令其所在中介机构给予处分;
(四)市场禁入。
第二十八条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限合伙人在接受本中心的调查时须积极配合,及时提供相关材料。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部门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