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户管理的内容
账户管理的内容:
为严格控制和规范区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开立、变更和使用银行账户行为,强化财政资金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适应财政管理制度改革的需要,配合部门预算和“收支两条线”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财政单一账户体系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结合本实际情况,制定以下规定。
账户设置和开户条件
1、 单位在具有合格的会计人员的前提下方可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2、 存款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单位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单位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本账户办理。
一般存款账户是单位在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以外的贷款账户,单位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专用存款账户是单位因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账户。
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其他预算外资金收入、罚没预收款,各种保证金和往来款项,应直接足额上缴市财政专户,单位不设任何过渡性账户。
账户设立和撤销
1、单位申请开立银行账户,应填制“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银行账户开户申请书”,提供本办法规定的证件及其复印件,送财政局
核准,加盖“渭城区财政局银行开户核准专用章”,到开户银行申请提供账号,然后到人民银行经过确认,核发“开户许可证”后方可开立账户。单位将“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报财政局,同时将账户名称、账号、“开户许可证”号码报监察局备案。
2、单位申请改变开户银行、账户名称或账号的,应先将账户销户资金全额划转财政专户后,按照规定提供材料和账户销户证明办理新账户开立审批手续。
3、单位撤销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账户余额,结算本期利息,填写“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银行账户销户申请书”,办理销户手续,并交回各种以前空白凭证和“开户许可证”。单位存款账户的撤销,开户银行应于撤销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银行申报,并送监察局、财政局备案。
账户管理与责任
1、开户银行每月5日前向财政局提供上月底各单位的所有银行存款余额。
2、银行不得对未持有“开户许可证”的单位开立任何存款账户,不得违反规定强拉客户开立账户。
3、单位不得违反规定在多家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在同一家银行的几个分支机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不得设立账外账,不得以个人名义公款私存。
4、经区财政局、人民银行核准确认的账户是单位的合法账户,其余账户财政一律不予拨款。
6、单位的账户只能办理单位本身的业务活动,不得出租或转让账户。
7、开户银行、单位违反或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区财政局将把全部财政性资金划出该行,将单位的所有资金全部收归财政直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