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镇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
宝山镇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
程序及备案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合法、合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政策规定,按照规定程序单独或与其他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并公开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一定约束力,并在本行政管理辖区内普遍、长期适用的人事编制管理工作规定、办法、意见、细则、通知、通告等。
第三条 本镇制定(包括修改与废止,下同)规范性文件,或转发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时增加相关行政管理规定的,应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政策规定相抵触,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越权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行政执法事项。
第五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起草。制定业务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由主管领导负责草拟;相关单位会稿。
(二)论证。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应当组织可行性论证。必要时,应形成专门的论证报告。
(三)征求意见。起草草拟规范性文件后,应当公开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并认真研究处理。
(四)合法性审核。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形成后,按发文规定填写发文单,并进行合法性审核。送审时应附以下材料:
1.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
2.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说明(包括行政管理现状、制定文件的必要性、目的、依据及文件主要内容和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情况等), 与其他行政机关管理职责相关联的,还应当提交与其他行政机关协商情况的说明;
3. 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政策规定;
4. 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协调分歧等有关材料;
5. 其他有关材料。
(五)核稿。起草单位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送主管领导核稿。
(六)审议。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镇长或政府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七)签发。规范性文件经政府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分管副镇长或镇长签发。
(八)发布。规范性文件经镇长签发后,由起草处室负责印发。
(九)备案。规范性文件发布后15日内,起草单位应将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文本一式五份、制定说明一式两份一并送交主管领导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说明的内容应当包括:
1.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依据、必要性、制定过程;
2. 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3. 规定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的依据;
4.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六条 本镇会同其他工作部门联合下发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单位负责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七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具体实施日期。一般文件应当规定在发布之日后的30日起正式实施。紧急公务或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发布后或报送备案后30日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或旗法制办对文件提出书面改正意见或建议的,由主管领导同起草单位自接到书面意见后10日内,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核实,并给予答复;确有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九条 建立规范性文件评估制度。规范性文件施行一年后的30日内,起草单位应当对其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分析贯彻实施情况和存在问题,提出修改完善意见,并形成评估报告,送分管领导决定。需要修改完善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单位按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各单位执行本制度情况列为本镇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内容之一。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