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抢劫一案的辩护意见
关于罗增卫抢劫一案的法律意见书
通海县人民检察院,我作为罗增卫的辩护人,在贵院查阅了本案相关案卷后,认为对于嫌疑人罗增卫的指控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楚,现逐一提出,供公诉机关参考,请对罗增卫给予取保候审,免予起诉。
1、案发原因
通过查阅张伦飞及罗增卫本人的口供,内容存在明显偏差,但是有以下基本事实是可以认定的,即:罗增卫因为与被害人一起赌钱发生纠纷,请张伦飞出面教训被害人。其余被告人关于案发起因的口供,来源间接,且含糊不清。辩护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七、关于抢劫特定财物行为的定性 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对案发原因的分析,嫌疑人罗增卫主观上具有教训被害人并把本钱要回来的故意,此故意与抢劫犯罪的主观故意具有明显区别。
2、案发经过
罗增卫与张伦飞等人找到受害人以后,将其带出,没有任何证据表明罗增卫使用了暴力,其间张伦飞因朋友与受害人因为赌钱作弊产生了新的案件起因,案发过程中,该起因直接决定了张伦飞等人的犯意,而不再是 替罗增卫要回本钱。强行索要钱财过程中,嫌疑人罗增卫和暴力行为人张伦飞并不是站在同一阵线,相反罗增卫与受害人是同一阵线,即罗增卫与受害人共同凑钱给张伦飞,这一决定案件性质的重要事实已经有罗增卫及受害人的口供印证。辩护人认为案发过程中罗增卫本人没有使用任何暴力,受害人的钱被抢是由于张伦飞等人临时起意,被抢钱财中包括有罗增卫本人的合法款项(600元)。案
发后,罗增卫没有分得任何钱物,相反自掏腰包赔偿了受害人所有损失,而不是返还,本事实进一步证实了被告人罗增卫没有抢劫钱财的故意,抢劫犯罪的发生是张伦飞等人临时起意,已经脱离了罗增卫本人所能掌控的能力范畴。
3、结论
抢劫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只抢回自己被骗走或者赌博输的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罗增卫本人只是想要回本钱,并不具有抢劫钱财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实施任何暴力抢劫行为。
4、疑点
本案案发过程中,有目击证人,其中一位即几嫌疑人将受害人带致赌博场所楼下时罗增卫碰到的女子(疑似报案人许丽) ,其证言很重要,辩护人希望引起公诉机关重视。
此致
玉溪市人民检察院 新海天律师事务所 陈平 冯云 电话:[1**********] [1**********] 2011年7月29日
取 保 候 审 申 请 书
申请人: 陈平 冯云
单位:新海天律师事务所 电话:[1**********] [1**********] 地址:玉溪市红塔区龙马路34-5号。
申请事项:
对犯罪嫌疑人罗增卫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人为犯罪嫌疑人陶家理的辩护人。犯罪嫌疑人罗增卫因涉嫌抢劫一案,于 2011年4月20日被通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通海看守所。现因犯罪嫌疑人罗增卫妻子怀孕即将临产,且无人照顾,根据犯罪嫌疑人罗增卫近亲属刘艳芹的要求,为犯罪嫌疑人罗增卫提出申请取保候审,刘艳芹愿意按法律规定作为保证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5条的规定,特为其提出申请,请玉溪市人民检察院对罗增卫给予批准取保候审。
此 致
玉溪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陈平 冯云
201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