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行政许可业务流程
《城市规划行政许可业务流程》(修订稿)
出处: 发布时间: 2008-3-31 15:55:28
按照《城乡规划法》及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7]64号文件规定制定本业务流程。
一、核发《选址意见书》
二、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条件及管线条件;
三、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办理《建设工程定位验线合格通知书》
六、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通知书》
一、核发《选址意见书》
依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市规划局核发《选址意见书》
(一)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向市规划局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二)办理选址意见书所需的材料:
(1)需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应提供市发改委或由市发改委确认有审批权的部门核发的关于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项目核准文件。
(2)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并不改变国有土地使用用途的,应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3)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建设项目,应提供市土地主管部门关于该土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是否作为城市建设用地,是否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函。
(三)《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6个月,逾期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自行失效。
二、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依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由市规划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已取得《选址意见书》、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提供的材料:
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应提供市发改委或由市发改委确认的关于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应提供市发改委或由市发改委确认的项目核准文件。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六个月,逾期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三、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依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向市规局划局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定国有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到市规划局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需的材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附规划条件图纸;
(2)、市发改委或由市发改委确认有审批权的部门核发的批复文件;
(3)、经营性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申请人应提供开发资质和经营范围证明;
(4)锅炉房、加油站等项目应提交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经营许可手续。
四、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由市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需的资料:
1、市国土局核发在有效期内的《建设用地批准书》
2、市环保局的审批意见(原件)或由市环保局确认的审批意见(原件);
3、市发改委或由市发改委确认的年度建设计划、批复;
4、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建筑施工图三套,其中的总平面图应符合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5、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的在现状地形图上叠加绘制的完整建设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一份;
6、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的地下设施和管网综合设计图纸一份;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二年,满两年未动工建设的自行失效。
五、办理《建设工程定位验线合格通知书》
具体操作程序按照长规发[2006]6号文件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放线、验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执行。
六、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通知书》
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市规划局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
(一)申报《建设工程规划核实通知书》所需的资料:
(1)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2)经审定的建筑施工图纸(建筑部分)一套;
(3)具有相应城市测绘资质单位提供的建设工程竣工测绘图;
(4)建设工程所在区规划管理分局出具的“建设工程监督检查移交单”;
(二)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通知书》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市规划局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