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
一)〉的通知》(国税函[1995]第288号)和《财政部 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2]29号)的规定,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如果同
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并且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否则,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
税额。
1、 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2、 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3、 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
的固定资产缴纳增值税时,应当开具普通发票。
看你固定资产什么时候买的,如果是09年1月1日之前买
的,没有参与过抵扣的,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就是4%的征收
减半征收,简单的说就是用不含税的销售额乘以2%。参与过
抵扣的,就是按照17%缴纳增值税。
如果你是09年1月1日以后购买的,除了应征消费税的车
之外,都是17%的税率征收。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
、一般企业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常情况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按如下规定处理: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纳税应税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享受扩抵优惠企业注意新旧政策衔接
北老工业基地享受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固定资产,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04]156号)规定处理,其取得的销售收入依适用税率征税,并按下列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如该项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已计入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在增加固定资产销项税额的同时,等量减少待抵扣固定资税额的余额并转入进项税额抵扣;如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余额小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的,可将余额全部转入当期进项扣。
如该项固定资产未抵扣或未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应抵扣的进项税额:应抵扣使用过固定资产进项税资产净值×适用税率,应抵扣使用过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直接记入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根据《关于明确2005年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发[2005]6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销售20041日以后购入的固定资产再销售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允许计算提取进项税额。
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8号)规定,纳税自己使用过的2004年7月1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符合免税规定的仍免征增值税,销售的应税固定资产按照4%的征收征收增值税。
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4年7月1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适用财税[2005]28;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4年7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适用财税[2004]156号文件和大国税发[2005]68号第五条的规符合免税规定仍免征增值税的旧货”是指,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函发8号)的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免征增值税需同时符合三个条件: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2、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3、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企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征税?
发表日期:2008-12-08 【字号: 大 中 小】 【打印】
答:A、纳税人如果属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企业: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属于2004年7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其取得的销售收入依适用税率征税,并按下列方法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如该项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已记入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在增加固定资产销项税额的同时,等量减少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余额并转入进项税额抵扣;如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余额小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的,可将余额全部转入当期进项税额抵扣。
根据财税[2005]28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4年7月1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符合免税规定的仍免征增值税,销售的应税固定资产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而应税固定资产是指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固定资产:
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3、销价不超过原值。
B、纳税人如果不属于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的企业:仍执行财税[2002]
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税目征收范围: 包括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含)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乘用车和含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在10至23座(含23座) 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中轻型商用客车。 用排气量小于1.5升(含)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乘用车征收范围。用排气量大于1.5升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或用中轻型商用客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征收范围。 含驾驶员人数(额定载客)为区间值的(如8-10人;17-26人)小汽车,按其区间值下限人数确定征收范围。 电动汽车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欢迎再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