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办法
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公司工业固体废物的管理,减少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和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于公司范围内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的管理控制。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质量安全与环保部负责工业固体废物存放及处置的监管、检查指导工和对外申报登记工作。
第四条 各生产单位负责本单位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和向管理部门的申报登记等工作。
第五条 各生产单位和相关部门负责工业固体废物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处置和综合利用。
第三章 工业固体废物分类
第六条 危险固体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第七条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指未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GB5085鉴别标准和GB5086及GB/T15555鉴别方法判定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
第四章 工业固体废物的收集和存放
第八条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收集和存放
1、各单位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后,应按不同类别和相应要求及时放置到临时存放场所。并按GB15562.2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2、为防止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渗滤液的流失,须设置导流渠、渗滤液收集池,存放场所,应具备防雨淋、防泄漏、防扬散、防流失等设施或措施。
3、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场,禁止将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混入。
4、存放场使用单位,应建立检查维护制度。定期检查维护堤、坝、导流渠等设施,发现异常及时处理,以保障正常运行。
第九条 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存放
1、对收集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等设施以及贮存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2、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3、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
4、贮存场所应采取防雨淋、扬散、流失、渗漏等防范措施。
5、建立检查维护制度。定期检查维护堤、坝、围堰、导流渠等设施,发现有损坏可能或异常,及时采取必要处理,以保障正常运行。
第五章 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理
第十条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理
1、各单位应合理采用原材料、能源等,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和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降低工业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置须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第十一条 危险固体废物的处理
1、产生危险废物的生产线应严格按环评要求处置危险废物。
2、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3、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第六章 固体废物的登记记录
第十二条 各单位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及贮存处理情况必须记录登记。并同污染月报一并报质量安全与环保部。
第十三条 各单位危险废物根据产生、贮存、处置情况建立相应台帐记录同污染月报一并报质量安全与环保部,记录包含:
1、公司危化品处置审批表
2、危险废物产生环节记录表
3、危险废物贮存环节记录表
4、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内部自行利用/处置情况记录表
5、危险废物年度台账报表
第十四条 质量安全环保部每季度检查一次各单位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台帐和贮存、处置情况,并记录检查结果作考核依据。
第六章 其它规定
第十五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每月末向质量安全与环保部报危险废物产生量、贮存、处置情况台帐。
第十六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必
须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第七章 相关法规和制度标准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十九条 《固体废物名录》、《危险废物名录》。
第二十条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第二十一条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第二十二条 《危险废物贮存控制标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质量安全与环保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