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大学生医保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有关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在我省就读的大学生、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以下统称中职技校)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包括在我省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高职、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港、澳、台、华侨学生)、全日制研究生(含港、澳、台、华侨学生),中职技校(含民办中职技校)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学生。
二、在我省就读的大学生和中职技校学生由学校组织在就读地参保,实行属地管理,重点保障其基本医疗需求,并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三、大学生和中职技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按照当地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标准执行。个人缴费原则上由大学生、中职技校学生本人和家庭负担,有条件的学校可对其缴费给予补助。大学生和中职技校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按照学校(含分校区)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其中: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的独立学院,按参与举办的公办普通高校隶属关系确定财政承担对象,部委属院校和省外院校参与举办的独立学院,由独立学院所在地政府负担;省属院校参与举办的独立学院,由省财政负担;市属院校参与举办的独立学院,由市级财政负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的民办高校,属普通院校参与举办的,由民办高校所在地政府负担,其余民办高校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由省财政负担。
省财政对东西两翼、粤北山区以及恩平、台山所属高校和中职技校学生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办法给予补助;对开平所属高校和中职技校学生,按照对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补助标准的70%给予补助。大学生日常医疗所需资金,继续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大学生和中职技校学生个人应缴纳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可以由所在学校代收代缴或通过其他方式征收。
四、各地要采取措施,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和中职技校学生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按规定应由其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通过医疗救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社会慈善捐助等途径给予
帮助。
五、鼓励大学生和中职技校学生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按照自愿原则,通过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等多种途径,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六、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和中职技校学生,在假期和实习、休学期间因急危重症需异地住院治疗的,经学生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可先在异地住院治疗,待返校后凭相关单据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新旧制度平稳过渡。各级劳动保障、教育、民政、财政和卫生部门要通力合作,制订周密工作计划,确保缴费和财政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不断完善大学生和中职技校学生医疗经费和就医管理措施。对符合条件的学校医疗机构,要及时将其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各有关学校要认真抓好大学生和中职技校学生就医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满足学生日常医疗服务需要。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九年八月十四日
颁布单位】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教育厅等
【颁布日期】 2009-09-28
【实施日期】 2009-9-28
【发 文 号】 粤劳社发〔2009〕29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各普通高校、科研院所、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
为贯彻落实省府办公厅《关于将在广东省就读的大学生以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
点范围的通知》(粤府办〔2009〕56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大学生以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简称中职技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将在我省就读大学生和中职技校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是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大学生和中职技校学生健康水平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及各普通高校、中职技校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普通高校、中职技校要成立相应的机构组织实施,确保工作的落实。
二、启动时间与医保年度。粤府办〔2009〕56号文从2009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全省大学生和中职技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险年度应统一按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执行。2009年9月1日前已正式办理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和中职技校学生,2009年的保险年度可以暂按原规定执行作为过渡,但从2010年起,所有大学生和中职技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律按照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执行。各地级市应根
据实际情况,调整信息系统设置,做好保险年度衔接,确保大学生和中职技校学生医疗待遇的连续性。
三、学校隶属关系的确认。各类学校的隶属关系认定由各级教育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负责。其中:中央部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省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以及地方财政负担的独立学院名单见附件。
四、经济困难学生的救助。对低保对象、重度残疾的大学生和中职技校学生参保所需个人缴费部分,按照属地原则由参保地财政和城乡基本医疗救助金各负担50%解决,省财政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对低保对象、重度残疾的大学生和中职技校学生个人缴费补助对象的认定,由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以及残联部门负责。
五、加强宣传引导,精心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宣传引导,重点宣传将大学生和中职技校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意义,有针对性地解释政策和措施。要积极化解可能出现的矛盾,维护大学生和中职技校学生的思想稳定、学校秩序稳定和社会稳定。
各统筹地区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加强指导,积极稳妥地推进大学生和中职技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并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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