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镇某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镇**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按照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依法管理、村(居)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要求,为有效引导广大群众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主动参与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和监督,转变婚育观念,真正成为计划生育的主人。实现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推进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民主化,法制化进程。根据《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村实际,特制定如下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在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中,村民依法依规可享受以下权益。
1、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结扎户(简称“二户”)依法获得500元和800元法定奖励费。同时分配村集体经济收入,享受集体福利,划分宅基地时增加一人份额。
2、符合条件的计生户得到相应的奖励扶助,分别是每人每月80元“奖励扶助”、 30元“贡献奖”、免费参加“新农合”和“新农保”每人每年财政补贴20元。
3、享受**市和**镇规定各种优待与奖励。具体是农村夫妻生育第二个女孩且在住院分娩期间主动落实施绝育手术,享受**市住院费补贴2000元和**镇住院费补贴1200元,共计住院费补贴3200元。
4、村的优待与奖励。一是未违反计划生育和违反计划生育依法已处理到位的村民,村委会及时出具各种证明,并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困难群众代办有关证件;二是为计生“二户”发展生产提供贷款贴息等服务。
在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中,村民应履行以下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责任。
1、依法生育。育龄群众必须依法领取结婚证后,再按规定领取一孩生育证方可生育。符合条件需要再生育的群众,必须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
经审批后方可再生育。否则将由人口计生部门给予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对违法生育前已获得奖励由相关部门收回奖励金。
2、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按照有关规定,已婚育妇女应采取一孩上环,二孩结扎的节育措施。并于每年1月、5月、9月三次参加,查环、查孕(简称“双查”),没有按规定落实相应节育措施或不按时参加“双查”的已婚育龄妇女,在接受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处罚的同时,暂缓发放种粮直补和村各种福利。
3、遵守流动人口管理规定。外出务工经商18—49周岁的育龄妇女,必须到所在乡镇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外出一个月内必须向村委会报告详细地址和联系电话,已婚育妇女每年的1月、5月、9月必须将现居住地乡级以上计生服务站出具的避孕节育检查单寄给村委会。否则按上述第二条处罚。外出育龄群众要按规定落实计划生育并及时向村委会报告结婚、节育、出生等情况。
4、其他应尽义务。一是生育第一孩不符合再生育的育龄群众6个月内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不发放村级奖励;二是婴儿出生一个月应申报出生;三是婴儿出生死亡的(除乡级以上医院证明外)必须在24个小时内向村委会报告。
附 则
1、本村规民自治适用于本村村民;
2、本村规民自治于2012年1月10日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自2012年1月10日起实施。
**镇**村村委会
二0一二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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