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的错误根源及其严重危
退休“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的错误根源及其严重危害性朱永忠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建委) 目前,组织、人事和劳动部门规定退休“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其违法性,我2008年12月11日已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检察日报社主办的正
退休“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的错误根源及其严重危害性
朱永忠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建委)
目前,组织、人事和劳动部门规定退休“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其违法性,我2008年12月11日已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检察日报社主办的正义网法律博客创建的“神圣法律”博客发表的《对退休中出生时间认定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是严重误区》)一文中,作过详细论述,这里不再重复。本文专论其错误根源及其严重危害性,呼吁:国家法律绝不能在部门规定面前却步,应当废止退休“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的错误规定,保证全国实施确认公民身份标准的统一性,以身份证法作为标准办理一切事务。
一、退休“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的错误根源
目前,笔者查到的涉及退休“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的规定,有以下两个现行文件。
中组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规定:“停止执行《关于办理干部退(离)休等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今后不再办理审批更改干部的出生日期”。“对个别干部的出生日期,档案记载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应当以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交通部人事劳动司网: )。
原劳动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发〔1999〕8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人力资料与社会保障部网:)。
笔者还查到以下三个已失效文件和一个中国社会保障咨询热线。
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核定职工退休年龄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8号,已失效)规定:“关于企业办理职工退休是以档案中历史记载的出生时间为依据,还是以职工身份证,户口本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的问题,我们认为,在启用身份证以前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原则上应以职工原始档案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发布以后,凡启用了身份证的,在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应以职工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中国劳动咨询网)。
原劳动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复函》(劳办函〔1993〕67号,已失效)规定:“我部一九九三年四月十七日《关于核定职工退休年龄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8号)与一九九○年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合发的《关于办理干部退(离)休等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0〕24号)基本精神是一致的。在办理职工退休手续认定出生日期时,应按劳办发〔1993〕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即:凡启用了居民身份证的,在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应以职工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对于执行中发现居民身份证与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应会同职工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查证核实,按照职工管理权限和户口管理权限批准认定的出生日期作为计算年龄和户口登记的依据,查证材料归入本人档案;对于需要更改居民身份证的,要抄送职工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中国劳动咨询网 )。
中组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办理干部退(离)休等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0〕24号,已失效)“一、凡干部居民身份证填写的出生日期同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一致的,均可作为组织、人事部门在办理其退(离)休等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和计算年龄的依据。二、凡干部居民身份证同干部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组织人事部门在办理其退(离)休等手续时,应会同干部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查证核实,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户口管理权限批准后查实的出生日期作为计算年龄和户口登记的依据,查证材料归入干部本人档案,同时抄送干部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对无法查实的,应以干部档案或户口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法律图书馆)。
中国社会保障咨询热线珍藏版第二册2004年增刊:“职工的出生年月如何断定,按国家的有关政策,应该先调查核实。实在调查不清楚时,以本人第一份档案登记的日期为准”。“在某些时候,原始档案的记载可能会有错误,办理退休的部门不应当依据这些错误材料办理退休,应当通过调查取证获取正确信息材料”(详见财经>>> )。
从以上查到的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对于退休“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的原先规定来看,显然,原来的本意是指在无法查证核实的情况下,只好规定“以最早的档案为准”,这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
而现在却演变成:置国家大法和最大限度保护公民利益于不顾,根本不管人们出生日期出现错误的诸多历史遗留原因(农历错为公历、本人或他人填写疏忽、档案损毁遗失、参军招工招干年龄限制错填等等),惩罚人们出生日期出现错误的,最不允许讲理的规定。
中国改革开放30年至今,行政可以违反人类自然法则,弄出一个人两个甚至于两个以上出生日期的怪事来,实在是荒唐之极!这是典型的以错惩错!
我们不应当以错纠错,犹如一个教师用自己的错误知识去纠正学生的错误,其结果只能是教师的“纠错”比学生错得更多。同样,以错惩错,其结果只能是错上加错。
退休“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的规定实质已演变成以错惩错,其错误根源来自于古老的惩罚性正义“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或者“以血还血”的暴力报复,也可以说是一种极端意义上的公平观念。现代意义上的惩罚不容“报复”。“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是一种与现代社会惩罚正义不相符合的复仇正义。以牙还牙,以恶制恶,这是西方几百年之前的司法观念,早已为司法实践和法治理念所唾弃,绝对不应该还当个宝贝似的抱着坚持着。
二、退休“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的严重危害性
(一)造成国家退休金大量流失
首先,退休“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给造假者大开了方便之门。在公民身份“造假”问题上,是通过各个单位和部门容易呢,还是通过公安部门容易呢?中安在线今年11月26日安徽新闻《退休股长把“人秘股”搬回家》:“绑架”千余份人事档案十余年,想查档案要送礼送钱,伪造档案,骗取国家社保资金14万余元,自己从中获利2万余元,被判刑五年(来源:中安在线
)。其实,这绝不是什么个别现象,这是非常典型的很有代表性的例证回答。这仅仅是这么多人集中被造假,容易发现才查出来的,而分散在各个单位和部门大量的单个造假,却更隐蔽更难发现和查出来,国家社保资金及退休金被骗取,流失量更大。退休“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早已严重危害到国家社保资金及退休金的安全。也正是退休“以最早的档案为准”的规定,恰恰为伪造档案、骗取国家退休金者钻了的空子,也被这些不法者所嘲弄。
(二)侵犯了公民按法定年龄退休的合法权益
一方面,退休“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严重造成国家社保资金及退休金的被骗取而大量流失;另一方面,退休“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严重侵犯了很多公民按法定年龄退休的合法权益。“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无论这时间提前还是退后,都会对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影响。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杨帮碧不服崇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予办理退休手续案》(〔2004〕大行初字第1号)经公开审理查明:“2001年4月5日,原告向崇州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提出年龄更正申请,更改理由为‘因随军后招工年龄受限,将出生于1953年3月16日变为1960年8月16日’,崇州市公安局认为情况属实,遂同意将其参加工作时填报的出生日期更正为1953年3月16日。同年5月24日,崇州市公安局向原告签发了出生时间为1953年3月16日的居民身份证”。“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的适用性问题。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是被告的上级主管部门针对退休审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作出的具有指导性的规范性文件,其中关于公民出生时间的认定,与制定主体的权能不符,不应适用于本案。因此,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居民的出生时间应以法定的户籍和居民身份管理机关即公安机关核准签发的居民身份证来认定,本案原告于1953年出生,至2003年已满50周岁,符合我国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1.撤销被告崇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保科于2003年12月25日对原告杨帮碧的退休申请作出的不予办理的情况说明。2.由被告崇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对原告的申请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北大法律信息网)
四川省崇州市杨帮碧一审就赢了,或许多少有点他丈夫是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干部的缘故。退休中出生日期认定不服案件常见报道:江苏省海门市黄兰芳一审败诉,上诉胜诉,花了半年时间,算是幸运的(北大法律信息网);北京市密云县蔡淑林一审败诉,上诉败诉,抗诉再审赢了,“讨说法”四年连续奔走(新浪网,人民网);辽宁省葫芦岛市李兴田老人两审败诉,再审裁定撤销了原两审判决,却驳回李老汉的起诉,还要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官司打8年,老汉还是“仨出生日”。(新华网,北国网)
新华网2007年2月14日报道《十三师社保局工龄年龄重新认定确保职工利益》新疆兵团农十三师有为1500人的工龄、年龄得到了更正(新华网)。农十三师总人口7.8万人,据此推算,错误人数比例达1.92%,全国万人,错误人数将可能有2537万人。这与《人民日报》2006年10月23日第10版报道,“自我国1999年正式建立和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以来,公安机关多次组织开展了清理纠错工作,先后纠正重号、错号2000多万个”(人民网),极其相符。难道这2000多万人都要“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吗?这将涉及2000多万人的合法权益啊,这还不包括许多后来更正的和至今没有更正的人数在内。
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是真实,以真实的出生日期为准,谁都无话可说。但公民的身份出现错误时,公安户口登记机关应当依法按法定程序更正。公安部门无论是过去、现在,将来都无法绝对保证身份证登记不出现错误。
档案管理部门同样不能保证档案的绝对真实可靠。“档案的真实可靠性尤其是其内容的真实可靠性并不是绝对的”(安徽省档案局编《档案学原理》第12页)。笔者并不否认档案最先记载正确的可能性,但不能简单的一律“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档案材料的历史性与真实性是两个概念,档案材料记载的出生日期是错误的,虽然它的记载的历史性存在,但它的记载的真实性却不存在。档案最先记载,也不必然得出真实性。
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五条中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任何时候,国家都要依法保证公民出现身份证错误时的更正权。
这里值得一提的是,北京市公安局网站> 公示频道> 行政办事事项中公民出生日期的变更更正办理程序就规定:“1、由本市户口登记机关造成公民出生年、月、日差错的,提供造成差错的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外省市户口登记机关造成差错的,提供加盖造成差错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原始底票复印件、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证明、以及不同时期个人履历表复印件及分县局人口处(科)的审批单;2、出生年、月、日由农历改为公历的,提供本人书面申请、人事档案部门证明及派出所所长审批单;3、因参军、就业、升学、结婚以及知青子女为提前返京入户等个人目的虚报年龄,要求改回实际年龄的,提供本人书面申请、出生证明、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证明及分县局人口管理处(科)审批单;4、干部的出生日期变更要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精神办理”。“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符合变更、更正条件的立即办理”。但其中对干部特别规定按组通字[2006]41号文件精神办理,显然是有违法理,剥夺了干部出现身份证错误时的更正权。(北京市公安局网站)
那些因参军招工招干等年龄限制错填出生日期的人,大多数是为了生活、生存所迫,正如《从劳动争议案看退休年龄的认定问题》(蒲俊华,当代法学论坛网)所讲,“目的是为了应征入伍保卫祖国。弄虚作假入伍并没有对国家和军队的利益造成损害,只是他自己提前了履行劳动义务的时间”。那时,人们还都以参军招工招干为荣,参军招工招干都是参加革命工作,能参加革命工作是最光荣的事情,年龄改大改小点有什么关系呢?现在革命工作一辈子,老了,谁能想到还要遭受当年错填出生日期的惩罚?更不要说那些农历错为公历、本人或他人填写疏忽、档案损毁遗失的人的冤屈了!这与党和国家号召的构建和谐社会、以人为本,极不相容。
(三)影响身份证法的正确实施,给国家对公民身份统一管理造成混乱
年龄是人与生俱来的天赋人权,任何国家的宪法、民法、刑法典没有也不可能忽视年龄问题,因为他关系到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刑事责任诸问题。年龄不仅仅是法律上的问题,而且关系到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1、年龄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真实的年龄和虚假的年龄,民事行为后果是不一样的。年龄作为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它是生命的量的表征,有生命的延续,就有年龄的存在。它是绝对的,不是相对的。当下,关于退休年龄的确认,是将绝对权变成了相对权,是对年龄权的侵害。第二,年龄是一种身份(身份证之所以记载出生年月就是因为他是一种身份证明),在亲属法里,一家兄弟几人,排行孰几,是由年龄决定的,在中国“长兄为父”“小的受宠”不仅是道德规范,更是社会生活秩序的规范。在农村还保有年长者受到尊重的风俗习惯,对于民间的纠纷通常都由德高望重的长者去裁判。第三,年龄是权利能力和责任能力的界限。第四,年龄是公民参与社会经济生活、政治生活的资格。2、年龄是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构成的要素。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民法都规定了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年龄界限,每个人都具有权利能力,也就是说,有能力成为法律效力的相对人,尤其是有能力成为权利的承担人。同样,在民事诉讼中成为当事人的能力,也与权利能力相联系。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各自都有年龄上的不同界定。3、年龄是公民参与社会经济和政治生活的资格。所谓年龄资格,是指公民达到法律规定的年龄,方能参与或从事经济和政治生活,否则就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从某种意义上讲年龄是参与经济,政治生活的入场卷或门槛。4、当人的年龄权受到侵害时,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对出生年龄登记最为详细的应推法国民法典、俄罗斯民法典、魁北克民法典、日本民法典。法民有8个条款,俄民虽然只一条,但款项较多,有很强的可操作性,魁北克民法典设有7个条款,日本民法典在户籍法中关于出生的申报有11个条款,考虑的周到、细密。新修订的《瑞士民法典》、《魁北克民法典》,都将出生登记的年龄直接规定在人格权编里。《俄罗斯民法典》第3款第2项明确规定:如果利害关系人之间存在争议,或者户籍机关拒绝更正或变更户籍登记项目时,争议由法院解决。(刘彤海《年龄权——人格权的盲区》,中国法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第一条 为了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法”。“第三条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第十一条 ……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第十三条 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法律工作委员会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释义》第一条:“根据本法规定,身份证是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证件”。“如果有关单位或部门在核查公民的身份证件时,缺乏有效的证明方法,可能就会影响该公民进行上述活动,给其带来不方便,甚至会侵犯其依法应当享有的权益”。第三条:“身份证应当登载什么信息,既影响到该证件的证明效力,也直接关系到持证人个人有关权益,由法律对此作明确规定,是非常必要的。为此,居民身份证法第三条规定居民身份证登载以下九项内容: ……4.出生日期,应当统一使用公历日期,过去有的使用农历日期是不规范的,应予纠正。……”。“公民身份号码将广泛应用于社会管理和公民参加各项经济、社会活动当中,起到识别、确认公民身份的作用,而居民身份证成为公民身份号码的载体之一。……公民身份号码……第7至14位为出生日期码”。第十一条:“在发现错误后,公安机关都应当及时给予更正。这样才能使公民所持有的居民身份证真实反映公民的实际情况”。
这里说明法律规定了:身份证是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证件,公民身份号码将广泛应用于社会管理和公民参加各项经济、社会活动当中,起到识别、确认公民身份的作用,身份证登记的九个法定项目中包括公民出生日期的确认。但公民的身份出现错误时,公民依法有权纠正自己的出生日期错误,这是全国人大法律赋予公民的正当权力,国家任何部门、机关和任何人都无权剥夺,这直接关系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正确实施,是一项严肃的行政执法行为,公安户口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严格审查核实更正事由及证明材料,按照相关法定程序予以更正,换发新证。
“全国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基层派出所只能录入数据,万一输错,必须报经上一级局批准同意,由上一级局启用密码更正,基层派出所无权更正。“全国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管理极其严格规范,其远远高于各个单位和部门管理的档案。现在令人百思不得其解的是,国家专门机构统一管理的户籍、身份证的可信度,反而低于分散在各个单位和部门不严肃、不规范管理的职工档案。
俗话讲,“会抓的抓一个,不会抓的,抓一把,结果总有抓不紧而漏掉的”。一条大坝如果只有一个地方可能漏水,完全可以容易发现和容易堵住;如果到处都可能漏水,那么这座大坝最终只能垮掉。
涉及公民身份的确认,只能授权管理身份证的公安部门,组织、人事、劳动等其他任何部门都无权确认;若有怀疑,只能申请公安部门查证核实,按照证据的审核认定法则来确认。
结束语
国家法律绝不能在部门规定面前却步,应当废止退休“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的错误规定,全国必须保证确认公民身份标准的统一性,以身份证法作为标准办理一切事务,有利于大家遵守法律,还原客观真实,形成了相应的统一性。这样无论在行政与法律上,还是对所有人,付出的成本和代价都要小的多。如不依据身份证法解决公民退休的出生日期认定问题,势必由此波及其他领域同样不依法行政,不依法办案,最终将产生阻碍中国的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进程的恶果。
本文与《对退休中出生时间认定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是严重误区》是因妻子谢亚鸣遭到黄山区法院、黄山市中级法院都枉法判决有两个出生日期,漫漫诉讼路上,网上与很多遭遇退休不公的人共同痛苦思索,在网上也看了大量的案件报道和相关文章,特别得到了省内、外不少知名法律专家、学者的关注与支持,而引发了对退休出生日期确认问题的思考,拙笔写出,目的在向高层呼吁,引起重视彻底解决,全国必须保证确认公民身份标准的统一性。今在自己创建的“神圣法律”博客发帖,欢迎大家批评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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