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二手房交易费用(1)
重庆市二手房交易费用
1、契税税率为 1%。
2、营业税 转让方根据下列文件适用税收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 文精神,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税率为5%;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3、个税 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文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如果不符合上述免征条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20%。应纳税额=(住房转让收入-房屋原值-相关税费-合理费用)*20%。现在一般执行的是总额的1%。
4、交易费(各半):6元/平米,双方各付一半;
5、印花税(各半):成交价的0.1%,按正常交易成交价格计征,交易双方各承担一半。
6、登记费(买方):普通二手房住宅类为80元/套,买方承担。
7、土地收益金(卖方)(代收):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房买卖过户时收取,按房屋正常成交价的2%计征。卖方承担。
8、核档费:50元/宗。
9、评估费(买方) 评估价×0.5% 评估公司
办理申报需提交的资料
1、双方夫妇身份证件(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
2、房地产交换协议书(原件留存);
3、交换双方土地使用证或房屋产权证(原件审核,复印件留存);
4、证明交换双方土地、房屋价值的相关依据(原件审核,复印件留存)。
契税热点问题解读
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 www.cq.gov.cn 2010年03月31日 06时05分 市地税局
从2010年1月1日起,我市契税征管职能正式移交市地税局。为了使广大市民熟悉掌握契税相关政策,市地税局对近3个月接到的热点问题进行了梳理,并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办理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需要契税证明?
答:契税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因此,办理房地产权证之前,需要办理契税申报手续,取得契税证明。
二、如何办理契税申报,需要携带哪些资料?
答:办理契税申报的基本流程是:纳税人需提供购房合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到设置在房屋权属登记中心、交易所的契税窗口办理契税申报,填写申报表,凭窗口开具的契税缴款书到银行窗口缴款后,回契税窗口领取得契税完税证明,作为领取房地产权证的依据。
三、现行契税税率是怎样规定的?
答:契税条例规定,契税税率为3%--5%,重庆市执行的法定税率标准为3%。同时,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个人购买普通住房,可享受减半的优惠税率。重庆市现行的税率标准为:个人购买套内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的普通住房,税率为1%,超过144平方米的为1.5%;购买别墅税率为3%。单位购买住房、单位或者个人以非购买方式(比如交换、接收赠予等)取得住房、以及非住房契税税率均为3%。
四、为什么要进行房屋成交价格核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因此,如果纳税人申报的购房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税务机关有权按市场价格重新核定合理的计税价格,并以此计算契税。
五、农民购房契税有何优惠?
答:拥有重庆市户籍的农村居民,在重庆市城镇首次购买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的普通住房(包括商品房和二手房),可免征契税。
六、房屋拆迁涉及的相关契税优惠有哪些?
答: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于拆迁还房,被拆迁人不补缴产权调换差价款的,可免征契税;如果因超面积还房等因素,应补缴产权调换差价款的,对补缴款的部分,按规定征收税。
七、单位购买职工宿舍能否享受契税优惠?
答:对于普通住房的契税优惠税率,仅限于个人购买,对于单位购买或者单位及个人通过赠与、交换等非购置行为取得普通住房,应统一适用法定税率3%。
八、房屋继承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 答:根据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九、离婚造成房屋产权变更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答: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土地房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者离婚时,无论确权到任何一方,属于房产共有权的变动,非产权转移行为,均不征契税。
十、房屋产权证增加产权人是否缴纳契税?
答:对于因家庭关系,或者其他原因,房屋权属增加或者减少权利人,一般情况下,属于转让或赠与行为,对权属承受人(增加的权利人或剩余权利人),应按所承受的份额,适用规定的税率征税。婚姻关系的共同共有权属人增减以及法定继承除外。
十一、因为公司变更名称造成房屋产权证更名的是否缴纳契税?
答: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土地房屋权属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依法登记,涉及征收契税的主要登记类型包括:出让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土地房屋权属分割变更登记。仅因单位名称变更,而办理的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不属于契税征税范围。
十二、兼具门面和住房的混合房产如何缴纳契税?
答:根据规定,若是门面和住房分别办理了产权证的,可分别按住房和门面的税率计算契税;若是只办理了一个混合的产权证的,应按门面的税率计算契税。
十三、发生商品房退房情况的,能否退还缴纳的契税? 答:房屋买卖交易撤销,若未完成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的,
对已纳契税应予以退还,申请退还人应提供身份证明、原契税完税证,房屋登记部门出具的房屋注销备案登记的证明到当地契税征收窗口办理退税手续。但是若已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房地产权属转移已经完成的,已缴税款不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