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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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张丽英
【摘要】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无论是在税法要素的设计上还是在税收征管的水平上都存在一定的不足,不利于社会主体的税负公平,不能很好地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为此,必须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从而建立以公平为基准的个人所得税制,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和发展。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税率征管措施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
1.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不合理。淤现行个人所得税制不能充分贯彻其立法原则。于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给企业避税留下很大空间,给征收管理带来困难,导致税源流失。
2.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主体的范围确定不科学。淤在时间认定上,我国的认定标准太宽松。于在居民身份的变更上,也就是居民与非居民身份的转换上,我国税法没有明确规定。
3.税率设置不合理。税率结构是个人所得税制的核心内容,直接关系到纳税人负担的轻重与税制是否公平,但是目前我国的税率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税率设定过于繁琐,如工资薪金所得实行9级超额累进税率,级距过多,计算复杂;二是劳动所得的边际税率高于非劳动所得的边际税率;三是高收入者多的所得项目最高边际税率大大低于高收入者少的所得项目最高边际税率。
4.现行个人所得税征管措施不到位。淤稽查管理效率不高。于信息化建设相对落后。盂法律制度约束力不够,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执法诚信不足。
二、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措施1.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
(1)我国个人所得税课征模式的重新选择。针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方向,理论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应完善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强化源泉课税,堵住税收流失的漏洞;另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应彻底抛弃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实行综合所得税制。结合目前经济发展的实际要求,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应由分类所得税模式向具有较强综合性特征的混合所得税模式转化。
(2)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具体内容。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点:淤在目前的所得分类基础上,先按源泉预扣的方法分别采取不同的税率征收分类税;于在纳税年度终了后,由家庭(夫妻)合并申报其全年综合的各项所得,由税务部门核定其应税毛所得额、调整后所得额和应税净所得额,并对纳税人已纳税额作出调整结算,多退少补;盂如果纳税人的应税净所得额超过一定的数量界限,再按超额累进税率征收综合的个人所得税即附加税,以调节税负,体现量能负担、公平分配的原阴窑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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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当然,为了实行这种混合所得税制,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改革还有许多具体的问题要解决,如附加税的累进税率设计问题、实行综合征收后的税收征管问题以及费用扣除问题等,这些都有待进一步的探讨。
2.科学合理地界定纳税人的范围。
(1)修改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目前大多数国家均以183天(或半年)为标准来确定税收意义上的居民。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绝大多数也按183天来划分个人的有限纳税义务和无限纳税义务。对于183天的计算,可按照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的天数计算,不考虑进出境的次数。也就是说,不管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离境多少次,只要他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达到183天,均认定为居民。
(2)规定居民身份的变更原则。淤非居民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被认定为居民。我们可以借鉴英国的做法,规定连续4年都来中国并且每年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了3个月以上,不足183天的非居民,从第5年起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和境外所得汇入中国境内的部分纳税。如果从第5年起,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的居住天数达到183天,则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所得(不管是否汇入境内)纳税。于居民在何种情况下不再被认定为居民。对于有永久性住所及家庭、配偶或主要经济收入来源于中国的人,不管他在境外居住多长时间,都是中国居民,需承担无限纳税义务(但其在境外所得已纳税款可以抵免)。对于在中国无永久性住所的但被认定为居民者,若其离开中国到境外工作1年以上,从其离境之日起不再被认定为中国居民;再次入境的,按183天标准判定居民身份。对于到中国境外永久居住的个人,从其离境次日起不再是中国居民;以后再入境的,同样按183天标准判定居民身份。
3.适当降低边际税率,调整级距。现行税法对工资、薪金所得等所得项目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超额累进税率或比例税率,合并为综合所得后,应适用同一税率表,可以现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表为基础,参考周边国家税率水平和国际减税趋势,并结合未来企业所得税税率预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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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建议
吴敏艳
【摘要】《小企业会计制度》自颁布以来实施的效果并不理想。究其原因有很多,其主要原因是小企业会计人员在进行会计处理时都比较愿意采纳税法的规定。为了进一步简化《小企业会计制度》,减轻小企业的负担,建议《小企业会计制度》采用修正的权责发生制。
【关键词】小企业会计制度修正的权责发生制我国财政部于2004年4月27日发布了《小企业会计制度》,要求自2005年1月1日起在全国小企业范围内实施。此举意在减轻小企业的负担。但据有关调查显示,采用《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小企业并不是很多,80%以上的小企业会计人员都倾向于采用税法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这样就可以在年底免去很多调整事项,节约人力和物力。因此,本文拟对《小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作一比较。
一、《小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的区别
1.会计核算原则与税收制度。会计核算原则是企业进行会计核算所必须遵循的规则和要求。《小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平,降低现行的最高边际税率,使最高边际税率与企业所得税税率基本保持同等水平。同时,对级距作相应调整,将9级超额累进税率简化为4级或5级。
4.加强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
(1)堵塞税收漏洞,加强税源监管。凡取得应税所得的纳税人应每月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来自各个渠道的收入,年终上报本年度个人收入情况,并对全年个人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扣缴义务人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收入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情况,即采用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联合申报的方法,在法人申报与个人申报间建立起交叉稽核体系。同时,加强税务机关与银行之间的联系,借助银行对个人收支信息进行汇总、稽核,严格监控个人所得税税源,防止税款流失。
(2)建立现代化的税务稽查体系,锁定稽查重点。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一套完整的个人所得税稽查制度,是个人所得税税源失控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因此,我国应借鉴国际税务稽查先进经验,建立起专门的个人所得税稽查机构,并配备一支掌握税务、会计、审计、计算机知识的高素质稽查队伍,而且必须用现代化手段装备稽查队伍,将稽查工作分解为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申诉等环节和程序,形成内容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机制。
(3)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实现征管业务网络化。在今后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改革过程中,要实现专业化和现代化,通过计算机完成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资料保管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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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十三条会计核算原则,其中部分会计核算原则与税收制度不一致。淤权责发生制原则。《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但是,增值税会计处理却不完全适用权责发生制原则。因为,根据《增值税法》的规定,要求工业企业在购进货物验收入库以后、商业企业在已支付购进货物的价款之后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这使得按权责发生制确认的已实现货物采购行为不能适用购进扣税法的抵扣时限,给企业会计处理带来一定的困难。于谨慎性原则。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不得计提秘密准备。而税收制对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全过程进行全方位的监控,分析个人所得税税源的变化及政策执行情况。同时,充分发挥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协税、护税作用,通过立法逐步实现税务同财政、银行、海关、公安、工商、房地产、证券等部门的联网,以及建立向税收机关报告高收入者经济活动情况的制度,在一定范围内实现纳税人数据资料的共享。
(4)制定处罚细则,加大对偷逃个人所得税行为的打击力度。要使纳税人自觉纳税,只依靠说服教育是不够的,严管重罚是促使纳税人自觉纳税的重要保证。而我国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对偷逃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给予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由于税务机关只注重税收的查补而轻于处罚,致使许多纳税人偷税漏税。据统计,近几年税务机关查处的税收违法案件中,罚款仅占查补税款的10%左右。另外,在税收执法过程中,由于没有明确规定处罚下限,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因而“人治”大于“法治”的现象比较严重。因此,我国应制定惩罚偷逃个人所得税的实施细则,使对偷逃税者的惩处制度化、规范化,减少主观性和随意性;提高偷逃税成本,增加偷逃税的风险,特别是对那些社会公众人物的偷逃税行为应予以曝光,以维护税法的尊严,增强税法的威慑力,使纳税人不敢以身试法。
主要参考文献
李学艳.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思考.内蒙古科技