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强制执行执法程序
税收强制执行的概念:
税收强制执行,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不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或者当事人不履行法律、行政策法规规定的义务,税务机关采取的强制追缴手段。它是保障税收安全,维护国家税法尊严的重要措施。
税收强制执行的措施:有两种
一是书面通知开户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罚款。
二是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罚款的商品、货物或其它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或者罚款。
其它财产在《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第五十九条中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所称其它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
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税收征管法所称的个人及其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范围:
税收制执行措施的实施范围包括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
《税收征管法》明确了税务机关对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都可以实施强制执行措施,但时限和程序有所不同。与税收保全措施不同的是,强制执行措施不论在征收环节、管理环节还是在检查阶段实施,都是对已超过纳税期的税款进行追缴,都是与滞纳金一同执行。(如征管法三十八条执行税收保全的时候由于是当期的税款不包括滞纳金,只针对税款,但如果保全期过后仍不缴纳的在执行强制执行措施时就应包括滞纳金。那么对五十五条所涉及的,以前期的税款进行追缴的本身就含有滞纳金,在执行强制执行措施时就包含滞纳金)。
需要强调的是:
对罚款的强制执行追缴必须等复议期满和起诉期满后才能执行。(复议期限为60天、起诉期限为三个月)那么也就是说得在90天后才能对罚款进行强制执行。
税收强制执行的适用对象:
税收强制执行的对象既包括纳税人,又包括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及它当事人。具体解释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包括未办理税务登记和已办理税务登记及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两种1、是对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按征管法第40条)适用37条38条的纳税人,并且超过的是保全期限;2、是在税务机关进行依法检查时,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并有明显转移、陷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它财产或者就纳税收入的迹象的(适用征管法第55条)可以采取保全或为保证税款安全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二、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扣缴义务人(征管法第40条规定)。指扣缴义务人已经扣缴了税款但不缴纳的,对扣缴义务人强制执行。
三、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所担保税款的纳税人(征管法第40条规定)适用38条中提供担保了却未缴纳的纳税担保人。
四、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当事人(第88条)可以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执行强行措施的环节和依据:
税务机关可以在征收、管理、检查三个环节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期中在征收、管理环节可按《征收管理法》第40条、68条、88条第三款的规定采取强行措施;在检查环节可按第55条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强制执行的程序:针对税款、滞纳金的(有两种)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简易程序:
《税收征管法》第55条规定,“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期的纳税情况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它财产或者应税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税收强制执行措施,而不必先责令限期缴纳。
一般程序:(征管法第40条)
第一步:责令限期缴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在规定的期限未缴纳或解缴税款或提供纳税担保的,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
第二步: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责令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审查批准,可以强制执行。
第三:在强制执行措施中,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等行为具有连续性,即扣押,查封后,不再给纳税人自动履行纳税义务的时间,税务机关可直接拍卖、变卖,以其所得抵缴税款。
针对罚款的强制执行 :
新税收征管法第88条第3 款规定,税收违法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做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40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工作程序
1.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申请。
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所担保税款的,报经局长批准后向申请填写《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审批表》、《扣缴税款通知书》或开具《查封(扣押)证》,经分管分局长初审、选案审理系列审理岗复核后,报分局局长审批。
2.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
1扣缴存款的执行
执行科(以下简称执行人)接到批复后,凭分局局长签名批准的《扣缴税款通知书》到业户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主管部门办理扣缴税款的审批手续。
执行人经行长批准后,到业户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扣缴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并将《扣缴税款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2、依法拍卖的,凭局长批准的《拍卖商品、货物、财产决定书》与拍卖行签定《授权拍卖委托书》和《委托拍卖合同》依法拍卖。
注意事项
1、适用范围只限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2、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必须坚持告诫在先的原则,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3、在扣缴税款同时,按《征管法》第68条规定,可处以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4、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可以同时强制执行,也可以单独强制执行。
5、扣押、查封、拍卖或变卖等行为具有连续性,即扣押、查封后,不再给纳税人自动履行纳税义务的期间,税务机关可直接拍卖或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6、税务机关实施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它财产时必须有二人以上税务人员执行,度通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通知被执行人本人或其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通知其法定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到场,收到通知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7、查封的商品货物应以应纳税额为限。
8、税务机关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它财产变价抵缴税款时,应当交由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无法拍卖或不适于拍卖的,可以交由当在商业企业代为销售,也可以责令纳税人限期处理,
无法委托商业企业销售,纳税人也无法处理的,可以由税务机关变价处理。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商业,交由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收购。
9、拍卖或者变卖的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10、因税务机关执行处罚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利益遭受的直接损失,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